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青島政務網 發布日期 : 200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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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錄
      1 總則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3預防預警機制
      4應急響應
      5應急保障
      6善后工作
      7附則
      8附件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防御、減輕水旱災害和在我市發生水旱災害時,能夠及時、有序、有效地開展應急與救援行動,做好搶險救災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辦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若干規定》《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若干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應范圍
      本預案適應于全市范圍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水旱災害包括:河道洪水、漬澇、山洪、臺風暴潮、干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風暴潮、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4工作原則
      1.4.1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人為本,樹立科學發展觀,防汛抗旱并舉,努力實現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轉變,由單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轉變,不斷提高防汛抗旱的現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分級負責制、部門責任制、技術人員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一切部門和單位必須服從市防指的統一指揮和調度,對不服從指揮和不執行調度命令的,實行責任追究制。
      1.4.3防汛抗旱工作以防洪和城鄉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4.5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主要承擔防汛抗旱的急難險重等攻堅任務。
      1.4.6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后生產,先客水后主水,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節水、后調水,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需求。
      1.4.7防汛抗旱統籌兼顧,在保證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利用洪水資源,努力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1.4.8防汛抗旱各類信息實行信息共享。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下屬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相應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各自行政區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市建設委員會設立城市防汛抗旱辦公室,負責市內四區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關行業(單位)根據職責設立相應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業(單位)的防汛抗旱工作。針對重大防汛抗旱突發事件,可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置工作。
      2.1市防汛抗旱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指),負責組織領導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市防指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辦)設在市水利局。
      2.1.1市防指組織機構
      市長夏耕任指揮, 副市長張元福任常務副指揮,副市長羅永明、市長助理、農委主任遲華東、市水利局局長于睿、海軍北海艦隊司令部副參謀長張學增、青島警備區副司令員曲倫斌任副指揮,市水利局副局長魯好迅任秘書長,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廳、市發展改革委員會、農業委員會、建設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經濟貿易委員會、水利局、氣象局、海洋與漁業局、民政局、財政局、市政公用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人事局、公安局、衛生局、地震局、教育局、信息產業局、通信管理局、廣播電視局、林業局、農業機械管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山東移動公司青島分公司、濟南鐵路局青島辦事處、青島交運集團、供電公司、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中石化山東青島分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青島市分公司、引黃濟青工程管理局青島分局、山東青島水文局、海軍北海艦隊、青島警備區、武警青島支隊等部門(單位)為市防指成員單位,其分管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2.1.2市防指職責
      按照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防總)、省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防指)和市政府的指示,統一指揮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負責發布本市的汛、旱、災情通告;負責防汛抗旱經費和物資的計劃、管理和調度。
      2.1.3市防指辦公室職責
      市防指辦公室是市防指的常設辦事機構,承辦市防指的日常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掌握防汛抗旱信息,研究防汛抗旱工作對策,組織、協調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統一調控、科學調度全市水利設施的水量;監督、指導所屬區(市)的防汛抗旱工作。
      2.1.4市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正確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導向,及時協調、指導新聞宣傳單位做好防汛抗旱新聞宣傳報道工作。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全市防汛抗旱重大事件的協調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防汛抗旱設施建設和重點水利工程除險加固計劃的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負責防汛抗旱工程立項審批(政府投資)或核準(自籌資金)。
      市水利局歸口管理全市防汛抗旱工程。負責組織、指導全市防洪排澇和抗旱工程的建設與管理,督促區(市)人民政府完成水毀水利工程的修復。負責組織洪水的監測、預報和旱情的監測、管理。負責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
      市農業委員會及時收集、整理和反映農業旱、澇等災情信息。指導農業防汛抗旱和災后農業救災、生產恢復。指導災區調整農業結構、推廣應用旱作農業節水技術工作,做好農業生產自救技術指導工作以及病蟲害的防治工作。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的分配意見,參與資金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汛抗旱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妥善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協助組織群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必要時依法實行交通管制,確保運送防汛抗旱搶險人員、物資的車輛暢行無阻。對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及時依法查處。
      市民政局組織核查災情、災情評估,匯總災情并及時上報,爭取救災經費。及時向市防指提供災情信息,統一發布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負責組織、協調水旱災區和受災群眾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檢查其使用情況。組織、指導和開展救災捐贈等工作。
