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儀器設備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的損壞和丟失,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山東省省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魯教財字〔2021〕16號)和《青島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青財資〔2022〕28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校師生都應自覺愛護儀器設備,各部門要加強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切實防止儀器設備發生損壞和丟失。
第三條 由后勤管理處和資產使用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組成學校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處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責任認定、擬定賠付金額等工作。
第四條 凡屬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經學校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處理工作小組認定后,按本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章 賠償責任的認定
第五條 由以下主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認定為責任事故,應予賠償:
(一)違反實驗或實訓操作規程,造成儀器設備損壞。
(二)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或拆卸儀器設備致損。
(三)工作失職、指導錯誤、糾正不及時或保管、使用不當造成損壞。
(四)擅自將儀器設備攜出校外造成損壞或丟失。
(五)屬個人領取、保管、借用的便攜儀器設備的損壞或丟失。
(六)其他人為因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
第六條 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確實難以避免的,經學校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處理工作小組認定,可免于賠償。
(一)因實驗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儀器的檢修、試運行等),使損壞屬不可預見。
(二)由于儀器設備本身的質量問題(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損壞。
(三)由于其它客觀原因(如:停電、停水、外接電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損壞、損失。
(四)已盡保管責任后被搶、被盜造成的丟失,能提供學校安保部門或公安機關報案證明的;
(五)因其他客觀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失,經學校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處理工作小組認定的。
第七條 屬于下列情況,造成儀器設備損失者,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可按損失價值酌情減輕賠償或免于賠償。
(一)按照指導或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確因缺乏經驗或技術上的不熟練造成損失的;
(二)發生事故后能積極設法挽回損失,且主動如實報告,認識較好的。
第三章 賠償標準
第八條 凡屬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如實計算賠償金額:
(一)可由個人攜帶保管使用的設備,如照相機、錄像機、筆記本電腦等損壞、丟失的,當事人應負完全責任,應購回同檔次的同類物件或按當前市場價格賠償;
(二)儀器設備零部件損壞、丟失尚可修配的,計算零部件損失價值賠償;
(三)儀器設備損壞可以修復而且不影響原有性能的,計算修理費用賠償;
(四)儀器設備損壞修復后質量顯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質量下降程度計算損失價值賠償,具體金額由學校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處理工作小組認定。
第九條 儀器設備損壞無法維修和儀器設備丟失兩種情況賠償金額的計算辦法:
賠償金額=資產凈值×賠償系數
資產凈值=資產原值-已提折舊
已提折舊:按照政府會計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算的該儀器設備損失月份的已提折舊值。當按政府會計法計算的資產凈值低于儀器設備殘值時,賠償計算公式的資產凈值取殘值的數值(按照資產的材質,殘值率為原值的1%-5%)。賠償系數為0至1,根據損失情況和認識態度由學校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處理工作小組確定。
第十條 損壞、丟失儀器設備的責任事故,屬于多人共同負責時,應根據責任大小分擔賠償金額。責任無法界定的,由全體責任人平均分擔。
第十一條 儀器設備使用人員調離學?;蛲诵?,須交回所用儀器設備。調離人員在辦理調離手續前交回,退休人員在退休前一個月交回,由部門長負責督促辦理。拒不交回的,部門責成保管人按照丟失儀器設備的情況進行賠償。
校領導調離學校或退休,名下占用的儀器設備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聯系辦理;所占用的儀器設備歸口其他部門的,由該部門部門長負責聯系辦理。
第十二條 賠償人對賠償標準有不同意見的,可在接到賠償責任認定書后10個工作日內向后勤管理處或所在部門提出復議。學校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評估鑒定,以中介機構評定的結論為準。
第四章 賠償處理程序
第十三條 發生儀器設備的損壞和丟失等事故,當事人或使用部門應填寫《青島職業技術學院設備損壞丟失呈報表》,并附必要的證明材料,上報學校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處理工作小組。
第十四條 屬于責任事故的丟失、損壞,由學校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處理工作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參考賠償標準,擬定賠償金額。單人次賠償金額小于2000元的,報分管資產的校領導批準;單人次賠償金額2000元-5000元(不含)的,報校長批準;單人次賠償金額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報校長辦公會批準。具體賠償由責任人所在部門負責督促執行。
第十五條 賠償費上交學校財務處指定賬戶。
第十六條 對于拒不賠償的情況,賠償人是學生的,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學生工作部和后勤管理處根據《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和違紀事實研究具體處理措施,按規定進行審批;賠償人是職工的,由職工所在部門、紀委辦、人事處和后勤管理處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和違紀事實研究具體處理措施,按規定進行審批; 賠償人是其他人員的,學校將依法起訴賠償人,依照法律程序維護學校權益。
第十七條 賠償人對賠償處理意見有異議的,賠償人可在接到處理意見30日內向后勤管理處或所在部門提出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復核結果30日內,向學校主管部門提出申訴。賠償人也可依法采取其他救濟渠道主張自己的權利。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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