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青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目錄
1.總則
1.1預案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事件分級
1.5工作原則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組織體系框架
2.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3應急處置過程中各專業組責任部門和職責
3.預測預警
3.1預防行動和措施
3.2預警分級
3.3預警發布
3.4預警響應
3.5預警解除
4.應急響應
4.1應急處置程序
4.2擴大應急
4.3應急終止
5.信息報告與發布
5.1信息受理
5.2信息報告時限要求
5.3信息報告方式與內容
5.4信息發布與新聞報道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理
6.2事故調查
6.3總結
7.應急保障措施
7.1通訊與信息保障
7.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7.3宣傳、培訓與演練
7.4預案管理
7.5監督檢查
8.附則
青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預案編制目的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建立健全快速反應、高效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和控制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危害,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山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暫行辦法》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青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及周邊地區發生的可能波及青島地區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4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
1.4.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因環境事件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我市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的破壞事件,或因I、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6)因環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在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造成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1.4.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因環境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我市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因I、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發生城市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1.4.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因環境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市級行政區域糾紛,使我市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1.4.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因環境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區市糾紛,發生群體性事件;
(3)Ⅳ類、V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管理、監督、協調、服務職能,把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加強對可能引發環境突發事件隱患源的排查及日常監測、監控工作,建立完善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及時督促整改隱患,有效預防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
(2)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管理和響應,各區(市)人民政府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級預案,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3)整合資源,加強演練。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密切合作,充分整合現有人力、物資和信息等資源,進行合理配置,確保科學有效的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處置工作。同時,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的培訓、演練以及應急防范知識的普及與宣傳。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組織體系框架
2.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2.1青島市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負責批準預案啟動及宣布應急狀態結束等。
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環保局局長擔任,負責協助總指揮處理有關工作。
成員單位包括: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衛生局、市信息產業局、市安監局、市氣象局。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職責:
(1)研究確定全市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性意見;
(2)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
(3)根據環境應急工作需要,指揮成員單位,協調駐青部隊等有關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4)批準啟動青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5)視情組織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指揮部;
(6)負責向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提出發布環境事件預警建議;
(7)負責批準終止青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8)當突發環境事件超出本市應急處置能力時,提出請求省或國家環境應急力量救援的建議。
成員單位職責:各成員單位要按照本部門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日常管理、預防工作,并按照市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統一調度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2.2青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青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主任由市環保局局長擔任。
青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執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決定,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執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協助指揮部處置突發環境事件;
(3)接收、收集和分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的相關信息,判定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并上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4)編制并定期組織修訂青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5)及時更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
(6)根據市政府授權,發布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2.2.3青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及危害程度,組織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指揮部,并確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和成員。
應急現場指揮部職責: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狀況,判定環境污染程度并提出現場處置、救援方案報應急指揮部批準;
(2)組織、指揮、協調各救援力量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及時上報現場環境污染發展狀況和處置信息;
(4)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現場處置狀況,向青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響應終止的建議。
2.3應急處置過程中各專業組責任部門和職責
(1)通訊聯絡組:由市信息產業局負責,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期間,保證800M無線數字集群通信的暢通。
(2)治安保衛組:由市公安局負責,承擔現場保衛、危險區警戒、交通疏導、公眾疏散、撤離等工作。
(3)污染處置組:由市公安消防局、市安監局、市市政公用局、社會救援力量和事故單位負責,承擔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搶救工作,最大限度的消除污染危害,制止污染的擴大和蔓延,避免事態發展。
(4)氣象服務組:由市氣象局負責,承擔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區域的氣象要素進行跟蹤觀測和預報。
(5)人員救護組:由市衛生局負責,事故單位參加,承擔現場傷員救護、轉運以及指定醫院救治等工作。
(6)救助安置組:由市民政局指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組織受災困難群眾疏散、轉移和生活安置。
(7)資金保障組:由市財政局負責,承擔應急過程中的資金保障工作。
(8)環境監察監測組:由市環保局負責,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取證,監督肇事單位控制、消除環境污染。承擔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的環境監測,跟蹤污染動態情況,對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及環境污染控制、消除工作提出建議。
(9)專家組: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協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指揮部研究、分析污染事態,提出切斷污染源、控制污染擴散、減輕污染危害的應急對策。
3.預防預警
預防工作以風險源調查、風險評估、研究制定標準規范、應急能力建設為主;預警工作按照“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及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及時發布預警或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組織實施相應的預警行動。
3.1預防行動和措施
3.1.1加強調查,建立環境風險源檔案。各區(市)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生產、銷售、貯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和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等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并監督有關單位事故狀態下環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
3.1.2明確職責,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履行相應工作職責,明確防范重點,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各區(市)政府要根據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分預案,作為應對本地區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的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序規范;組織、監督重點風險源單位的環境安全防范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隱患,定期組織實施應急演練,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做到“責任落實、組織落實、方案落實、裝備落實”。
3.1.3利用科技手段,加強應急能力建設。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科研和應急指揮系統建設,增加對監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品等裝備的投入,不斷提高環境應急能力。
3.1.4整合社會資源,建設應急救援隊伍。
結合本市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依托社會專業力量,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及時、有效的聯動機制。
3.2預警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將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等因素,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由低到高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四級,依次采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加以表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藍色預警(Ⅳ級):因外市、本市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本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排查中發現環境安全隱患,預計本市將要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發布藍色預警。
