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建立優良的學習、生活環境,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推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青島職業技術學院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修訂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國際學生及其他 類型學生,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學校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并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如 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以上處分的,應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特殊情況下,學??梢灾苯咏o予違紀學生通報批評。
第四條 學生在校內有違規違紀行為的,依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實訓、考察、社會實踐等活動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參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要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六條 違反校規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 確有悔改表現的;
(二)確系他人脅迫或詐騙,能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的違紀 行為,積極協助學校查處問題,認錯態度好的;
(三)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等立功 表現的;
(四)有其他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情節的。
第七條 違反校規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違紀后拒不承認錯誤,認錯態度不好的;或者制造障 礙,妨礙調查取證的;
(二)包庇他人違紀行為或在組織調查中翻供、串供的;
(三)對檢舉揭發人、證人及有關人員等打擊報復、威脅恫 嚇的;
(四)在校期間已受過紀律處分,再次違紀的;或者同時有 兩種以上(含兩種)違紀行為的;
(五)伙同校外人員違反本條例的;
(六)群體性違紀事件的組織者、策劃者;
(七)酒后發生違紀行為的;
(八)涉外活動違紀的;
(九)有其他應給予從重或加重處分情節的。
曾受過兩次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再次違紀的,給予開除 學籍處分。
第八條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條款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九條 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條款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種類基礎上,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第十條 違紀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傷害,由違紀者賠償損失或者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違紀所得的財物、使用的工 具要退回原主或者沒收。
第十一條 班級或其他團體違紀的,除追究直接責任者外, 還要追究班級或團體負責人的責任,根據情節,依照本條例給予 處分;對違紀情節嚴重的團體,予以改組或解散。
第二章 處分的權限、程序和管理
第十二條 學生違紀應由所在二級學院召開黨政聯席會(違反住宿管理制度的由二級學院召開黨政聯席會并會同學生公寓管理中心)提出處理意見,依職能歸口,違反教學管理規定及考風 考紀、學術不端等的違紀處分報教務處進行審核,日常行為管理 及思想品德等其他違紀處分報學生處進行審核。
(一)二級學院在提報處理意見時,應同時提供學生本人簽字的學生違紀事實書面材料、相關人員或相關部門的旁證材料、安保部門對違紀事實的調查認證材料、其他物證和證人證言材料、 當事人陳述或申辯所形成的書面材料等。若召開聽證會,還需提供聽證會原始記錄等有關材料。所有證據之間須相互關聯、相互印證和支持,并作為處分決定書附件歸檔。
(二)對學生做出違紀處理時,須明確處分依據,即必須有 與學生的違規違紀行為相對應的國家、地方或學校的相關規定的條款。
(三)堅持“過罰相當”的原則。對學生的違紀處理,必須 說明學生違紀行為的手段、方式和產生的后果或影響,明確做出違紀情節輕微、嚴重、特別嚴重等的評估和判斷,并視情節給予不同程度的處分。
第十三條 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學生處或教務處審核批準;給予學生留校察看處分,學生處或教務處審 核后報分管院領導批準;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學生處或教務 處審核,并經學校法律事務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后,報院長辦 公會或院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或者有關部門應負責查清學生違紀事實。學校任何教職工在其職 責管轄范圍內發現學生有違紀行為,應及時告知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并會同二級學院及時查清事實。二級學院或有關部門在調查學生違紀事件中遇有困難,必要時可提請安保部門調查。案情復雜或違反國家和學校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等性質嚴重的學生違紀事件,由安保部門主要負責查清事實。跨兩個及以上二級學院的學 生違紀事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由學生處或教務處及相關部門 協調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共同研究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二級學院、學生公寓管理中心在對違紀學生提出處理意見之前,要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形成書 面陳述和申辯材料。陳述、申辯期限自告知之日起不超過2天, 過期視為不再進行陳述和申辯。影響重大又事實不清,存有異議的,可在一定范圍內舉行聽證會。
第十六條 學生違紀事實查清后,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學生公寓管理中心應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特殊情況,可延至10日。逾期將由學生處或教務處直接提出處理意見,同時對有關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學生處或教務處對二級學院、學生公寓管理中心提出的處理意見有異議時,可要求二級學院、學生公寓管理中心 在5日內重新審議,或會同有關部門直接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期限分別為6個月、8個月、10個月、12個月,自處分決定書下達之日算起。對畢業年級學生處分,如果處分決定書下達之日至學生畢業離校 時間短于規定的處分期限,處分期限可至學生畢業離校之日止, 但不能少于規定處分期限二分之一的時間。
