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每學期動態調整。
第四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校應當按照《山東省教育廳等7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魯教財發〔2019〕1號)進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組織學生提出申請,遞交《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附11-1)。
第五條 學校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受理學生申請,接收相關材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初審,按程序報至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審核結果應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通過學生資助卡發放給受助學生,原則上按學期發放。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
第七條 學校應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確保學生資助信息完整準確。
第八條 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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