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開放大學基建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范項目建設程序,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后勤保衛處負責我校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議書編制、可研立項、設計規劃、施工許可等手續的辦理報批、項目招投標、項目施工組織管理、竣工驗收及項目監管等工作。
第四條 基建項目甲方代表負責所分管項目的全過程組織管理。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職責對所承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五條 學校要嚴格遵循基本建設程序。基本建設程序包括編制項目建議書、立項批復、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批復、施工圖設計、審查、項目規劃許可、消防手續辦理、項目招投標、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小型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合并簡化程序。
第二章 項目前期準備工作
第六條 校園基本建設項目立項與投資決策嚴格實施集體決策制度,須經黨委會研究確定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 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履行建設程序做好前期工作。項目前期工作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申報、評估及審批,以及提出開工報告、列入年度計劃、完成施工圖設計、進行建設準備等工作。
第八條 學校要根據建設需要提出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必須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地點選擇、建設內容與規模、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估計等作出初步說明,由學校或學校委托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寫。項目建議書批準后,在調查研究和分析論證項目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基礎上,進行方案比選,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九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總論、項目背景、市場與行業發展前景分析、地點條件分析、工藝技術方案、建設方案與內容、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建設期限與實施計劃、組織機構與項目定員、環境評價、效益與新增能力、招標方案、結論與建議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寫。技術和工藝較為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由我校自行編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即可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第十條 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和審批意見,以及有關建設標準、規范、定額進行編制。主要包括設計說明、圖紙、主要設備材料用量表和投資概算等。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批準后,可進行施工圖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由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機構編制,并達到規定的深度。
第三章 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必須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規定程序獲得批準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二條 基本建設投資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因客觀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資,必須經分管后勤保衛處的校領導同意,并報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批準后,方可追加投資。
第四章 項目建設
第十四條 基本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執行招標程序、工程監理、施工監督管理、合同檔案管理及竣工驗收制度。要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十五條 基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要依法實行招標。
第十六條 基本建設項目的施工依照有關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審查監理單位的資質,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監理工作。
第十八條 監理機構受建設單位委托,對工程質量、投資使用、建設進度等內容進行監督管理。監理機構必須嚴格遵守工程建設和監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獨立履行監督職責。
第十九條 基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都要依法訂立合同,明確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要依法通過招標確定施工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轉包和違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二十一條 后勤保衛處要督促協調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已審批文件,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確因客觀原因需變更的項目,按程序向原項目審批單位申請辦理變更。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要督促施工和監理單位履行職責,加強對施工各環節的質量監控,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建設單位要會同監理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標準和規范進行施工,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現場工程質量自檢制度、重要結構部位和隱蔽工程質量預檢和復檢制度。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設備材料質量檢查制度,嚴禁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設計和施工規定的材料和設備。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規定。建設資金必須按規定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文件規定的期限完成各項建設內容。項目建成后,要按照項目隸屬關系、職能分工和管理權限,及時報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項目的竣工驗收,并組織建設、監理、施工、安裝、材料和設備供應商、使用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項目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施工單位要及時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經建設管理部門初審后,學校審計部門要根據相關規定,組織有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對竣工決算進行審核,之后辦理竣工移交手續。工程變更、工程決算、工程款支付嚴格按照學校的程序及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要求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從項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按規定將全部檔案移交有關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學校投資、并由后勤保衛處和財務部門分別負責建設和投資管理,以為學校教學科研和事業發展提供保障為主要目的而實施的新建、改擴建、續建工程項目,其中主要包括各類校舍、校園基礎設施、校園綠化和景觀建設等項目。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投資,是指學校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包括政府和建設單位與之配套的項目建設資金、社會捐贈用于支持校園建設資金、學校辦學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設的資金、以及可用于基本建設資金。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規劃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質量監督主管部門、環境監測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消防主管部門、人防主管部門、新型建材主管部門、衛生防疫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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