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開放大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充分發揮其使用效益,實現保值增值,促進學校建設和事業發展,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6〕12號)、《關于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通知》(財資〔2020〕97號)、《青島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青財資〔2022〕28號)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固定資產是指學校為滿足自身開展教學科研活動或其他活動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和構筑物、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和檔案、家具和用具、特種動植物、物資等七個門類。
第三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完善管理體制、健全規章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資產,做好固定資產全生命周期的規范化、精細化、科學化管理,有效盤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資產,確保固定資產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第四條 固定資產管理遵循安全規范、配置合理、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學校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資產管理部門是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校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所轄固定資產管理責任人,對本部門的固定資產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劃歸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由個人負責管理。
第六條資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有關固定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負責制定學校的各項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及工作流程,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3.負責組織固定資產的驗收、登記、清查、處置、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辦理學校固定資產的產權登記、調撥、處置等報批手續、處置行為的審核、上報及規定權限范圍內的審批工作;
5.負責學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6.參與固定資產購置可行性論證、招標和效益考核,監督、檢查固定資產管理、維護和使用情況,并提出獎懲建議;
7.參與學校房產的審核、報批和租賃的招標準備工作以及租賃費收繳的監督;
8.定時向學校負責人報告學校固定資產狀況;
9.完成校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資產使用部門(人)的主要職責
1.資產管理責任人的主要職責
(1)負責本部門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學校各項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2)負責定期組織本部門固定資產清查、分析,每年度提交本部門固定資產報告,對盤盈、盤虧情況做出說明并提出處理意見;
(3)負責本部門固定資產的合理配置,按照需求編制本部門固定資產預算申請,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固定資產利用率和完好率作;
2.資產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1)熟悉和掌握本部門固定資產情況,負責記錄、檢查和報告本部門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為本部門資產管理責任人提供準確的固定資產數據;
(2)協助本部門資產管理責任人做好清查、統計分析固定資產的使用、閑置和毀損報廢等工作;
(3)負責辦理本部門固定資產的增加、變動、處置等資產管理手續;
(4)負責做好本部門固定資產日常保養、維修記錄等固定資產檔案管理工作。
各部門要配備固定的資產管理員,負責部門固定資產的資料維護、建檔立檔等管理工作。資產管理員一般應由正式在編人員擔任,沒有正式在編人員或沒有適合擔任此工作的正式在編人員的部門,經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由其他工作人員擔任,但其他工作人員只負責日常業務辦理,不承擔管理責任,相關管理責任由部門長承擔。資產管理員要相對穩定,如必須變動,需報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并辦好書面交接手續(技術交接和材料交接)方可離任。
3.資產使用人的主要職責
(1)對劃歸個人使用或保管的固定資產,需對其安全、規范使用承擔直接責任;
(2)保證有效使用期內固定資產完好、狀態完整。使用期間發現問題及時通知資產管理責任人及相應責任部門;
(3)確保固定資產條碼粘貼完整,歸檔管理的固定資產不得隨意更換資產信息及存放地點;
(4)接受部門資產管理責任人及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采購部門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政府采購法,按照上級和學校有關采購的政策和規章制度要求進行固定資產購置;
2.采購部門應根據學校年度預算計劃實施固定資產采購。未列入預算的固定資產購置需向財務部門提交購置申請,詳細闡明申購理由經批復后方可實施采購;
3.固定資產的購置需按照相應的采購方式及采購程序要求進行。采購過程中應注意相關資料和信息歸檔管理;
4.固定資產的采購供貨合同應具備合法性,按要求經學校法律顧問審定后方可簽署生效;
5.采購部門在固定資產購置到位后一周內應向資產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資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一周內要及時組織驗收。
6.采購部門持《青島開放大學資產驗收審核單》和發票到財務部門辦理報賬手續。
第九條 固定資產的檔案管理
對房屋、構筑物及貴重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由資產管部門建檔,移交學校檔案室管理,使用部門備份管理;一般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由使用部門建檔管理。
部門的固定資產檔案由資產管理部門定期進行檢查,并提出獎懲建議。
第三章 固定資產范圍、分類、標準和計價
第十條 學校利用財政投入、上級補助、事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種基金,購置、建造的固定資產,以及通過捐贈、調撥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均納入固定資產管理范圍。
第十一條 按照《固定資產等資產基礎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GB/T 14885-2022)),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和構筑物、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和檔案、家具和用具、特種動植物、物資等七個門類。
第十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中,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確認固定資產時,按照以下情況認定:
1.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為政府會計主體實現服務潛力或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且可以分別確定各自原價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2.應用軟件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的,應當將該軟件的價值包括在所屬的硬件價值中,一并確認為固定資產;不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的,應當將該軟件確認為無形資產。
