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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修訂)
    青島政務網 發布日期 :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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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青島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學生成為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修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學校錄取通知書,按《新生報到須知》的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辦理入學報到手續,繳納學費。因故不能按期入學報到者,應向所屬二級學院請假,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學校同意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報到時,二級學院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因病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需提交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參軍入伍的學生,保留入學資格的年限為退伍后兩年內,以國家政策規定為準。逾期兩周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學院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三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學生應于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報到前繳納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以及住宿費等費用,并憑繳費收據注冊。每學期開學兩周內到所屬二級學院辦理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學生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它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因請假等原因不能如期注冊者,向所屬二級學院提出暫緩注冊申請。未提出暫緩注冊申請、未請假或者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不注冊的學生,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即時辦理離校手續。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院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課程考核由學校按教學計劃要求,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或統一組織考核。考核形式采用過程化考核。考核成績按等級分制(優秀(A):≥90、良好(B):≥80、中等(C):≥70、及格(D):≥60、不及格(E):<60)記載。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的學生,參加下一學期(春季學期或秋季學期)期初學院組織的補考。補考成績及格以上按及格記載,成績仍不及格的需要重修該門課程或相應課程,再參加考試,成績按實際考核成績記載。

    第十五條  緩考。學生因考試時間沖突、生病或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按時參加考試,可于考試前一周向所屬二級學院提交緩考申請,理由充分、正當(因病需經指定醫院診斷,出具證明),經所屬二級學院核實確認并批準后,報教務處復審備案,予以緩考。臨考前如突發意外,學生本人無法提前辦理緩考手續,由輔導員在考試結束后一周內為其辦理,超過l周則視為自行放棄考試。已辦理緩考手續的學生可參加該課程的補考考試,也可于再次開設該課程的學期,向所屬二級學院提交考試申請,參加所屬二級學院統一組織的考試,成績按實際考核成績記載。

    第十六條  免修。學生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可持參加考核取得的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向所屬二級學院提交免修相應課程申請,由相關專業課程教研室主任審核簽字,確認該生達到相關專業課程教學計劃規定的及格以上水平,經所屬二級學院負責人簽字同意,報教務處復審備案。成績根據職業資格證書的級別,給予及格或及格以上記載,并取得相關專業課程教學計劃規定學分。

    因轉專業、轉學等原因引起學籍變動的學生,可申請免修已學習并取得學分的所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相應課程,成績按實際考核成績記載。

    第十七條  體育課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因身體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體育課的學生,需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出具證明,由任課教師安排適量運動,結合出勤情況,給予相應考核成績。

    第十八條  頂崗實習資格審查。學生在離校頂崗實習之前,原則上應完成規定的其它所有課程學分。學生畢業實習(頂崗實習)期間,可以與畢業設計等環節結合。參加畢業實習及答辯的最低學分要求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必須取得工作經歷證書,參加畢業答辯后,取得畢業實踐環節相應學分。

    第十九條  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二十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入職教育、學生社團、社會實踐、志愿服務、閱讀工程、勞動教育、生活技能、安全教育和人文素養類等活動、課程均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按照《不占學時學分(素質提升課程)評定指標體系》執行。學校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

    第二十一條  學校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依據《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處理,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二十二條  學生思想品德操行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按照學校《“品端”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事先向所屬二級學院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視為曠課,依據《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習基礎較好的學生,可輔修其它經教育廳審核批準的專業課程。由輔修專業的所屬二級學院提供輔修教學計劃,學生輔修申請報教務處備案。輔修專業課程并經考核合格者,按實際考核成績在其輔修專業學籍表成績記錄欄中予以記載。

    第二十五條  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六條  轉專業。學生應按照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學校制定學生轉專業的具體辦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標準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適當整體調整學生所學專業。學生轉專業由學校批準。轉專業的學生若需延長學習時間,應繳納延長年限的專業注冊學費、住宿費等費用。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

    第二十七條  轉學。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八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九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學生轉學的具體辦法;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條  學制3年(基本修業年限),實施彈性學制3-5年。學制2年,實施彈性學制為2到4年。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不超過5年。允許大學生休學創業,修業年限最長可延至6年。  

    第三十一條  學生因病(需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出具證明)等原因申請休學(已符合畢業資格的學生不能辦理休學),由學生本人向所屬二級學院提交休學申請,所屬二級學院審核簽字,為學生出具休學證明,報教務處復審、備案,休學期限為1年,休學次數限2次。

