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師生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食堂,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等法規,同時應認真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學校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監督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任務的落實,協調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查處食品安全案件,加強食品安全應急管理,配合相關部門妥善處置食品不安全事故。
第五條 學校應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六條 食品采購以全面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堅持伙食原材料及其產品質量第一的原則。
第七條 嚴禁采購一切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原料,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建立驗收臺賬,做好采購索證、索票工作。
第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銷售或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九條 貯存食品的場所、設備以及運輸食品的工具應當保持清潔,倉庫應當通風良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
第九條 冰箱、冰柜等冷藏設備,應貼有標識,生食、熟食、成品、半成品分開存放,定期除霜,保持內部清潔無異味。
第十條 食品生產、銷售和服務人員上崗前,必須到市相關醫院進行健康體檢,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業;其后,從業人員每年必須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并將健康合格證集中保存,以備查驗。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銷售和服務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銷售食品時,必須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各適用部門應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相關具體管理細則,如食堂要不得佩戴飾品、不允許留長指甲、二次更衣、配帶口罩等,銷售人員不得在營業場所內抽煙等。
第十二條 存在食品加工環節的,其加工人員必須認真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其它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食品加工過程中,必須嚴格清洗,切配、加工、銷售規范操作,加強對蔬菜農藥殘留的處理。
第十三條 用于生、熟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必須有明顯的標志,并嚴格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潔。加工后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并做好記錄。
第十四條 食堂未經允許,不得加工、生產、銷售生冷食品。具有相應經營資格的適用部門在獲得上級管理部門批準后,必須配備專門的生冷食品加工間,加工間內的沖洗、消毒、冷藏和加工工具等設施齊全,才可以加工。工具、容器必須專用,定期進行房間、器具消毒。
第十五條 食堂必須對每一批次的產品采集食品留樣,每種食品留樣不少于200克,置于冷藏設備中,保存48小時以上,并做好留樣記錄,以備查驗。
第十六條 餐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未經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餐具。洗刷餐具必須有專用的水池,不得與其它水池混用。消毒后的餐具應貯存在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嚴格與未消毒的餐具分開存放。
第十七條 校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相關管理職能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有關人員對食堂的飲食衛生工作進行檢查或抽查,并根據消費者的反映和所掌握的實際情況,對相關經營、服務單位及人員提出反饋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 對違反規定,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學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隱瞞實情不上報的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對違反規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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