3.購建房屋及構筑物時,不能分清購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構筑物部分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全部確認為固定資產;能夠分清購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構筑物部分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將其中的房屋及構筑物部分確認為固定資產,將其中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確認為無形資產。
第十三條 學校固定資產計價
(一)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期工作狀態所支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及附加費等計價;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包括貨物、設備、房屋及建筑物)驗收合格后,按照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計價;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和修繕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修繕所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計固定資產原價;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按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在確定其初始入賬時,應當考慮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
(五)盤盈的固定資產,按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按照評估價值計價;未經資產評估的,按照重置價值計價;
(六)通過置換取得的固定資產,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評估價值計價;
(七)其他單位投資轉入的固定資產,按評估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確認價值計價;
(八)已經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暫估價值或工程計劃計價入賬,待決算或確定實際價值后,由資產管理部門按照財務部門通知進行調整;
(九)對于無法取得相關價值憑據也未進行資產評估、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接受捐贈、無償調入或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名義金額(即人民幣1元)入賬,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入當期費用;
(十)調出、變價處理和報廢的固定資產,按賬面價值注銷;
(十一)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配置、購建與驗收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必須按照學校的需要及發展規劃、根據學校預算管理進行。各部門按照年度預算,向資產管理部門提出采購申請,資產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后報校領導審批,未經批準的固定資產不得擅自采購。
第十五條 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屬于政府采購的固定資產,按照上級和學校相關采購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購建貴重儀器設備、珍版圖書、大宗批量物資、基建項目以及修繕工程等,應嚴格按照學校招標采購及基建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購建固定資產時,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詢制度,依法簽訂并嚴格履行合同,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購建完成后,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驗收手續。驗收不合格,不得辦理結算手續,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條款及時提出退貨或索賠。固定資產的驗收,由資產管理部門會同使用部門組織實施,驗收要實時建立健全各項驗收手續和必要的記錄,把好驗收關。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也要辦理驗收手續。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驗收無誤,應盡快交付使用,使用部門應及時建立固定資產檔案并錄入固定資產管理系統,資產管理系統入賬完畢打印出驗收單后方可辦理財務報銷手續。
第二十條采用建設方式配置固定資產的,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一年內辦理竣工決算。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各單位應當按照暫估價值入賬,待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第二十一條 接受捐贈或盤盈的固定資產,由受贈或盤盈部門,依據固定資產交接單、發票(或復印件)或固定資產盤盈單等憑證,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二條 劃歸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由部門負責人作為管理責任人進行管理,個人長期使用的固定資產由個人負責管理;固定資產的歸屬及存放地點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使用人調離學校或離退休,必須交清保管使用的固定資產,個人使用的部門所轄固定資產由本部門資產管理責任人進行資產清查并按規定辦理資產變更手續,個人長期使用的固定資產到資產管理部門辦理資產移交入庫手續,所有固定資產手續辦理完畢組織人事處方可給予辦理離任手續。
第二十四條 校內人員調整部門,除個人長期使用的固定資產(辦公桌、電腦桌、椅子、櫥柜、工作用臺式電腦和筆記本電腦)外,其他固定資產應留在原部門,如確屬工作需要必須攜帶的,需經原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同意,辦理資產變更手續后方可帶走。
第二十五條 學校進行部門調整,交接工作必須包括資產交接手續,引起固定資產重新配置及固定資產管理問題的,經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由涉及部門進行固定資產清查,提交資產交接清單,辦理固定資產管理檔案交接手續和變更手續,經由資產管理部門、組織人事處分別進行確認備案。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使用部門及個人應注重固定資產日常保養和維修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各部門要將本部門所轄固定資產的利用率、完好率及維修情況寫入年度資產報告,資產管理部門應定期監督考核。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建立的固定資產檔案須有設備維修和使用記錄。固定資產進行維修后,需持維修檔案和發票到資產管理部門審核,經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到財務部門報銷。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的出租出借應按照《青島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青財資〔2022〕28號)的規定執行,并不得影響我校正常履行職責和事業發展,不得影響正常的教學、科研等工作。