      市財政局組織實施全市防汛抗旱和救災經費預算,及時下撥并監督使用;負責防汛抗洪、除險加固工程及抗旱救災、通訊等項經費的安排,根據防汛抗旱工作的實際需要和水利工程存在的問題,盡可能增加資金投入;積極爭取上級部門在防汛抗旱經費上給予支持。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監測、預防地質災害。組織對山體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勘察、監測、防治等工作。配合市內四區受災房屋的搶險、建設。汛前對危病房屋進行摸底排查,在接到臺風暴潮預報后,配合所在區政府做好危病房居民的搬遷和安置工作。
      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負責組織發布海洋災害預報警報和海洋環境預報,
      市建設委員會(城市防汛抗旱辦公室)組織協調城市防汛抗旱工作;負責內四區的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城市防汛抗旱規劃的制定;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城市市政設施和民用設施的防洪保安全工作;負責市內四區城市防汛抗旱工程項目的管理和日常經費的落實和分配。
      濟南鐵路局青島辦事處(設防洪指揮分部)負責協調青島段鐵路系統防洪工作;組織檢查防洪準備工作,落實各項防洪措施,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代表濟南鐵路局參加本地防洪搶險工作;組織運力運送防汛抗洪和防疫的人員、物資及設備。
      市交通委員會做好公路交通設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橋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緊急情況下責成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強行清除礙洪設施。組織運力做好防汛抗旱和 防疫人員、物資及設備的運輸工作。開辟綠色通道,保證防汛搶險、救災物資交通運輸線暢通,及時組織搶修公路、橋梁和路面設施。對防汛抗旱指揮車及運送防汛抗旱物資車輛免征過路過橋費。
      市經貿委加強對災區重要商品市場運行的監控,負責市內四區重要救災物資、重要商品的供應工作,協調五市三區解決災區重要救災物資、重要商品的供應,協調市直經貿各單位自身的搶險救災工作。
      信息產業局負責指導協調公共通信設施的防洪建設和維護,做好汛期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據汛情需要,協調調度應急通信設施
      市衛生局負責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護工作。及時向市防指報告災區疫情與防治信息。組織醫療衛生人員趕赴災區,開展防病治病,預防和控制疫病的發生和流行。
      市廣播電視局負責組織指導各級電臺、電視臺開展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及時準確報道經市防指審定的汛、旱、災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動態,以及災害性天氣預報。維護好防汛抗旱通信線路,確保汛期暢通。
      市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監測和預測預報工作。對影響汛、旱情的天氣形勢作出監測、分析和預測。汛期及時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作出滾動預報,并向市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氣象信息,特別是災害性天氣預報。
      市地震局負責全市地震預報預警工作。及時向市防指報告地震預報預警情況,以預防和減輕災害損失。
      市教育局負責全市教育系統的的防汛抗旱工作。負責通知各類學校預防水旱災害。
      海軍北海艦隊按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根據市防指賦予的具體任務,指揮所屬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協助做好防汛無線通訊及中繼臺的管理、維修工作和海洋及災區的救助工作。
      青島警備區、武警青島支隊按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根據市防指賦予的具體任務,指揮各自所屬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協助公安部門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市人事局負責協調解決好防汛抗旱機構的人員編制;組織表彰、獎勵抗洪搶險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組織、調度好淺海、灘涂、養殖船只和捕撈船只的避風、防浪工作。
      市交通運輸集團負責防汛抗旱物資的陸運工作,擔負汛期運輸車輛的值班任務。
      市供電公司負責對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大中型水庫、河道的照明用電及閘門起閉電源設備,進行檢查維修,并盡量保證雙回路電源,確保搶險救災用電。負責對災區供電設施的搶修維護,優先保證防汛抗旱用電。
      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負責對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有線通訊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管護,確保防汛有線通訊暢通。對水情、旱情、氣象電報等重要的防汛抗旱信息,要及時準確地傳遞。
      山東移動公司青島分公司負責對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無線通訊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管護,確保防汛抗旱無線通訊暢通。對水情、旱情、氣象電報等重要的防汛信息,要及時準確地傳遞。無線調度專用車必須服從防汛抗旱應急需要。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青島市分公司負責受災地區財產損失的調查,并盡快做好所保險財產的理賠工作。積極扶持參與保險標底的防汛搶險救災工作。為保戶提供防汛抗旱技術性服務;適當增補防汛抗旱安全器材,落實有關防災措施。
      市政公用局負責市區內供水、供氣、供熱等生產生活設施的搶修維護工作,確保城市生活生產的穩定。負責嶗山水庫的防汛安全工作。負責做好所管雨污水管道的疏浚與暢通工作,確保設施在汛期正常運轉,排水暢通。具體組織實施城市供水應急預案,確保市區正常供水。
      市石油公司負責防汛抗旱救災搶險用油的供應工作。
      市農業機械管理局 負責組織調配防汛抗旱、搶險、搶修工程急用的農業機械。
      市林業局配合水利部門做好防汛搶險現場伐木和清除河道阻水林木工作。
      市旅游局負責向旅行社、星級飯店、A級旅游區(點)及時發布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星級飯店、A級旅游區(點)防汛督導工作;全力保證游客安全。
      省引黃濟青工程管理局青島分局負責青島地區引黃濟青工程和棘洪灘水庫的防汛安全工作。
      水文局負責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準確的向市防指提供各水文站點的水位、流量數據。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預警信息
      3.1.1氣象、水文、海洋信息
      (1)氣象、水文、海洋部門應加強對本市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并將結果及時報市防指。
      (2)氣象、水文、海洋部門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盡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氣象、水文災害作出評估,并及時報市防指。
      (3)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和風暴潮災害時,市防指應提早預警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當發生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加密測驗時段,及時上報測驗結果,雨情、水情應在1小時內報到市防指,重要站點的水情應在15分鐘內報到市防指,為市防指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3.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當河道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各級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并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指,發生洪水地區的區(市)防指應在每日9時前向市防指報告工程出險和防守情況,河道干流重要堤防、涵閘等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后第一時間報到市防指。
      b. 當堤防、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并在第一時間內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指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加強指導或作出進一步的搶險決策。
      (2)水庫工程信息
      a.在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道等關鍵部位加密監測,并按照上級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指報告。大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后應在第一時間報到市防指。
