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行使審議、決定、評定與咨詢等職責權限的程序,提高議事效率,保證各項學術事務有序開展,根據《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修訂)》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評議與審核的機構。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設在科技處,日常事務由秘書處負責。
第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二章 議事范圍
第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的議事范圍主要包括:
(一)指導、審議并參與學校專業建設與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發展規劃;
(二)審議學術機構設置方案;
(三)審議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四)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五)審議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職責和工作報告;
(六)審定自主設立各類學術項目、科研基金、教研項目、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七)評定學校教學質量工程項目、教改項目、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評審推薦申報校外各類教學質量工程項目、教研項目、科研項目以及教學和科學研究成果獎;
(八)判定學術爭議事項,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九)審議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十)評價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議題提出和確定
第五條 提交校學術委員會討論的議題主要由校長、主任委員、相關職能部門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出。涉及多個方面的議題,在相關方認真協商的基礎上,由一方牽頭提出。
第六條 議題提出方需事先進行深入細致調研、論證和協商,填寫《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會議議題表》(見附件),并附與議題相關的支撐材料,報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
第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在收到相關議題表和相關材料后,根據校學術委員會議事規則和學術事務清單提出相應處理建議,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審核、批準。有關全體委員會議擬討論的事項和議題,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確定。
第八條 秘書處負責相關會議的組織工作,應提前通知出席會議人員,并將有關書面材料呈送參會人員,以便安排工作,準備意見。
第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邀請校領導或者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到會通報學校有關情況。
第四章 議事程序
第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委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校學術委員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第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列席會議人員可根據需要參與討論,發表意見,但不參與表決。
第五章 會議紀律
第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從時間和精力上保證會議的順利進行。與會人員應按時出席會議。委員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應在會前以書面形式向秘書處請假并說明事由。一年內2次缺席會議,或任期內累計4次缺席會議的委員,將視作自動辭去校學術委員會委員職務。
第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應本著對學校高度負責的精神,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 對于校學術委員會會議討論的事宜,各位委員均應保守秘密,不得對外泄露討論的具體內容。
第十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會議主持人也可以要求該委員回避。
第六章 決議審定、結果公示、異議申訴及復議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會議紀要、審議意見和咨詢建議由秘書處負責起草,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審定。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秘書處負責受理與公示內容相關的舉報、質疑、異議及申訴。
第二十條 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最終結論。
第七章 議事結果的反饋及報送
第二十一條 對因事因病未出席會議的委員,會后由秘書處向其報告本次會議的議事情況和結果。
第二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議事結果由秘書處向議題提出方進行反饋,同時報送學校相關部門。秘書處在校學術委員會主任的授權下負責協調和催辦,并向委員反饋表決結果的執行情況。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會務工作由秘書處負責,包括擬定議題、制發通知、進行會議記錄等。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