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嚴格控制考試次數。政治、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等考試學科,每學期只舉行期中、期末兩次考試,其余學科及選修課只在期末進行考查。教師不得隨意增加考試次數。
二、改進考試方法。除閉卷考試外,還應根據教學大綱要求,從實際出發,實行開卷考試、實驗考試或實踐操作考試等多種形式,以促進教與學的方法改革。成績評定實行等級制。
三、學生提前15分鐘入場,對號或按指定位置就座。
四、考生進入考場后,不得攜帶任何書籍、報紙、草稿紙、筆記本等物品,隨身攜帶的物品按監考人員規定的地點集中存放。
五、考生遲到30分鐘則不準入場,考試開始30分鐘后方準交卷出場。出場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
六、考生在場內必須保持肅靜。不準吸煙,考試時間禁止考生出場,如有特殊情況需臨時出場者,必須由監考人員陪同。
七、考生不得就試題向監考人員詢問,如試卷分發有誤或字跡不清,可舉手詢問。
八、考生答卷一律用藍色或黑色鋼筆、圓珠筆;字跡工整、清晰;答案寫在草稿紙上的一律無效。
九、考生答題完畢,舉手示意,等監考人員收卷后,方可離開考場。考試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翻放,離開考場。不準將試卷和稿紙帶走。
十、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準交頭接耳,不準偷看他人答卷,不準夾帶紙條、換卷。對于違反紀律者,該科成績判“0”分,并視其情節,予以批評或紀律處分。
學業成績的應用
學業成績評價實行日常評價與期末考試相結合的評價辦法,其中,過程性評價占比例40%,考試成績占60%,學校與班級不公布學生的考試成績,不按學業成績排列學生名次,不以考試成績或升學率作為評價和獎懲師生的主要標準。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