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進一步加強固定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山東省省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魯教財字〔2021〕16號)和《青島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青財資〔2022〕28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的固定資產是國有資產,是學校進行教學、科研等工作的物質基礎和必備條件。
第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通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完善管理體制;健全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落實管理責任;合理配置固定資產;保證固定資產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資產管理體制
第四條 學校對固定資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后勤管理處對全校固定資產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擬訂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二)根據《青島職業技術學院招標采購管理辦法》參與采購方案論證、配置審定和采購資產的驗收等;
(三)審核辦理固定資產增加、調劑、處置及對外出租、出借等手續;
(四)組織學校固定資產清查,負責學校資產統計報表;
(五)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優化配置固定資產;
(六)監督、檢查固定資產管理、維護和使用;
(七)組織培訓固定資產管理人員。
第六條 使用部門為本部門所用固定資產的管理主體,部門長為第一負責人,全面負責本部門使用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應有一名部門負責人分管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并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使用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在資產管理系統中登記固定資產卡片,打印并粘貼資產標簽;
(二)申報購建計劃,參與可行性論證及招標、采購活動,并負責驗收;
(三)保管、維護固定資產;
(四)定期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
(五)提出固定資產處置意見;
(六)做好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七條 按照個人使用資產誰使用、誰負責和共用資產、公共資產指定專人負責的原則,部門將所用的全部固定資產分配到個人名下。個人對自己名下的資產負有安全管理責任,并協助資產管理員完成資產清查、報修、報廢、報損和變動等日常管理工作。資產使用人在崗位變動、退休或調離時,經部門長同意,在資產管理員的見證下,完成自己名下的資產交接,并在資產管理系統中變更使用人。
第八條 圖書由圖書館歸口管理,圖書館在本辦法的基礎上制定圖書的具體管理細則。
第三章 固定資產范圍,分類和計價
第九條 學校利用財政投入、上級補助、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部門上繳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種基金,購置、建設的固定資產,以及通過捐贈、調撥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資產,都要納入固定資產管理范圍內。
第十條 按有關規定,固定資產劃分為六類:
(一)房屋及構筑物;
(二)通用設備;
(三)專用設備;
(四)文物和陳列品;
(五)圖書、檔案;
(六)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計價:
(一)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期工作狀態所支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及附加費等計價;
(二)自行建造的設備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構建物,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關支出計價;
(三)房屋修繕和設備家具維修費用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在原有房屋基礎上進行擴建及設備升級,按擴建和升級所發生的支出,增計固定資產原值;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提供的購置發票、資產成本價格、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中介機構評估提供的有關憑據,以及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計價;
(五)盤盈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確定;沒有相關憑據的,按照資產評估價或市場價入賬。若無法采用上述方法確定盤盈固定資產成本的,按照名義金額(人民幣1元)入賬;
(六)交換固定資產,按各自的原值或評估價值計價;
(七)其他單位投資轉入的固定資產,按合同、協議中的價值或評估價值計價;
(八)已經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暫估價值計價,待核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
(九)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二條 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其價值。
(一)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
(二)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
(三)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五)發現原固定資產記賬有誤。
第四章 固定資產增加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增加主要是指購置、建造、改良、接受捐贈、調撥和劃轉等活動所引起的固定資產數量和價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規劃和經費預算,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研究編制年度購建計劃,并嚴格按照《青島職業技術學院招標采購管理辦法》執行采購。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采購、建造完成后,牽頭部門根據規定組成驗收小組,按照有關專業標準、合同條款進行現場勘驗、測試和清點。驗收不合格,不得辦理結算手續,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條款及時向供貨方(或施工方)提出退貨或索賠。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資產驗收合格后,資產使用部門須在10個工作日內在資產管理系統中登記入賬,并到后勤管理處審核并打印驗收單。
第十六條 加強固定資產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記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對于權證手續不全、但長期占有使用并實際控制的固定資產,應當建立并登記固定資產卡片;對于租入的固定資產和企業投入的合作資產(產權歸企業,學校有使用權),按照憑據價值、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值,再加上相關稅費計價,單獨登記備查,并做好維護和管理。對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在建工程,應當按規定及時轉入固定資產。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七條 各部門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保管和維護制度,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塵、防銹、防蛀等工作。