      b.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立即在第一時間內向下游預警,并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指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進一步采取相應措施。
      c. 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范圍發出預警,為群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3.1.3洪澇災情信息
      (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2)洪澇災情發生后,有關部門應及時向市防指報告受災情況,市防指全面收集動態災情,掌握災害情況,及時處置并向市政府、省防指和國家防總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初步情況上報,并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后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各區(市)防指按照《水旱災害統計上報制度》的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范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2)市防指全面掌握雨、水、墑情變化,加強旱情監測,各區(市)防指按照《水旱災害統計上報制度》的規定上報旱災情況。遇旱情急劇發展時及時加報。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社會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絡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緊急除險加固,對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險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河流、水庫和城市防洪預案、臺風暴潮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工程調度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預案、滯洪區安全轉移預案、山洪災害應急預案、抗旱預案和城市抗旱預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標準洪水的應急預案,主動應對大洪水。針對河道堤防險工險段制定工程搶險方案。
      (5)物料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大中小型水管單位按照標準儲備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點部位儲備足夠的搶險物料,以備急需。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確保防汛通信專網、滯洪區的預警反饋系統完好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水、災、工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7)防汛抗旱檢查。實行以五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在河道、水庫、灘涂、滯洪區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未經審批并嚴重影響防洪的項目,依法強行拆除。
      3.2.2洪水預警
      (1)當河道即將出現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市防指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為預警提供依據。
      (2)市防指確定我市的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范圍,并向社會發布。
      (3)水文部門應跟蹤分析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向市防指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2.3漬澇預警
      當氣象預報將出現較大降雨時,市防指確定漬澇災害預警區域、級別,并向社會發布,同時做好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必要時,相關部門及時通知低洼地區居民及企事業單位安全轉移。
      3.2.4山洪預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方,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采取預防和避險措施。水文、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應密切聯系,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布預報警報。
      (2)凡有山洪災害的地方,應由當地防指組織國土資源、水利、氣象等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御預案,繪制區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劃分并確定區域內易發生山洪災害的地點及范圍,制定安全轉移方案,明確組織結構的設置和職責。
      (3)山洪災害易發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汛期堅持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降雨期間,加密觀測、加強巡邏。每個鄉(鎮)、村、組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信號發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征兆,立即向周邊群眾報警,實現快速轉移,并報本地防指,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3.2.5臺風暴潮預警
      (1)市氣象局負責發布臺風(含熱帶風暴、熱帶低壓等)消息(預報、警報、預警信號),及時將臺風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報告市政府、市防指,并密切監視,做好未來趨勢預報。
      (2)可能遭遇臺風襲擊的地方,有關區(市)防指必須加強值班,跟蹤臺風動向,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
      (3)水利部門應根據臺風影響的范圍,及時通知有關水庫、河道管理單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單位應組織人員分析水情和臺風帶來的影響,加強工程檢查,必要時實施預泄預排措施。
      (4)預報將受臺風影響的沿海地區,相關部門和人員應做好防臺風準備工作。
      (5)相關部門加強對學校、城鎮危房、在建工地、倉庫、交通道路、電信電纜、電力電線、戶外廣告牌等公用設施的檢查和采取加固措施;及時組織船只回港避風和沿海養殖人員撤離。
      3.2.6滯洪區預警
      (1)滯洪區管理單位應擬定群眾安全轉移方案報市防指審批。
      (2)滯洪區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運行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指。
      (3)運用滯洪區,當地人民政府、防指應把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啟動預警系統,按照群眾安全轉移方案及時轉移。
      3.2.7干旱災害預警
      (1)防汛指揮機構應針對干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采取預警防范措施。
      (2)防汛指揮機構應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絡和干旱災害統計隊伍,隨時掌握實時旱情災情,并預測干旱發展趨勢,根據不同干旱等級,提出相應對策,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抗旱服務網絡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以防范干旱災害的發生和蔓延。
      3.2.8供水危機預警
      當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現供水危機時,由當地防指向社會公布預警,居民、企事業單位做好儲備用水的準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的準備工作。
      3.3預警支持系統
      3.3.1洪水、干旱風險圖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繪制城市洪水風險圖、滯洪區洪水風險圖、流域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和干旱風險圖。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市防指以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抗旱救災決策的技術依據。
      3.3.2防御洪水方案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需要編制防洪預案,并根據變化情況,不斷修定和完善洪水調度方案,爭取主動應對洪水。
      (2)防洪預案和洪水調度方案,按規定逐級上報審批,凡經市政府或市防指審批的防洪預案和洪水調度方案,均具有權威性和法規效力,有關區(市)應堅決貫徹執行。