學生受處分期間因故休學或者停學的,休學或者停學的時間不計入處分期內。
第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要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處分決定書由學生處或教務處以學校的名義統一行文,并視 情況在全校、二級學院、專業或班級范圍內公布,并下發相關職 能部門、違紀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報ft東省 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條 處分決定書由二級學院負責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 達;難于聯系的,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公告期為60天,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直接送達學生本人的,應至少有2人同時執行。留置方式送達的,送達人應至少再邀請教職工代表2人、學生代表2人到場見證,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 見證人簽名,把處分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郵寄方式送達的,應采用中國郵政快遞方式,并記錄在案,即視為送達。
處分決定需通知親屬的由二級學院負責告知。涉及國家秘密、 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情況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處分解除:
(一)為進一步加強違紀學生的思想轉化,促使學生能在勞動實踐中不斷體會和認識到錯誤,能知錯改錯,受到違紀處分(不含開除學籍)的學生必須完成一定勞動任務后方可申請解除處分。 不同違紀處分勞動任務課時量折合標準如下:
1.警告:30學時;
2.嚴重警告:60學時;
3.記過:90學時;
4.留校察看:120學時。
(二)勞動任務的安排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在本二級學院內 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安排,并由黨總支或黨總支委派輔導員對其 進行教育監督。學生至少每兩個月向所在二級學院黨總支提交一 次思想匯報。學生因參加頂崗實習或學徒制等教學安排離校,無 法在校內完成規定的勞動任務者,二級學院可結合學生實習等實 際,采取置換勞動任務課時量的方式執行。
(三)完成規定的勞動任務,并在受處分期間表現進步者, 可申請按期解除處分;有突出表現者,在處分執行一半后可申請 提前解除處分,畢業年級學生,處分期限至學生畢業離校之日止 的除外。
(四)解除學生處分應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青島職 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解除審批表》,并提交處分期間的思想 匯報、勞動任務完成情況及其它相關材料,經認可后予以解除。 其中,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二級學院召開黨政聯席會提 出解除建議,提報學生處或教務處審核同意后予以解除;留校察 看處分由二級學院召開黨政聯席會提出解除建議,提報學生處或 教務審核,并報分管院領導批準后予以解除。特殊情況上報院長 辦公會或院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五)學生處分解除后,由學生處或教務處申請在《青島職 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解除審批表》上加蓋學校公章,由二級 學院負責送達學生本人。送達方式參照本條例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據《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和《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 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如對學校復查決定有異議的, 可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ft東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三條 學生違紀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分別由學生處或教務處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歸 入學生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應當在處分決 定書送交之日起10日內辦理完相關手續離校。逾期不辦理手續離校者,學校注銷其在校內的各種關系,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指定 人員給予辦理并記錄在案。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受到行政、司法機關處罰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違反法律、法規,被司法或行政機關認定,但不予處 罰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二十六條 復制、制作、張貼、傳閱、傳播非法書刊、音像制品等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 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學校規定,影響、擾亂校園秩序者,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視其性質、情節、后果等,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一)擾亂教學樓、宿舍樓、辦公樓、圖書館、報告廳、餐廳、浴室、體育場地、綠地廣場、道路等公共場所秩序,致使教學、科研、學習、工作、生活等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擾 亂校園秩序的;
(三)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 規校紀執行公務的;
(四)因學習成績評定、就業、評獎評優、競賽活動、資助、 處分等原因,對有關人員尋釁滋事,打擊報復的;
(五)非法制造、販賣、攜帶、持有槍支、匕首、三棱刀、 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六)在校內公共場所哄鬧、摔酒瓶、投擲火種、燒雜物、 擲砸物品等擾亂公共秩序,不聽勸阻的;
(七)酗酒的;
(八)違章使用明火的。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視其性質、情節、后果等,給予警告或 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校園交通管理規定的;
(二)爬墻、跳窗進出校園及校園內公共場所的;
