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激勵廣大學生奮發向上,刻苦學習,勇于創新,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頒布的《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教財函[2019]105號)、山東省財政廳等5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科教[2022]17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獎學金,包括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學校綜合獎學金和單項獎學金。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
第三條 學校成立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設立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學生工作部、二級學院分管學生工作領導、輔導員代表和學生代表等人員組成,負責學校獎學金評審工作。各二級學院成立獎學金評審小組,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
第四條 獎學金評審堅持標準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堅持公平、公正、擇優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嚴禁弄虛作假。
第二章 對象與名額分配
第五條 獎學金用于獎勵學校正式注冊的全日制二年級及以上年級在校學生。特殊學制的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層次確定參與相應學段的獎學金評定,原則上從入學第六年開始不再具備申請資格。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分配名額根據省教育廳下達名額和各二級學院人數比例進行分配,經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批后公布;綜合獎學金評選名額按照各等級劃分評選人數比例,單項獎學金按照各獎項評選要求確定人數,具體名額詳見附件。
第七條 同一學年內,學生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綜合獎學金。
第三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綜合獎學金按照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劃分級別,獎勵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3000元、1500元、1000元、600元;單項獎學金共分為10個獎勵項目,各項目、級別獎勵金額詳見附件。
第九條 獎學金申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評選學年內未受到任何違紀處分或受到處分已解除;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強健體魄,熱愛生活,評選學年體質健康標準測試達到及格及以上等級;
(六)學習成績優異,評選學年必修課無不及格;
(七)創新能力、社會實踐、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優異,評選學年素質評價積分不得低于600分。
除以上基本條件外,各獎項其他申請條件詳見附件。
第四章 評選程序
第十條 評選流程:
(一)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通過“智慧校園”(網頁端)或“今日校園”(手機端)發起申請,提報相關佐證材料。
(二)各二級學院在班級或專業內民主評議、輔導員審核的基礎上,根據分配名額進行初評。初評名單需通過線上、線下等形式在本二級學院內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初評名單連同申報材料一并提報學校評審委員會。
(三)學校評審委員會根據獎學金類別通過審核評選、組織評審或答辯等環節,提出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后,在全校范圍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公示無異議后,確定最終獲獎名單,并按照要求向上級推薦報送。
第五章 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承擔,省政府獎學金由山東省財政承擔,由上級相關部門一次性發放。綜合特等獎學金、單項獎學金由學校學生工作部負責發放,綜合一、二、三等獎學金由二級學院負責發放,五年制貫通培養學生所獲獎學金由學生所在的中職學校負責發放。
第十二條 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由上級部門統一頒發獎勵證書,綜合獎學金、單項獎學金由學校下發文件統一表彰、頒發證書。學生獲獎情況記入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各二級學院負責對獎學金獲得者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管理與監督,確保獎學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條 學校紀委負責對評審工作進行監督。如在獎學金評選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學生獲獎資格,并視情節予以違紀處理,其他參與師生按學校規定予以行政或其他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其他由企業、社會團體或個人等設立的獎學金,獎勵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由學校(二級學院)與設獎單位(個人)協商確定管理辦法及細則后,報學生工作部備案。國際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修訂)》(技術學院學發[2020]7號)、《青島職業技術學院綜合獎學金評選辦法(修訂)》(技術學院學發[2018]7號)、《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單項獎學金評選辦法》(技術學院學發[201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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