      3.3.3抗旱預案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編制抗旱預案,以主動應對不同等級的干旱災害。
      (2)抗旱預案由區(市)人民政府或防指審批,報市防指備案,凡經審批的抗旱預案,同樣具有權威性和法規效力,有關部門(單位)應堅決貫徹執行。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4.1.1按水旱災害的嚴重程度和范圍,將應急響應行動分為四級。
      4.1.2進入汛期、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水、工、旱、災情,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
      4.1.3市防指負責大沽河、區(市)邊界河道和大、中型水庫的防洪調度;其他防洪工程調度由所屬區(市)人民政府和防指負責,必要時由市防指直接調度。市防指各成員單位按照統一的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并報告有關情況。
      4.1.4水旱災害發生后,由當地防指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要及時上報。任何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都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4.1.5對跨區(市)發生的水旱災害,將影響到鄰近區(市)的,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市防指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區(市)的防指通報情況。
      4.1.6因水旱災害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防指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的蔓延,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報告。
      4.2四級應急響應
      4.2.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四級應急響應:
      (1)大沽河、膠萊河流域或其他部分區域發生一般洪水;
      (2)大沽河、膠萊河支流或沿海諸河堤防出現一般險情;
      (3)幾個區(市)發生一般洪澇災害;
      (4)塘壩發生垮壩或出現較大險情;
      (5)洪水使膠濟、藍煙鐵路或濟青、同三、青銀、青黃高速公路、青沙公路、204、309國道的交通受阻。
      (6)幾個區(市)發生一般干旱,或一個區(市)發生較大干旱,或青島市市內四區供水水源比較短缺。
      4.2.2四級應急響應行動
      (1)市防指秘書長魯好迅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汛(旱)情的監視和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并將工作情況報市政府、通報市防指成員單位。
      (2)啟動四級應急響應行動,市防指辦公室加強領導,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統一調度防汛抗旱工程;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并將工作情況報市政府。
      4.3三級應急響應
      4.3.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應急響應:
      (1)大沽河、膠萊河流域或沿海諸河流域發生較大洪水或山洪暴發;
      (2)大沽河、膠萊河支流或沿海諸河堤防出現較大險情;
      (3)多個市(區)發生較大洪澇災害;
      (4)小(二)型水庫出現對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響的較大險情;
      (5)洪水造成膠濟、藍煙鐵路干線或濟青、同三、青銀、青黃高速公路和青沙公路、204、309國道的交通嚴重受阻。
      (6)多個市(區)發生較大干旱,或一個市(區)發生嚴重干旱,或青島市市內四區供水水源短缺。
      4.3.2三級應急響應行動
      (1)市防指副指揮于睿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密切監視汛、旱情的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并將情況報市政府、省防指、通報市防指成員單位。同時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具體指導災區的防汛抗旱工作。
      (2)啟動三級應急響應行動,市防指加強領導,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安排;統一調度防汛抗旱工程;根據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或組織抗旱。市防指在電視臺發布《汛(旱)情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衛生部門及時派出醫療隊赴一線開展衛生防疫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4.4二級應急響應
      4.4.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應急響應:
      (1)本市行政區域內熱帶風暴登陸或受其較大影響
      (2)大沽河、膠萊河流域或沿海諸河流域發生大洪水或較大山洪暴發;
      (3)大沽河、膠萊河干流一般河段及其主要支流、邊界河道堤防發生決口或出現重大險情;
      (4)多個區(市)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5)大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小(一)型水庫出現對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響的重大險情;
      (6)洪水造成膠濟、藍煙鐵路干線和濟青、同三、青銀、青黃高速公路、青沙公路、204、309國道中斷,12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7)多個區(市)發生嚴重干旱,或一個區(市)發生特大干旱,或青島市市內四區供水水源嚴重短缺。
      4.4.2二級應急響應行動
      (1)市防指常務副指揮張元福主持會商,防指成員全體參加,視情況啟動市政府批準的臺風暴潮應急預案或洪澇應急災害預案或抗旱應急預案,作出防汛抗旱應急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并將情況報市政府。市防指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視汛、旱、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旱情預測預報和重點工程的調度,并派出由市防指成員單位組成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市防指辦公室不定期在電視臺發布《汛(旱)情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衛生部門及時派出醫療隊赴一線幫助醫療救護。市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啟動二級應急響應行動,市防指可根據情況,依法宣布本市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行使相關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人員加強防守巡查,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強化抗旱工作。受災區(市)防指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按照職責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時向市政府、省防指和國家防總匯報情況。
      4.5一級應急響應
      4.5.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應急響應:
      (1)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臺風暴潮;
      (2)大沽河、膠萊河流域發生特大洪水,或沿海諸河流域同時發生特大洪水或特大山洪暴發;
      (3)大沽河、膠萊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
      (4)水庫發生垮壩;
      (5)洪水造成膠濟、藍煙鐵路干線和濟青、同三、青銀、青黃高速公路中斷,24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6)平度、萊西、即墨、膠州、膠南市和黃島、城陽、嶗山區發生特大干旱,或青島市市內四區供水水源極其嚴重短缺。
      4.5.2一級應急響應行動