下列資產事項,出租出借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經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同意后,由資產管理部門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1、單獨的土地使用權;
2、獨立院落、整棟房屋;
3、非獨立院落建筑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
以上權限范圍之外的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經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審議批準后,報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執行,未經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對外出租出借資產。
常駐學校的合作單位租用或者其他單位租用期限超過1個月以上的,培訓教室、計算機室、創業模擬實訓室、宿舍住宿的出租價格,經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審批后,可以給予適當優惠,但不得低于上級財政部門評估的最低價格。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制度。每年定期進行資產清查盤點,并形成清查結果報告。各部門負責人作為固定資產責任人按照資產管理規定進行所轄資產的清查和分析,做到家底清楚、賬實相符,每年度書面進行部門固定資產報告;學校的固定資產狀況由資產管理部門定期進行盤查,每年度書面進行學校固定資產報告,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第三十條 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等經濟責任制的部門,其涉及固定資產的管理也按照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實施。
第六章 固定資產的處置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處置是指對學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注銷的行為,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處置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程序進行,杜絕違規操作,避免學校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處置審批權限、處置條件和處置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非經營性固定資產轉經營性固定資產,應按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評估確認,辦理審批手續,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
第三十五條 固定資產處置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學校財務部門,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資產賬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校按以下要求設置固定資產賬簿和卡片:
1.財務部門設置固定資產總賬和分類賬;
2.資產管理部門設置固定資產分類、分戶明細賬簿;
3.固定資產使用部門設置分類明細賬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資產卡片(標簽)。
第三十七條 明細賬應按類別設置賬戶,內容包括固定資產的分類、名稱、形成來源、入賬日期、賬面原值、累計折舊、使用人以及車輛和房屋等信息。固定資產應建立卡片(標簽),登記名稱、規格、型號和財產編號等,一物一卡(標簽)。 使用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變更固定資產卡片記錄信息。
第三十八條 固定資產的增加、調劑和處置,由資產、財務等部門依據相應的程序和憑證進行賬務處理并及時歸檔。
第三十九條 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第四十條 下列各項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文物及陳列品;
(二)動植物;
(三)圖書、檔案;
(四)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
(五)以名義金額計量的固定資產。
其中,前三項固定資產在滅失或損耗時一次性攤銷。
第四十一條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無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
第四十二條 固定資產因改建、擴建或修繕等原因而延長其使用年限的,應當按照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及重新確定的折舊年限計算折舊額。延長年限應由審計、財務、資產、基建等相關職能部門共同研究確定。
第四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價值變動,由固定資產購建單位和歸口管理部門協同負責辦理,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有關賬目作相應調整。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隨意變動其價值。
(一)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
(二)增加輔助設備或改良裝置;
(三)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五)發現原固定資產記賬有誤。
第八章 監督與考核
第四十四條 資產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績效管理考核機制,細化固定資產績效評價指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資產管理人員配備、配置管理、使用效益、處置規范性、數據維護等情況。
第四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和程序提出追究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責任的建議: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固定資產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對所管轄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資產造成嚴重損失不報告,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報批,擅自處置固定資產或將學校固定資產轉作經營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學校固定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固定資產登記,隱瞞真實情況的;
(六)其他按法規應予追究的。
第四十六條 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損失賠償制度。對造成固定資產損壞、丟失的直接責任人,應追究其相關責任,并視情況對責任人的單位負責人追究管理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章制度凡與本辦法不符的即行廢止。
附件:1.固定資產增加操作流程
2.固定資產變動操作流程
附件1
固定資產增加操作流程
1.固定資產購入后,采購部門通知資產管理部門進行資產驗收,資產管理部門會同使用部門、紀檢部門進行驗收,填寫《青島開放大學資產驗收審核單》,合格后資產管理部門或使用部門及時建立固定資產檔案;
2.使用部門的資產管理員將固定資產信息及發票號錄入固定資產管理系統,并通知資產管理部門進行資產入賬審核;
3.資產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后打印固定資產條形碼;
4.采購部門憑《青島開放大學資產驗收審核單》和發票,到財務部門辦理報賬手續;
5.財務部門在固定資產管理系統對新增固定資產進行財務審核,通過后表示固定資產建賬完畢;
6.資產使用部門按規范要求貼好固定資產條形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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