(三)豢養寵物經教育不改的;
(四)隨便張貼海報、標語等的;
(五)未經批準在校內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營銷活動(如: 宣傳、散發、張貼廣告,代理、招攬生意,上門推銷、擺攤設點、 銷售貨物、出租物品等)影響校園管理秩序的;
(六)在校園內高聲喧嘩或未經批準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 等影響他人工作、學習或生活的;
(七)打水、就餐等亂插隊不聽勸阻的;
(八)損壞校園設施、破壞草坪、攀折花木等的;
(九)在宿舍或其他公共場所的墻壁、課桌、公共圖書等公 共物品上亂寫亂畫的;
(十)有其他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 所管理秩序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公民道德和大學生行為準則,做出有損大學生形象行為舉止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以任何方式侮辱、謾罵或威脅、恫嚇、要挾或報復他 人,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嚴重 警告以上處分;
(二)非法冒領、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包裹、匯票 或其它郵件,私自使用他人物品,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賠償經濟 損失外,視其情節,紿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冒用學?;蛩嗣x,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給學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 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侵犯他人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權益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有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行為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收看淫穢書刊、雜志、錄相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 上處分;涂寫、書畫淫穢文字、畫像,制作,復制、出售、出租 或傳播淫穢物品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用語言或者行為等在校內外有滋擾、調戲、猥褻他人 的流氓行為,發生不正當性行為,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務者,視情 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對嫖娼賣淫、強奸或強奸未遂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八)因男女交往不文明造成較壞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處 分;
(九)男女學生未取得結婚證明而同居的,給予留校察看以 上處分;
(十)有其它違反公民道德和大學生行為準則,從事或者參 與有損大學生形象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者,視其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用語言、行為等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事件發 生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策劃、組織或唆使他人打架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 分;
(三)參與打架斗毆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致他人輕傷者, 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致他人重傷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本款規定中輕傷的界限是:打人致對方無內傷但外表有流血、紅腫或破皮等現象;重傷的界限是:打人致對方受外傷且縫合或受內傷且需治療及其以上程度者。三人以上群架事件參與者,參照上述情況給予加重一級處分;
(四)直接或間接伙同校外人員打架斗毆或聚眾斗毆者,視 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企圖持械侵害對方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已持器械完成侵害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記 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七)對打架斗毆事件不予制止且參與一方的行動,或以“勸 架”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態擴大,構成幫兇,造成后果者,給 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威脅他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尋釁 報復打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九)防衛過當造成傷害后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 告以上處分;誤傷造成嚴重后果的,視其原因、誤傷程度給予警 告以上處分;
(十)在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參與打架的當事人進行非組 織活動,利用不正當手段私下解決或組織他人提供偽證,給予留 校察看以上處分;知情而故意提供偽證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 分;
(十一)參與黑社會或具有黑社會性質的幫派團伙者,給予 開除學籍處分;
(十二)打人致傷者,除給予處分外,還應賠償受害者醫療 費及其他經濟損失費。如不按期交納,則給予加重一級處分;
(十三)因打架斗毆受到公安機關處罰者,按本條例中第二 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以盜竊、詐騙、貪污、冒領等不正當手段侵占公私財物(包括公用電源、通訊線路等)者,除追回贓款、贓物外, 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價值不滿500元、尚不夠公安機關立案的,初次作案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二次作案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三次 以上作案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價值500元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受到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明知是贓款、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或購買、銷售者, 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假冒身份、偽造或涂改證件等實施欺詐行為的,給予 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拾物不還、非法占有他人遺失財物的,視其情節,給 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的,參照作案者 所受處分處理;