    第三十二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到所屬二級學院辦理服兵役保留學籍手續,所屬二級學院為學生出具保留學籍證明,報教務處復審備案;新生應征入伍,由當地征兵辦為其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材料按時報教務處備案。學校按有關規定為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后兩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三條  休學學生辦理休學手續后離校,學校為其保留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第三十四條  復學。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日持休學證明,向原所屬二級學院提交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原所屬二級學院根據學生休學前的學習及學分取得情況,編入相應年級專業班級學習,并出具復學證明,報教務處復審備案。學生持復學證明到編入的相應年級專業班級輔導員處報到。

    第三十五條  學生因病休學期滿,須由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出具健康證明,經學校審核合格,方可按照第二十八條相關要求辦理復學手續。

    第五節  留(降)級預警、退學預警

    第三十六條  春季學期和秋季學期期初補考工作結束后,學生如果不及格必修科目達12-17學分 ,由所屬二級學院召開黨政聯席會形成留(降)級預警意見,留(降)級預警材料報教務處備案。學生如果不及格必修科目達18學分,由所屬二級學院召開黨政聯席會形成退學預警意見,退學預警材料報教務處備案。  

    第六節  退學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兩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二)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三)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四)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五)超過學制年限未完成學業的。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需向所屬二級學院提交由家長簽字同意的退學申請書,二級學院應當與家長溝通、確認,確保理由正當、屬實后,按學院《退學手續辦理工作流程》辦理。

    第三十九條 符合第三十條5項情形之一的學生,二級學院在提出處理意見前,要給學生或其代理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經學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請,二級學院可以召開聽證會(聽證會要求參照《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試行)》第四章“關于聽證的規定和程序”),聽取意見。由所屬二級學院召開黨政聯席會,形成處理意見。

    擬作退學處理的學生,經教務處審核后,報學院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二級學院負責送達學生本人。無法送達學生本人簽收的,采用郵寄送達(學生住址所在地)和校園網內網公布的辦法,記錄在案,即視為送達。學生拒絕簽收的,在退學決定書“送達方式及情況說明”一欄記載清楚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把退學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條  收到退學決定書的學生,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由二級學院辦理檔案寄發手續,學生處備案;由安保處辦理戶口退回手續。

    第四十一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申訴”部分內容辦理。

    第七節  畢業、結業

    第四十二條  取得學校學籍的學生在規定年限內,達到以下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一)德育

    1.綜合素質評價積分不少于300分*實際修業學期數。  

    2.學生無違紀或者違紀處分已解除。

    3.學生未損壞公物或雖有損壞但已規定賠償。

    4.學生繳納了規定的學費。

    (二)智育

    1.學分要求:修夠所有必修課程的學分,總學分達到專業規定的畢業學分要求,基本修業年限3年的學生應不少于150學分,基本修業年限2年的學生不少于100學分。  

    2.職業(資格)或行業證書要求:根據專業特點至少取得1項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行業認可的證書。

    3.工作經歷證書:工作經歷、社會實踐合計不少于24周,獲得工作經歷證書。

    4.基本能力證書:全國計算機等級一級合格證書、普通話二級乙等及以上合格證書。入校前已取得以上基本能力證書的學生,可提出申請,免修相應課程。

    5.英語應用能力(根據山東省政策和我院英語能力要求審定達標情況)。

    各專業畢業條件和具體學分要求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確定。

    (三)體育

    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合格。

    第四十三條  取得學校學籍的學生在規定年限內,在德育、智育、體育方面,未全部達到畢業規定要求的,按結業處理,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對退學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八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四十七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九條  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五十條  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五十二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五十六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五十七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公開發表的論文或其他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要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六十五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要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六十六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要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要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六十七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提交院長辦公會或者院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需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六十八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六十九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要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應當在處分決定書送交之日起10日內辦理完相關手續離校。逾期不辦理手續離校者,學校注銷其在校內的各種關系,并勸其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七十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分管院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根據情況可臨時增聘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及校內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

    學校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七十一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七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部門重新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長辦公會或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七十四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山東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十五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山東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七十六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或《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抵觸的,可以向山東省教育廳投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及其他類型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修訂)》(技術學院教學發〔2014〕5號)同時廢止。其他學生管理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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