      (1)市防指指揮夏耕主持會商,防指成員全體參加。視情況啟動市政府批準的臺風暴潮應急預案或洪澇災害應急預案或抗旱應急預案,作出防汛抗旱應急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并將情況報省防指和國家防總。派工作組赴一線慰問、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監視汛、旱、災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調度,并派專家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每天在電視臺發布《汛(旱)情通報》,報道汛(旱)情及防汛抗旱措施。財政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市防指辦公室為災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鐵路、交通部門為防汛抗旱物資運輸提供運輸保障。民政部門及時救助受災群眾。衛生部門及時派出醫療隊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啟動一級應急響應行動,市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市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行使權力。同時按照權限進行調度;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人員加強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強化抗旱工作。受災區(市)防指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按照職責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尤其要注重重災區。并將工作情況報省防指和國家防總。
      4.6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4.6.1洪水災害
      (1)當洪水超過警戒水位時,市防指按照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指揮實施;包工程責任人和技術責任人上崗到位;組織專家和群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布防,必要時動用軍隊參加重要堤段、重點工程的防守或突擊搶險。
      (2)當洪水水位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時,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任務的部門、單位,根據水情和洪水預報,按照規定的權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適時調度運用防洪工程,調節水庫攔洪錯峰,開閘泄洪,啟動泵站搶排,啟用分洪河道、滯洪區滯洪,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臨時搶護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實施滯洪區調度運用時,根據洪水預報和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由有關區(市)防指做好滯洪區啟用的準備工作,主要包括:組織滯洪區內人員轉移、安置,分洪設施的啟用和無閘分洪口門爆破準備。當洪水達到《洪水調度方案》規定的條件時,按照啟用程序和管理權限由相應防指批準下達命令,實施分洪。
      (4)在緊急情況下,按照《防洪法》有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并行使相關權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搶險的順利實施。
      4.6.2漬澇災害
      (1)當出現漬澇災害時,有關區(市)防指應科學調度水利工程和排澇設備,盡快排出澇水,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2)在防洪形勢緊張時,要正確處理排澇與防洪的關系,避免因排澇而增加防洪的壓力,排澇應當服從防洪。
      4.6.3山洪災害
      (1)山洪災害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指負責,水利、國土、民政、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當山洪災害易發區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一定數量,或觀測山體發生變形有滑動趨勢時,由當地防指或有關部門及時發出警報,對緊急轉移群眾作出決策,如需轉移,應立即通知相關鄉鎮或村組按預案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3)轉移受威脅地區的群眾,應本著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后財產,先老幼病殘后其他人員,先轉移危險區和警戒區人員,防止出現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發生。
      (4)發生山洪災害后,若導致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搶險突擊隊緊急搶救,必要時向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和上級政府請求救援。
      (5)當發生山洪災害時,當地防指應組織水利、國土、氣象、民政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山洪災害造成更大損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當地防指應召集有關部門、專家研究處理方案,盡快采取應急措施,避免發生更大的災害。
      4.6.4臺風暴潮災害
      當發生臺風暴潮(含熱帶風暴、熱帶低壓)時,市防指應及時啟動臺風暴潮應急預案,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同心協力,全力抗災救災。
      4.6.5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前期征兆時,防汛責任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盡可能控制險情,并及時報告,同時向下游發出警報。大沽河干流堤防決口、水閘垮塌、大中小型水庫潰壩等事件應立即報告市防指。
      (2)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的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指負責,首先應迅速組織受影響群眾轉移,并視情況搶筑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范圍,盡可能減少災害損失。
      (3)當地防指視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堵口,調度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堤防堵口創造條件,并明確堵口、搶護的行政、技術責任人,啟動堵口、搶護應急預案,及時調集人力、物力迅速實施堵口、搶護。市防指領導應立即帶領專家趕赴現場指導。
      4.6.6干旱災害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輕度干旱、中度干旱、嚴重干旱、特大干旱4個等級,制定相應的應急抗旱措施,并負責組織抗旱工作。
      (1) 輕度干輕旱
      a.掌握旱情變化情況,做好旱情監測、預報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調度工作。
      c.及時分析了解社會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2) 中度干旱
      a. 加強旱情監測,密切注視旱情的發展情況,定期分析預測旱情變化趨勢,及時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b. 及時分析預測水量供求變化形勢,加強抗旱水源統一管理和調度。
      c. 根據旱情發展趨勢,適時對抗旱工作進行動員部署。
      d. 及時上報、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e. 注視水量供求變化,加強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統一調度。
      f. 根據旱情發展趨勢,及時會商動員部署抗工作
      (3)嚴重干旱
      a. 進一步加強旱情監測和分析預報工作,及時掌握旱情災情及其發展變化趨勢,及時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b. 及時組織會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 適時啟動相關抗旱預案,督促各部門落實抗旱職責,做好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抗旱物資。
      d.做好抗旱工作的宣傳。
      (4)特大干旱
      a.強化各級行政首長抗旱目標責任制,確保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企業用水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b.各級防指強化抗旱工作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加強會商,強化抗旱水源的科學調度和用水管理,各有關部門按照市防
      指的統一指揮部署,協調聯動,共同做好抗旱工作。
      c.啟動相關抗旱預案。必要時經市政府批準,可宣布進入緊急抗旱期,啟動各項特殊應急抗旱措施,如: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等。
      d.密切監視旱情、及時分析旱情變化發展趨勢,密切掌握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情況,及時分析旱情災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適時向社會通報旱情信息。
      e.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災。
      f.加大旱情災情及抗旱宣傳力度。
      4.6.7供水危機
      (1)當發生供水危機時,市防指應加強對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調水實行統一調度和管理,嚴格實施應急限水,合理調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跨區(市)應急調水,補充供水水源,水質檢測部門應加強供水水質的監測,最大限度地保證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單位用水安全。
