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fā)《青島開放大學因公因私出國(境)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各黨支部、各處室:
《青島開放大學因公因私出國(境)管理規(guī)定》已經(jīng)校黨委研究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執(zhí)行。
中共青島開放大學委員會
2023年9月12日
青島開放大學因公因私出國(境)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和青島市《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的意見》(青辦發(fā)〔2014〕3號)、《關于進一步嚴格因公出國(境)管理措施的通知》(青外組辦發(fā)〔2016〕13號)、《關于對全市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批和證照管理情況進行督查的通知》(青組總字〔2016〕58號)、《關于對全市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批和證照管理工作督查情況的通報》(青組總字〔2016〕8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我??h處級領導干部、在編教職工和離退休(局級)人員。市管在職干部按照上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因公出國(境)系指所需費用由財政承擔,所稱因私出國(境)系指所需費用均由個人自理的出國(境)行為,主要包括出國(境)留學、進修、合作研究、參加學術會議、探親、訪友、旅游以及辦理其它私人事務。因私事出國所需費用(含國內外旅費、在境外的醫(yī)療費等)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國內以及外商或駐國(境)外中資機構(企業(yè))的資助。
第四條 經(jīng)組織部門批準可以出國(境)旅游、探親、訪友的教職工原則上應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節(jié)假日。
第五條 組織人事處為教職工因私出國(境)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 因公出國(境)管理
第六條 堅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則,先由外事部門統(tǒng)籌確定本單位對外交流與合作任務事項,再根據(jù)工作需要和人員分工提出因公臨時出國計劃與人選建議。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訪。不得赴國外出席無實質內容的慶典、開工儀式或內部慰問等活動。
第七條 嚴格執(zhí)行經(jīng)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的年度出訪計劃,未列入計劃或未按規(guī)定制定上報的,外事部門一律不予審核審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安排計劃外出國的,應在本單位計劃總量中調劑,并在報批時說明原因,總量不得突破年度計劃。
第八條 每個團組總人數(shù)不得超過6人。具體人數(shù)要根據(jù)任務需要,無關人員不得參團;每次出訪通常不超過2個、最多不超過3個國家;出訪3國不超過10天、出訪2國不超過8天、1國不超過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銜接不便的可分別增加1天。
第九條 組織人事處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因公臨時出國人員的政治表現(xiàn)、身份、職務級別、出國事由等情況進行審查,報送信息必須屬實,對不符合因公臨時出國人員條件的不予備案。
第三章 因私出國(境)管理
第十條 因私出國(境)的審批,既考慮申請人的具體情況,更應考慮實際工作需要,要以保證教育教學、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正常秩序為前提,原則上實行一事一批,每次只準申請一次有效簽證,不得辦理多次簽證。同時,對于因特殊原因推遲出行超過1個月的,要重新走審批備案程序。
第十一條 根據(jù)《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fā)管理辦法》和公安出入境機關的要求,申請因私出國(境)證件必須填寫《青島開放大學教職工因私出國(境)證照申請表》(附件一),申請內容包括出國(境)目的、時限、前往國家(地區(qū))等,經(jīng)校黨委同意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組織人事處按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關于同意申辦出入境證件的證明》(附件二),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
第十二條 申請出國(境)事由和時間
1.一般教職工可因留學、進修、合作研究、參加學術會議等因私出國(境),出國(境)時間超過一年的,須提交保留公職申請書或辭職申請書。
2.在職縣處級領導干部按照上級規(guī)定辦理因私出國的,按照組織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退(離)休干部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
4.以上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須在假期內提出續(xù)假申請,經(jīng)學校審批同意,續(xù)假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5.因私出國(境),原則上一年不超過兩次。
第十三條 因私出國(境)提供的材料
1.申請留學、進修、合作研究、參加學術會議等因私出國(境),須提供出國(境)外機構的入學通知書或邀請函及其中文翻譯件。