(八)利用工作、學習和生活之便內外勾結將公私財物據為 己有的,參照本條(一)、(二)款從重處分;
(九)經公安或安保部門確認為撬竊者,無論是否竊得財物, 均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敲詐、勒索、搶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對以篡改文件、證件、個人檔案,偽造、私刻公章、印章及其它非法手段和方式來達到個人目的者,視其情節 輕重及后果,給予以下處分:
(一)轉借各種證件并產生不良后果者,視后果情況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冒領、冒用各種證件并產生不良后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違反學校有關財務報銷的規定,弄虛作假者(如修改發票、開假證明等),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篡改、偽造各類獲獎證書、有關證明文件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篡改、偽造學生證、校園卡、畢業證,私刻、偽造公章,篡改、偽造成績單,偽造教師簽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知情不報或者故意包庇(一)至(五)款違紀行為的, 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二條 惡意破壞、挪用公私財物,根據損壞或挪用財物的價值和情節給予違紀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價賠償經濟損失:
(一)損壞價值不足500元者(含未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二)損壞價值500元(含)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過失損壞公私財物,后果嚴重,造成經濟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參照(一)、(二)款從輕處分;未造成經濟損失 的,給予警告處分;
(四)私自挪用或搬走學校教室等公共場所座椅或其他物品者,造成經濟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參照(一)、(二)款給 予紀律處分;未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五)重犯或雖初犯但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者,可比照上述 情節從重處罰;
(六)有其他侵犯公私財物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 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學校安全制度規定者,視其情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在學生公寓區域吸煙,按照《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學生 公寓禁煙管理規定》等相關制度規定執行;在學校其他公共禁煙 場所吸煙,具體按《青島職業技術學院控制吸煙規定(試行)》 執行;
(二)在學生公寓私自改電,使用違規電器、炊具等存在安 全隱患的設備者,按照第三十四條執行;在其它公共場所私自亂 接電源、使用違規電器、爐具等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者,一經發 現,除沒收違規設備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火災等安全事 故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擅自移動、挪用、損壞消防器材或安全設施者,給予 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不服從門衛等校園管理人員(如:校門、宿舍公寓樓 等場所的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尋釁滋事、無理取鬧者,給予 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公寓秩序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無故夜不歸宿或經查累計4次以上(含4次)無故晚歸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未經批準,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留宿異性者或在異性宿舍留宿(包括午休)的, 視其情節和后果,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學生公寓嚴禁吸煙,具體按《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學生 公寓禁煙管理規定》執行。
(四)在學生公寓私自改電,未經允許在宿舍內使用違規電器及炊具等存在安全隱患設備(具體包括電熱棒、電爐、電飯鍋、電磁爐、電飯煲、電熱壺、電熱杯、電熱毯、電暖爐、電冰箱、電炒鍋、電火鍋以及安全系數比較低的其他電器,酒精爐、煤氣爐等存在安全隱患的炊具設備等),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1.第一次被查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第二次被查處者,視違紀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對于違規使用的設備,由公寓管理中心統一收集代為保管, 在校學習期滿,由設備擁有者憑查處時的有關憑證領回。
(五)凡未經學校批準,擅自在校外租房屋住宿者,一經發現,除責令其立即搬回規定宿舍住宿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堅持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三十五條 故意損壞、偷竊圖書館館藏圖書或以舊換新者, 除按圖書館有關規定賠償外,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教學活動的,按照《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應予退學。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達到下列學時或擅自離校不滿兩周的〔上課、規定的自習課、實習、實訓、學徒制、軍訓以及學校規定參加的活動,未經請假、開學不按時到校注冊或雖經請假但逾期不歸者, 都以曠課論。上課、規定的自習課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學時計算; 實習、實訓、學徒制、軍訓、學校規定參加的活動等按天計算〕, 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累計曠課達10學時或擅自離校達2天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累計曠課達20學時或擅自離校達4天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累計曠課達30學時或擅自離校達6天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累計曠課達40學時或擅自離校達8天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累計曠課達50學時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連續天數的計算中不計法定節假日。出具假證明請假離校者,按擅自離校論處。