      (2)針對供水危機出現的原因,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質正常。
      4.7信息報送和處理
      4.7.1汛、旱、工、險、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翔實,重要信息要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后補報詳情。
      4.7.3一般汛、旱、工、險、災情,按分管權限,分別報送本地防指辦公室處理。較重險、災情,需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經本地防指負責人批準后報市防指 。
      4.7.4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指采用和發布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當地防指應立即調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4.7.5市防指接到特別重大、重大的汛、旱、險、災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市政府、省防指和國家防總,并及時續報。
      4.8指揮和調度
      4.8.1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的防指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市防指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并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4.8.2事發地的防指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規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迅速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8.3發生重大水旱災害后,市防指應迅速派出由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領導,指導工作,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4.9搶險救災
      4.9.1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出現重大險情后,事發地的防指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并立即與相關部門聯系。
      4.9.2事發地的防指應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和市防指決策。
      4.9.3事發地的防指應迅速調集本地的資源和力量,提供技術支持;組織本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大沽河干流堤防決口的堵復、水庫重大險情的搶護應按照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并由防汛機動搶險隊或駐青部隊實施。
      4.9.4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應按照職能分工,由市防指統一指揮,各部門(單位)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4.10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10.1各級人民政府、防指應高度重視應急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4.10.2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指揮部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采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當現場受到污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4.10.3發生水旱災害后,事發地防指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發地防指應按照當地政府和市防指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對轉移的群眾,由當地政府負責妥善安置災區群眾,提供
      緊急避難場所,保證基本生活。
      4.10.6 發生水旱災害后,事發地政府、防指應組織衛生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并派出醫療小分隊對傷員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可設立現場緊急救護所。
      4.11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1.1發生水旱災害后,事發地防指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政府批準,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進一步擴大。
      4.11.2必要時可通過當地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4.12市政府慰問及派工作組
      4.12.1一次性災害損失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由市政府派工作組赴災區慰問、指導工作。
      (1)受災范圍為一區(市)的1/3鄉鎮,或農作物受災面積占耕地面積50%以上;
      (2)一區(市)死亡人數在10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5億元以上,或一區(市)內局部地區集中遭受毀滅性災害損失2億元以上。
      4.12.2水旱災害發生后,根據上述標準,由市防指辦公室商市發改委、民政局、財政局后,盡快向市政府提出具體建議。
      4.13信息發布
      4.13.1防汛抗旱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13.2汛、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由市防指統一審核和發布;涉及水旱災情的,由市防指辦公室會同民政局審核和發布;涉及軍隊的,由軍隊有關部門審核。
      4.13.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13.4重點汛區、災區和發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信息,由各區(市)防指審核和發布;涉及水旱災情的,由各區(市)防指辦公室會同民政局審核和發布。
      4.14應急結束
      4.14.1當水旱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時,市防指視汛、旱情況,宣布結束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
      4.14.2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期、緊急抗旱征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有關區(市)人民政府對取土后的土地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4.14.3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防指應協助當地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盡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應急保障
      5.1通信與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
      5.1.2各級防指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絡,確保通信暢通。堤防、水庫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信設施。
      5.1.3各級防指應協調當地通信管理部門。按照防汛抗旱的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出現突發事件后,通信部門應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防汛抗旱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短信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
      5.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歷史上的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方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后,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長組織實施。
      (2)各級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應能滿足搶險需要。
      5.2.2應急隊伍保障
      (1)防汛隊伍