2.申請利用寒、暑假或法定節(jié)假日出國(境)旅游的,需提供與旅游代理機構簽訂的協(xié)議書、合同或其它書面證明材料。
3.申請出國(境)探親、訪友以及辦理其它私人事務的,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赴臺探親的須提供臺灣親友的邀請函、入臺許可證明及《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qū)申請表》。
第十四條 組織人事處必須重點審查政治表現(xiàn)、廉潔自律、配偶子女均移居國外情況,對掌握黨和國家重要機密的人員,需征求安全保密機關意見;對干部廉潔自律情況,要征求紀檢(監(jiān)察)機關意見。
1.因私出國(境)須填寫《青島開放大學因私出國(境)審批表》(附件三),組織人事處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查手續(xù)。
2.組織人事處要嚴格履行職責,對國家規(guī)定的重要
涉密崗位人員、領導干部要嚴格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批準出國(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的。
(3)出國(境)后可能對國家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紀檢監(jiān)察部門、保衛(wèi)或保密部門正在調查有關案件的調查對象。
(5)受黨紀、政紀處分不滿一年;處于留黨察看或開除留用期間的;法律規(guī)定不準出境和涉嫌違紀違法的。
(6)具有其它不宜出國(境)情況的。
第四章 因私出國(境)證照管理
第十五條 根據(jù)青島市《關于對全市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批和證照管理情況進行督查的通知》(青組總字〔2016〕58號)文件規(guī)定,以下幾類人員必須登記備案,組織人事處負責將登記備案人員信息提供給公安機關。
1.在職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
2.退休廳局級以上干部;
3.涉及國家安全、國有資產安全、行業(yè)機密的人員;
4.自愿列為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人員的“裸官”配偶、子女。
第十六條 嚴格執(zhí)行出國證照專人負責制和證照使用登記保管制度。
1.組織人事處要對證照實行編號登記管理,縣處級領導干部的證照必須由組織人事處集中保管并建立登記使用臺賬,登記內容包括持證人姓名、職務、發(fā)證機關、發(fā)證日期、有效期限、證件號碼和證件的使用情況等。每次收交、領取、使用因私出國證照的情況均須記錄在案。
2.申請領取護照的縣處級領導干部要在出國(境)前到組織人事處進行登記,辦理證照領取手續(xù)。辦理或領取因私證照后,因特殊情況暫不出國的,組織人事處要將證照收回保管,再次申請因私出國時,需按規(guī)定程序重新報批。
3.縣處級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期滿返回后10日內,需將證照交回組織人事處集中保管,嚴禁干部個人保管有關證照。
4.新提拔擔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組織人事處要及時核查其是否持有因私出國證照,并在正式任職15日內,將持有的因私出國證照交組織人事處保管。
第五章 因私出國(境)請銷假管理
第十七條 因私出國(境)的教職工離校出國(境)前必須辦理離校請假手續(xù)。未辦理離校請假手續(xù)的教職工,按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規(guī)定等文件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利用寒、暑假或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自費出國(境)進修、合作研究、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探親、訪友、旅游及辦理其它私人事務的需在放假前辦理審批和登記,離校前需報部門長和分管領導備案。
第十九條 未經(jīng)學校批準,擅自出國(境)的,按擅自離崗處理。
第二十條 因私出國(境)的教職工應按時回校并及時到組織人事處辦理報到銷假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無正當理由擅自出國(境)教職工,逾期五天不報告情況的,追究所在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因私出國(境)的教職工在國(境)外期間發(fā)生糾紛或事故的,由本人及其家屬自行負責。
第六章 因私出國(境)組織紀律
第二十三條 因未按規(guī)定辦理審核查手續(xù),造成國家利益或單位、部門工作損失的,應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四條 凡在辦理出國(境)審批手續(xù)中隱瞞事實,編造情況、提供虛假證明等手段獲取出國(境)證件的,或未經(jīng)學校批準擅自出國(境)的,按上級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在國(境)外應自覺維護國家和學校利益,不做有損國格人格和學校名譽的事情,嚴禁參與非法組織活動,遵守和尊重所在國家(地區(qū))的法律、法令和風俗習慣,要講文明、講衛(wèi)生、講禮貌,樹立良好的形象。
第二十六條 出國(境)教職工要嚴格遵守有關管理規(guī)定和外事紀律,遇到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學校。在國(境)外期間,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損壞黨和國家形象的、危害國家安全或造成國家損失的,按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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