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實施依據
(1)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的意見》(財教[2010]356號)
(2)《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0]461號)
(3)山東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魯財教[2010]90號)
(4)《青島市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和普通高中政府助學金評審發放實施細則》(青教通字[2008]63號)
(5)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教育局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提高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標準的通知》(青財教[2015]29號)
(6)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教育局關于印發《青島市財政局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青財教[2015]52號)
2.資助標準
根據學生不同的貧困程度分為兩檔。一檔: 一般困難,每人每年1500元;二檔:困難,每人每年2500元。
3.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
根據學生本人向學校遞交的《普高國家助學金申請表》、《普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費申請表》及班主任審核意見進行認定。
4.基本申請條件
(1)在籍在校生符合以下條件: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自覺遵守法律法規;遵守《中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規章制度,無違紀記錄,無不良嗜好;
(5)勤奮學習,積極上進,品學兼優;
(6)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衣著樸素;
(7)積極參加社會服務和愛心公益活動,上一學年度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原則上要求完成義務。
5.資助名額 具體指標每年由上級主管部門下達。
6.資助金發放 國家助學金由政府統一發放到受助學生銀行卡中。
7.評審辦法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學生根據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作出信譽承諾,遞交《普高國家助學金申請表》、《普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費申請表》、家庭困難證明材料、低保證件等相關材料。
(2)經各班班主任調查、評議,評審資料的真實性及是否符合條件。班主任將初審結果報學生工作處,由學生工作處相關評議小組成員再審,嚴格審查資料的真實性,再將推薦名單報學校國家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評審。公示5個工作日。最后將評審結果報學生處資助中心。
8.助學金的終止,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須停止資助:
(1)違犯國家法律、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受到處分的;
(2)經查證虛報家庭經濟情況,夸大困難程度的;
(3)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公益活動或志愿者服務的;
(4)不能正確使用受助資金,把助學金用于生活費或學雜費以外用途的;
9.受助學生在受助期間被終止資助,不得申請享受下一學年度的國家助學金。
10.受助學生的義務
為培養受助學生的責任感,增強感恩和自強、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識,學校提倡受助學生在不影響學習的前提下,每學年參加公益活動或志愿者服務至少2次。
11.考核
學校學生工作處負責對受助學生參加公益活動或志愿者服務活動的情況進行考核和記錄,學生參加公益活動或志愿者服務活動的情況作為下一學年評定國家獎助學金的重要依據。
12.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13.本辦法由學校授權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山東省青島第六中學
202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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