擅自離校學生,二級學院應及時尋找并上報學生處、安保處、 學校維穩辦,告知學生家長,并視情況報告公安部門。
第三十七條 考試(包括各個教學環節的考核)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等的,按照《青島職業 技術學院學生考試考核管理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公開發表的論文或其他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 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有關互聯網管理規定,在網絡上發生違紀行為的,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發生下列違紀行為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在網絡上散布、傳播不文明或不負責任的虛假信息,給他人的學習、生活和工作造成嚴重影響者;
2.利用網絡惡意傳播信息垃圾,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學習、生活和工作者;
3.不服從網絡管理,對網絡管理人員進行侮辱謾罵者;
4.通過網絡泄露他人隱私,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5.利用網絡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或移動通訊網絡系統,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6.明知他人從事網絡違法違規活動,為其提供便利者;
7.惡意使用、占用大量帶寬資源,導致網絡擁堵者;
8.其它網絡違規行為,情節較輕,未造成惡劣后果者。
(二)發生下列違紀行為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登錄非法網站或在網絡上發布、傳播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信息及反動言論者;
2.在網絡上觀看、制作或傳播封建迷信、色情、賭博、暴力、 恐怖或教唆犯罪等非法信息的;
3.擅自利用網絡進行串聯,宣傳或鼓動非法集會和游行示威 等活動,影響學校正常教學和生活秩序者;
4.在網絡上發布、傳播淫穢圖片、文字信息者;
5.利用網絡非法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或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惡意修改、破壞數據信息,造成嚴重后果者;
6.制造、傳播各類計算機病毒或黑客程序等破壞性程序者;
7.盜用他人賬號或私自轉借、轉讓用戶賬號,造成嚴重后果 者;
8.利用網絡,竊取、泄露保密資料,造成嚴重后果者;
9.復制、傳播具有知識產權保護的各類資源者;
10.不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擅自接納網絡用戶或接入商業 運營的互聯網者;
11.通過網絡泄露他人隱私,影響惡劣者;
12.在網絡上公開地肆意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經教育仍不改 正者;
13.利用網絡進行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情節惡劣,造成嚴重 后果者。
第四十條 以任何形式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或為他人提供賭博場所、賭資或賭具的,除沒收賭具、賭資外,分別給予下列 處分:
(一)自己雖未參與賭博,但為賭博提供賭博場所、賭資或 賭具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一般參與或初犯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為首者給 予記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 分;
(三)參與兩次(含兩次)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由賭博引起打架、斗毆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參照第二十九條加重一級處分;
(五)參與賭球等網絡賭博,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四十一條 在學校組織、參與宗教、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二條 組織、成立、參與非法集會或者對學生身心健康無益的各類團體或組織,對參與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對組織 者或骨干分子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未經批準在校內外進行募捐或以募捐為名騙取錢財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四條 參與走私、販私等非法經營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觸犯法律、法規者,按第二十五條處理。
第四十五條 從事非法傳銷活動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國家、學校結婚或生育有關管理規定的, 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沒有列入的違紀行為,如需給予處分的, 可參照本條例相近條款和有關精神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中的給予某一級別“以上處分”或“以下處分”均包含該級別處分。
第四十九條 學校有關部門和各二級學院必須認真執行本條例,違者要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條 受處分學生,自受處分之日起,至解除處分之日止,取消其參加任何評獎評優資格,取消其享受任何資助政策資 格,不得再擔任學生干部。
處分解除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 分的影響。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由學生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試行)》(技術學院教學發[201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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