黃色預警(Ⅲ級):因外市、本市發生環境突發事件或本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排查中發現環境安全隱患,預計本市將要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發布黃色預警。
橙色預警(Ⅱ級):因外市、本市發生環境突發事件或本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排查中發現環境安全隱患,預計本市將要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因在敏感時間、敏感地點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極易造成嚴重后果時,發布橙色預警。
紅色預警(Ⅰ級):因外市、本市發生環境突發事件或本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排查中發現環境安全隱患,預計本市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發布紅色預警。
3.3預警發布
3.3.1藍色預警由各區(市)政府組織對外發布,并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同時抄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
3.3.2黃色、橙色預警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提出預警建議,經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發布。
3.3.3紅色預警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提出預警建議,經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經市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后對外發布。
3.3.4預警級別的變更、取消與發布程序相同。
3.4預警響應
3.4.1預警信息發布后,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事發地區(市)政府根據事件具體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后果,采取針對性措施。
3.4.2藍色預警響應
發布藍色預警后,區(市)政府應立即組織本轄區內有關部門和專家研究制定具體方案,及時掌握事態發展,防止污染擴散。
3.4.3黃色預警響應
發布黃色預警后,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應立即組織召集相關成員單位、區(市)政府和有關專家研究制定具體應對方案,掌握事態發展。
3.4.4橙色、紅色預警響應
發布橙色、紅色預警后,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應立即組織召集相關成員單位、區(市)政府和有關專家研究制定具體應對方案,迅速開展污染預防及隱患消除工作,掌握事態發展。
3.5預警解除
通過連續跟蹤事態發展,預警沒有發展成突發環境事件,即可宣布“預警解除”。
4.應急響應
4.1應急處置程序
4.1.1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的應急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經總指揮批準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指揮部,各應急救援小組迅速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調度下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4.1.2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的應急響應
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經總指揮批準后啟動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指揮部,調動相關救援小組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4.1.3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的應急響應
由區(市)政府負責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并負責具體處置工作。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及相關成員單位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協助救援。
4.1.4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的應急響應
由區(市)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并負責具體處置工作。必要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參與處置。
4.1.5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的突發環境事件不受分級標準限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及區(市)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要求,積極組織做好應急響應與處置工作。
4.2擴大應急
當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嚴重,超出本市自身應急處置能力,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時,依據《青島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將情況立即上報省政府,統一協調調動各方應急資源,共同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國家啟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省啟動《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調動各成員單位全力配合開展事件應對工作。
4.3應急終止
4.3.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終止:
(1)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無繼發可能。
(2)污染源的污染物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現場的各種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可控制的水平。
4.3.2一般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啟動預案的區(市)政府宣布應急終止;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經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后宣布應急終止。必要時,通過新聞單位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消息。應急終止后,應繼續進行一定頻次的環境監測。
5.信息報告與發布
5.1信息受理
市、區(市)政府及環保、公安、安監等有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受理、接報。
5.2信息報告時限要求
5.2.1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單位及主管部門、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后,應立即向所在地區(市)政府及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報告。
5.2.2經初步核實為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區(市)政府、市環保局及相關部門應立即向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相關信息最遲不得晚于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1小時內上報,并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市環保局按照有關規定向省環保廳、環境保護部報告。
5.2.3對于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發展為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級標準限制,區(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立即向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市環保局報告。
5.2.4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市環保局及各相關單位在向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的同時,應及時通報屬地區(市)政府和相關單位。各區(市)政府也應及時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和有關單位通報。
5.3信息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輻射事件的信息報告還須按照有關核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
5.4信息發布與新聞報道
5.4.1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及我市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的相關規定,在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的指導下,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具體負責。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重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5.4.2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及時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報送相關事件信息,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布工作。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理
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善后處理工作,其中環保部門除負責監督肇事單位清理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外,同時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產生二次污染。
6.2事故調查
特大或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家、省組織調查的,市有關部門應做好配合工作;較大或一般環境污染事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市有關部門組成事件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6.3總結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應組織有關區(市)、部門和專家,分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評估事件后果,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客觀地評價,并將評估報告報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審核后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工作及預案的要求和建議,并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整改措施。
7.應急保障措施
7.1通訊與信息保障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應建立應急通訊網絡,明確參與部門和單位的通訊方式,提供聯系方法,保障通訊暢通。
7.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7.2.1應急隊伍和裝備保障。各有關部門、各區(市)政府應根據自己的職責建立應急隊伍,編寫本部門、本單位應急預案,明確應急隊伍的職責、工作程序以及資金保障。
各有關部門、各區(市)政府應保障本部門、本單位應急力量,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并隨時處于應急良好狀態。
7.2.2技術儲備與保障。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要加強應急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及時更新完善專家庫,為科學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相關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信息庫,保證突發環境事件得到迅速、有效的處置。
7.3宣傳、培訓與演練
7.3.1宣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應公布報警電話,對公眾廣泛開展環境保護知識教育,宣傳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報警、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7.3.2培訓。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應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行動人員定期接受應急專業知識培訓。各有關單位應對本單位的應急隊伍進行定期培訓。
7.3.3演練。各成員單位應每年組織一次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理水平和應急指揮能力。
7.4預案管理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及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并報市政府批準發布。
7.5監督檢查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負責組織對本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行動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予以表彰獎勵。對不認真執行本預案或玩忽職守、貽誤應急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8.附則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青島市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青政辦發〔2006〕34號)同時廢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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