第十八條 各部門對固定資產的檢修工作應做到及時、經常。對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要定期檢測,確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發生。對房屋構筑物應定期勘查、鑒定、修繕,確保使用安全。
第十九條 對精密、貴重及易發安全事故的儀器設備,各部門要制定具體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技術指導和安全工作,并應經常對使用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條 通用設備的維修按照學校通用型教學、實訓、辦公等設備維修管理相關要求執行;大型專用設備和車輛的維修,由使用部門提報預算,按照《青島職業技術學院招標采購管理辦法》執行采購。
第二十一條 購置大型精密儀器設備、文物、陳列品以及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應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 學校固定資產一般不對外出租、出借,確需出租、出借的,應由資產出租、出借部門提出申請,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借用方僅限于行政事業單位,各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資產無償提供給非行政事業單位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出借資產審批權限:
(一)原值小于2萬元(不含)普通資產的由歸口管理部門審批;
(二)2萬(含)-10萬元(不含)普通資產由分管資產的校領導審批;
(三)10萬(含)-50萬元(不含)的普通資產由校長審批;
(四)50萬元(含)-200萬元(不含)的普通資產由校長辦公會審批;
(五)房屋、場地和原值200萬元以上(含)普通資產出租、出借由學校黨委會審批(房屋、場地類資產的出租、出借還須報市財政局核準)。
第二十四條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資產時,應認真勘驗。出租、出借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學校財務部門指定賬戶。
第二十五條 在保證學校教學、工作和生活的前提下,非公益性質的臨時性租用教室、機房和體育場所等,按照學校公布的價格收取費用,由資產所在部門審批;公益性的臨時借用學校資產,由借出部門申請,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分管資產的校領導審批,可不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 所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須簽訂規范的合同或協議。資產租賃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借用期不超過6個月,臨時租用、借用不超過一周。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對固定資產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對長期閑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資產應及時進行合理調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學校集體決策,不得占用學校固定資產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學校內部移交固定資產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機構調整時,由后勤管理處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財產清查,并辦理交接手續;
(二)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崗位變動時,應在部門負責人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
(三)固定資產使用人員調離學校或退休,須交清所用固定資產。未能交回的,按照丟失資產的情況進行賠償。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固定資產清查制度。資產清查由后勤管理處組織,各使用部門參與;清查范圍包括全部固定資產(圖書清查辦法按照圖書管理規定執行);每年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并根據需要不定期地進行全面或局部清查;采取實地盤點法進行清查,確保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做出處理。
第六章 固定資產處置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各類固定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注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捐贈、出售、報廢、報損和置換等。固定資產的處置,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歸口管理部門審核,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
第三十二條 處置審批權限:
(一)1萬元以下(不含)的普通資產報損,由分管校領導審批;
(二)1萬元(含)-5萬元(不含)的普通資產報損,由校長審批;
(三)5萬元以上(含)-50萬元(不含)的普通資產報損,50萬元以下(不含)普通資產的無償調撥、捐贈、出售和置換,由校長辦公會審批;
(四)土地、房屋和單批次價值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普通資產無償調撥、捐贈、出售、報損和置換事項由學校黨委會審批。所有資產的無償調撥和房屋、土地、車輛的處置事項,還須報市財政局核準。出售資產經評估后須到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第三十三條 關于固定資產的報廢管理,另行規定。
第七章 固定資產管理系統的使用
第三十四條 學校使用高校固定資產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管理資產,資產的入賬、變動、處置等,都需通過系統辦理。
第三十五條 固定資產增加和處置,打印的固定資產驗收單和固定資產處置單經使用部門、歸口管理部門簽字,作為入賬或銷賬依據。各種憑單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涂改。
第三十六條 財務人員按照《政府會計制度》的要求,對固定資產的增加、價格變動和處置單據進行審核,并在財務資產賬中予以登記。
第三十七條 固定資產在部門間調劑,須在征得后勤管理處同意后,由調出部門開具調撥單,經調出、調入部門有關人員簽章,作為轉賬依據,并在系統中辦理。
第三十八條 部門內使用人員發生變動,應在部門資產管理員見證下,原使用人員和新使用人員辦理交接手續,資產管理員并在系統中及時變更固定資產卡片記錄。
第三十九條 各級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定期核對賬、卡、物,保證賬賬、賬卡、賬物相符。
第八章 監督
第四十條 后勤管理處對全校固定資產管理實施監督,維護學校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條 學校各部門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追究其相應責任并進行賠償。對損失嚴重、影響惡劣的,除賠償外,還將給予相關人員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詞語具體含義:
歸口管理部門,圖書館是圖書類資產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后勤管理處是非圖書類固定資產的審歸口管理部門。
資產出租,是指各部門在保證教學、辦公和生活的前提下,經批準以有償方式將學校依法占有或使用的資產讓渡給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的行為。
資產出借,是指各部門在保證教學、辦公和生活的前提下,經批準將學校依法占有或使用的資產無償讓渡給其他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行為。
普通資產,是指除房屋、場地外的其它固定資產,包括通用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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