      a.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b.防汛搶險隊伍分為:群眾搶險隊伍和軍隊搶險隊伍。群眾搶險隊伍主要完成一般搶險任務,軍隊搶險隊伍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
      c.調動防汛搶險隊伍程序:一是區(市)防指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由區(市)防指負責調動。二是市防指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由區(市)防指向市防指提出調動申請,由市防指批準。三是同級其他區(市)防指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由區(市)防指向市防指提出調動申請,市防指協商調動。
      d. 調動部隊參加搶險程序:市防指組織的搶險救災需要軍隊參加的,由市防指向駐青部隊提出,駐青部隊按照軍隊的的有關規定辦理。各區(市)防指組織的搶險救災需要軍隊參加的,應通過當地防指軍隊成員單位提出申請,由軍隊成員單位按照軍隊的的有關規定辦理。緊急情況下,部隊可邊行動邊報告,有關防指應及時補辦手續。
      申請調動部隊參加搶險救災的文件內容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災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裝備等。
      (2)抗旱隊伍
      a.在抗旱期間,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指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工作。
      b.抗旱服務組織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干旱時期應直接為受旱地區農民提供流動灌溉、生活用水、維修保養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提供抗旱信息和即時咨詢等方面的服務。
      5.2.3供電保障
      供電公司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2.4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負責群眾安全轉移所需車輛的調配;負責大洪水時用于搶險、救災車輛的及時調配。
      5.2.5醫療保障
      醫療衛生防疫部門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巡醫問診,負責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的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依法組織做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治安保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5.2.7物資保障
      (1)物資儲備
      a.各級防指、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按規范儲備防汛搶險物資。并做好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各級防指辦公室、物資站應及時掌握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
      b. 市防指儲備的市級防汛物資,主要用于解決遭受特大洪水災害地區防汛搶險物資的不足,重點支持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地區防汛搶險救生物資的應急需要。
      c. 市級防汛物資儲備的品種主要用于攔擋洪水、導滲堵漏、堵口復堤等抗洪搶險急需的搶險物料,救助、轉移被洪水圍困群眾及抗洪搶險人員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搶險施工、查險排險的小型搶險機具。
      d.各區(市)根據規范儲備的防汛物資品種和數量,結合本地抗洪搶險的需要和具體情況,由本級防指確定。
      e.抗旱物資儲備。各區(市)政府應貯備一定數量的抗旱物資,由本級防指負責調用。
      f. 抗旱水源儲備。嚴重缺水城市應建立應急供水機制,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2)物資調撥
      a. 物資調撥按照先近后遠,確保重點的原則實施。。
      b.當儲備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抗洪搶險和抗旱需要時,應及時啟動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聯系有資質的廠家緊急調運、生產所需物資,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征集。
      5.2.8資金保障
      (1)中央財政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用于補助遭受特大水旱災害的區(市),市及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本行政區域內遭受嚴重水旱災害的應急搶險和水毀工程的修復。
      (2)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較大河道重點治理工程維護和建設,以及其他規定的水利工程的維護和建設。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用于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提高防御洪水能力。
      5.2.9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防汛抗旱的責任。
      (2)汛期或旱季,各級防指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級防指的成員單位,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援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4)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關鍵時刻,各級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干部群眾抗災減災。
      5.3技術保障
      5.3.1完善全市防汛抗旱指揮系統
      (1)完善全市計算機網絡系統,提高信息傳輸的質量和速度。
      (2)改進雨、水情信息采集系統,使全市的水情信息在10分鐘內傳到市防指。
      (3)完善市防指與各區(市)防指之間的防汛異地會商系統。
      (4)建立全市旱情監測和宏觀分析系統,建設旱情信息采集系統,為宏觀分析全市抗旱形勢和作出抗旱決策提供支持。
      5.3.2各級防指應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水旱災害時,由市防指統一調度,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5.4培訓和演習
      5.4.1 培訓
      (1)采取分級培訓的原則,由各級防指組織培訓。市防指負責區(市)防指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骨干和防汛機動搶險隊負責人的培訓;區(市)防指負責鄉鎮防指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人員和防汛機動搶險隊骨干的培訓。
      (2)培訓工作應合理規范課程、嚴格考核、分類指導,保證質量。
      (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4)軍隊抗洪搶險應急部隊的培訓由軍隊安排,地方有關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5.4.2演習
      (1)各級防指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習,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3)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演習,一般2—3年舉行一次,由市防指負責組織。
      6善后工作
      發生水旱災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
      6.1救災
      6.1.1發生重大災情時,災區政府應成立救災指揮部,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根據救災工作實際需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派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6.1.2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作好受災群眾臨時生活安排,負責受災群眾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糧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實解決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6.1.3衛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6.1.4當地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6.2災情核定
      6.2.1市防指接到災情報告后,應及時安排或組織對災情進行全面調查,核定實際損失,確認災害等級。
      6.2.2市民政局應協調農業、水利、地震、氣象、統計等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及時上報市防指。
