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開放大學學生助學金評選辦法
第一條宗旨
為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激勵學生刻苦學習、努力進取,推進青島開放大學學風和校風建設,促進教學質量提升,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開放教育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教育公平與和諧社會建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原則
青島開放大學學生助學金評選依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助學金標準
金額1000元/人。
第四條參評對象
參評對象為青島開放大學開放教育在籍學生,且至少滿足以下任意一條。原則上本獎項每生只能評選一次。
1.有四級或四級以上等級殘疾證。
2.屬于低保戶居民。
3.在校期間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遇重大變故等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五條參評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品德優良,行為規范。
2.學習目的明確,學習態度端正,勤奮努力,銳意進取,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教學和其他各項活動,具有較強的自主學習能力,并在學習中善于合作、樂于幫助和帶動他人共同學習。
第六條評審機構
評審機構為青島開放大學學生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市校和分校相關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評委會主要職責是審查參評人員條件,通過民主程序確定獲得者人選。
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工作小組,設在青島開放大學教務處,負責落實學生助學金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七條評審程序
(一)申請。學生個人依據本辦法所列申請條件,填寫《青島開放大學助學金申請表》(見附件),向所在教學單位提出申請。
(二)初評。分校、學習中心受理學生的申請,組織初評并將初評結果報青島開放大學教務處匯總。
(三)評審。助學金評審工作小組依據初評結果進行復審,確定人選后,報評審委員會進行終審。
(四)公示。最終評審結果在學校公示欄和網站公示,各分校、學習中心也應在本單位范圍內公示。
(五)申訴。對審評結果有異議者,可在評審結果公示期內向評審工作小組提出,評審工作小組在7個工作日內向異議者作出答復。如學生對答復仍有異議,可向學校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八條管理與監督
評審工作小組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組織各分校、學習中心做好助學金人選推薦工作,按照規定程序做好評審及助學金發放工作,確保助學金發放落實到位。
評審工作小組接受學生個人舉報,如查實獲獎者有弄虛作假的行為,將收回助學金,在全校范圍內通報批評,并通報其所在工作單位。
第九條其他事項
(一)助學金每年開展1次,評審工作小組將按照本辦法下發具體評選通知和組織開展評選工作。
(二)助學金由青島開放大學面向辦學系統統一組織評選并頒發支付。
第十條 附則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青島開放大學助學金申請表
附件
青島開放大學助學金申請表
姓 名 |
性 別 |
出生年月 |
此處打印或貼 1寸免冠照片 | |||
籍 貫 |
民 族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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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中心 |
本/專科 |
專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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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號 |
入學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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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職務/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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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郵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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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由及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可單獨附頁) | ||||||
分校、學習中心意見: 負責人簽名: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評審工作小組復審情況: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學校終審意見(包括公示情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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