本工作細則是指突發性自然災害從預警、發生到災情基本穩定期間,青島市民政局機關應采取的應急響應工作。
一、災情信息管理
(一)信息獲悉
1、救災救濟處要與氣象、地震、農業、水利、安監以及市政府應急辦等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建立村(居)、鎮(街)、區(市)、市四級自然災害信息速報機制,及時收集和掌握災情。
2、緊急情況下,可直接與鎮(街道)及基層災害信息員溝通,迅速核實災情。
(二)信息報告
1、救災救濟處獲悉大災、重大災害預警和接到災情初報后,要迅速向局辦公室和分管局長、局長匯報。
2、救災救濟處負責通過災害管理網絡系統向有關區市發出通報,并向民政部、省民政廳報告。
3、局辦公室負責通過金宏網向市委值班室、信息處,市政府應急辦、值班室、信息處報告。
4、分管局長、局長負責向市領導報告。
二、災害應急響應
(一)啟動程序
收到大災、重大災害預警和災情確認后,救災救濟處要根據災害預警的嚴重程度及災情嚴重和損失程度,依據《青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經評估分析,提出應急響應等級建議,四級以上響應填報《青島市自然災害救助 級響應呈批件》(呈批件樣式見附件),按規定程序報批,啟動應急響應。五級響應由救災救濟處處長批準啟動,四級響應由市民政局分管局長批準啟動,三級響應由市民政局長批準啟動,二級響應由市政府分管市長批準啟動,一級響應由市政府市長批準啟動。
(二)應急響應
1、啟動四級以上應急響應后,救災救濟處進入一級準備,取消休假,實行24小時值班,與災區民政部門實行每4小時報告的制度,并于每日16時前上報前24小時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
分管局長、局長進入辦公室,并實行24小時值班或帶班。
市民政局視頻通信系統保持與省民政廳、民政部的暢通。
2、啟動三級以上應急響應后,局組建應急辦公室,局長、分管局長為總指揮、副總指揮,并設各工作小組,各小組負責處室的處長(主任)為小組長,分管局領導為責任人。
綜合組:負責統計、核實災情,與有關部門會商災情,有關災情公文的起草,與上級救災部門聯系,由救災救濟處負責;
秘書組:負責有關災情公文的辦理,領導的講話,協調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由辦公室負責;
捐贈組:負責接收社會的救災捐贈,協調市財政局動用救災款,由計財處負責;
宣傳組:負責新聞宣傳報道,必要時設立新聞發言人,對社會進行災情數據的公布,由文明辦負責;
善后組:協助受災地區政府處理因災造成人員傷亡的善后處理工作,由事務處負責;
協調組:負責協調駐軍支援救災工作,由雙擁辦綜合處負責;
后勤組:救災期間的車輛及后勤保障工作,由機關服務中心負責。
(三)啟動市民政局網絡化管理服務機制
啟動市民政局網格化管理服務機制,市局各個層次分工負責,各網格員迅速抵達所分管鎮(街道)、社區,核查、匯總災情,指導鎮(街道)、社區發放救災物資。
(四)災情核查及上報
迅速了解災害損失情況,及時派出人員實地核查災情,并對災害損失情況進行數碼照像和攝錄像。同時與災害周邊區域聯系,了解災害涉及范圍,及時填寫《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快報表》,通過災害管理網絡向省民政廳、民政部報告。
(五)下撥救災資金和物資
根據災區政府或災區民政、財政部門的申請,結合現場工作組的反饋意見,應急響應啟動后的48小時內,協調市財政局制定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根據災區政府的請求和現場工作組的反饋意見,提出救災物資調撥建議,報市政府審批。
(六)應急工作的協調與聯動
以“青島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名義,組織協調市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研究并提出對災區的支持意見,聯系和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抗災救災的應急聯動工作,必要時請求駐青部隊的幫助和支持。
(七)社會動員
遇重大自然災害(二級、一級響應)后,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救災捐贈熱線電話,組織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全市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
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
(八)災情發布
災情數據以民政局與有關部門會商的統計數據為準。三級以上的災情向社會和新聞媒體發布需經局領導批準;特大災的災情對外發布和新聞報道,需報市政府批準。重大災害、特大災害發生后,民政局要舉行新聞發布會,由局新聞發言人對外發布。
三、應急響應等級劃分
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設定相應五個響應等級。一旦災情損失達到設定響應標準,即啟動相應響應措施。
1、 五級響應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因災造成人員較重損傷2人以上(2)緊急轉移安置群眾200人以上,小于500人的;(3)因災倒損房屋200間以上,小于500間。
按照如圖1的工作流程,啟動五級響應。
響應措施:
由救災救濟處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及時與有關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向分管局長匯報;
(2)派出人員赴災區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3)向市政府報出災情報告,通過救災網絡向省民政廳、民政部報告災情;
(4)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
2、 四級響應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因災死亡1人以上,小于3人; (2)緊急轉移安置群眾500人以上,小于1000人的;(3)因災倒損房屋500間以上,小于1000間。
按照如圖2的工作流程,啟動四級響應。
響應措施:
由市民政局分管局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救災救濟處及時與災區及有關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
向市政府報告災情,向省民政廳、民政部報告災情;
(2)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由市民政局網格化管理服務機制,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3)調撥救災款物。
根據災區人民政府或災區民政、財政部門申請和實際受災情況,市民政局制定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會商市財政局,報市政府審批,按照撥款程序及時下撥到災區。
(4)收集、評估、報告、發布災情信息。
與災區民政部門保持聯系,掌握災情動態信息。
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分析災區形勢,提出對策。
3、三級響應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因災死亡3人以上,小于6人; (2)緊急轉移安置群眾1000人以上,小于3000人的;(3)因災倒損房屋1000間以上,小于2000間。
按照如圖3的工作流程,啟動三級響應。
響應措施:
由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立即開展以下工作:
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
向市政府報告災情,報告預案啟動;
向省民政廳、民政部報告災情;
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
向災區派出工作組。
(2)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啟動市民政局工作網絡,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災區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3)調撥救災款物。
根據災區人民政府或災區民政、財政部門申請和實際受災情況,市民政局制定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會商市財政局,報市政府審批,按照撥款程序及時下撥到災區。
如有需要,災情發生后48小時內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工作。
(4)收集、評估、報告、發布災情信息。
與災區民政部門保持聯系,掌握災情動態信息。
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分析災區形勢,提出對策。
4、二級響應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因災死亡6人以上,小于10人; (2)緊急轉移安置群眾3000人以上,小于6000人的;(3)因災倒損房屋2000間以上,小于4000間。
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它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市政府決定的其它事項。