      6.3災情發布
      災情數據以市民政局與有關部門會商的統計數據為準,大災、特大災的災情對外發布和新聞報道,需經市防指批準。
      6.4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各級防指、工程管理單位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5水毀工程修復
      6.5.1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各級政府應盡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盡快恢復功能。
      6.5.2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有關責任部門必須盡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6災后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盡快組織災后重建工作。災后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6.7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每年,各級防汛抗旱部門應針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引進外部評價機制,征求社會各界和群眾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防洪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則
      7.1名詞術語定義
      7.1.1洪水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洪水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洪水后可能淹沒的范圍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量級洪水可能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信息、水資源特征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水資源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干旱后可能影響的范圍,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干旱等級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情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對特大洪水)、山洪災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臺風暴潮災害等方案的統稱。防御洪水方案由各級防指組織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防指備案。防御洪水方案經批準后,各級政府、防指和承擔防汛抗洪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根據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準備工作。
      7.1.4抗旱預案:是在現有工程設施和抗旱能力下,針對不同等級、程度的干旱,預先制定的對策和措施,是各級防指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
      7.1.5抗旱服務組織:是由水利部門組建的事業性服務實體,以抗旱減災為宗旨,圍繞群眾飲水安全、糧食用水安全、經濟發展用水安全和生態環境用水安全開展抗旱服務工作。其業務工作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和上一級抗旱服務組織的指導。政府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各種形式的抗旱社會化服務組織。
      7.1.6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輕度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農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所在地區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1中度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31%—50%;以及因旱造成農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所在地區人口比例在21%—40%。
      7.1.12嚴重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51%—80%;以及因旱造成農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所在地區人口比例在41%—60%。
      7.1.13特大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農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高于60%。
      7.1.14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發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壞,導致城市實際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受到影響。
      7.1.15城市輕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的5%—10%,出現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響。
      7.1.16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在受到較大影響。
      7.1.17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在受到嚴重影響。
      7.1.18城市極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現極為嚴重的缺水局面或發電供水危機,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在受到極大影響。
      7.1.19緊急防汛期:根據《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離,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對雍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應急處置;根據防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防指辦公室負責管理,并負責對預案進行評估。每3年對本預案評審一次,由市防指辦公室召集有關部門、專家評審,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報市政府批準。
      7.3溝通與協作
      積極開展國內外、省內外之間的防汛抗旱減災交流,借鑒外地的先進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市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
      7.4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范、先進集體和個人,由人事部門和防指聯合表彰;對在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公務員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5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防指辦公室負責解釋。
      7.6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8附件 青島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體系結構圖
      市委宣傳部 市政府辦公廳 市改委 市經貿委
      市建委 市交通委
      市農委 市水利局
      市氣象局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市安監局
      市人事局 市農機局
      市公安局 市衛生局
      市地震局 市旅游局
      市林業局 市廣播電視局
      市教育局 市市政公用局
      青島水文局 市通信管理局
      市供電公司 市信息產業局
      青島警備區 青島交運集團
      海軍北海艦隊
      武警青島支隊
      市海洋與漁業局
      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
      濟南鐵路局青島辦事處
      中石化山東青島分公司
      山東移動公司青島分公司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引黃濟青工程管理局青島分局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青島市分公司
      中國網通(集團)公司青島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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