按照如圖2的工作流程,啟動二級響應:
響應措施:
由市減災委員會主任(分管副市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要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
迅速向省政府、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災情;
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
協調有關部門共同聽取有關區市的情況匯報;
向災區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
(2)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市民政局全體動員,投入救災工作。市民政局視頻通信系統保持與省民政廳、民政部的暢通。
(3)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市減災委員會率有關部門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必要時可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指揮抗災救災工作。
(4)申請和調撥救災款物。
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向國家民政部、財政部申請應急資金,必要時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國務院申請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支持。
根據災區人民政府或民政、財政部門申請,制定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會商財政局,按照撥款程序及時下撥到災區。
災情發生后48小時內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工作。
(5)視情組織救災捐贈。
(6)收集、評估、報告、發布災情信息。
每4小時與災區民政部門聯系一次,隨時掌握災情動態信
息。
編發《災害情況》,報送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民政廳、民政部,并通報市直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
視需要不定期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通報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
5、一級響應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因災死亡1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群眾6000人以上;(3)因災倒塌房屋4000間以上。
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它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市政府決定的其它事項。
按照如圖5的工作流程,啟動一級響應:
響應措施:
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主任(市長)或市減災委員會主任(分管副市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
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向災區發慰問電;
立即向省政府、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災情;
與省、國家有關部門的現場工作組保持聯系;
協調有關部門共同聽取有關市的情況匯報;
向災區緊急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
(2)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市民政局視頻通信系統保持與省民政廳、民政部的暢通。
(3)災情發生12小時內,市政府組成工作組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慰問災民,視察災情,同時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抗災救災工作。必要時,經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主任批準,可在災區實施緊急狀態。
(4)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主任(市長)或市減災委員會主任(分管副市長)主持會商,相關成員單位參加,分析災區形勢,對災區抗災救災重大事項做出決定。
(5)有關成員單位每日11時前向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通報災害信息。
(6)市民政局全體動員,成立救災應急辦公室,下設各工作小組,全力以赴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7)調撥救災款物。
市政府向國務院申請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支持,同時,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立即向民政部、財政部申請應急資金;
根據災區人民政府或民政和財政部門申請,制定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會商財政局,按照撥款程序及時下撥到災區;
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工作。
(8)收集、評估、報告、發布災情信息
每4小時與災區民政部門聯系一次,隨時掌握災情動態信息。
編發《災害情況》,報送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民政廳、民政部,并通報市直有關部門。
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
隨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通報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
(9)組織救災捐贈。
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
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
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
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
四、災害應急響應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救災救濟處(二級、一級響應由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應急響應終止建議,按審批程序報批。響應終止建議批準后,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并向社會通報。響應終止后一周內,整理應急響應工作臺帳,對應急期間現場工作報告、區市政府的匯報資料、音像資料以及響應的各項工作措施等相關資料、文件進行存檔。
五、救災應急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一)督促和檢查區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啟動、實施情況。
(二)督促和檢查區市落實各項救災措施的情況。
(三)督促區市在3日內將救災應急款物發放到災民手中,并進行通報。區市民政局要將每筆救災應急款物的發放時間、去向用途、使用效果等情況登記、建檔,以備查核。鎮(街道)和區市民政局要建立救災資金發放臺賬,必要時可聘請救災工作監督員,監督救災資金的發放。
(四)督促和規范救災款物的發放。督促和檢查鎮(街道)、村基層及時發放救災款物到戶情況。檢查基層在救災款物發放時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程序的情況。要求公開救助對象、公開救助標準、公開救助時段、公開救助數量等,自覺受社會監督。對災民領取救災款物實行專賬管理,領取款物的災民要簽字捺印。在特殊情況下,不能在發放前公示,事后也要及時予以公示。
附件:青島市自然災害救助
級響應啟動呈批件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青島市自然災害救助
級響應啟動呈批件
編號: 年第 號
簽批: | 審簽: 月 日 時 分 |
審核: 月 日 時 分 審核: 月 日 時 分 承辦人: 月 日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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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情基本情況(時間、區域、災情及預警等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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