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 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 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 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 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 程序、方法等公開透明,又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 反映家庭經濟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 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二、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依據以下因素: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勞動力及職業狀況、家 庭財產及收入、家庭負擔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重點困境兒童、烈士 子女、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三) 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 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情況。
(四) 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 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 學生消費因素。主要包括學生消費金額、消費結構等 情況。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因素。
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可分為特殊困難、困難 和一般困難等二至三檔。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特殊困難:
(一) 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二)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三) 城鄉特困供養學生;
(四) 孤兒;
(五) 重點困境兒童;
(六) 烈士子女;
(七) 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
(八) 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重大突發意 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經濟特別困難的家庭學生。
四、認定程序
(一)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 一次,每學期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工 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 檔備案等環節。
(二)每學年開學前,各學校應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 提前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 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發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三)學生或監護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報家庭經濟 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提供建檔立卡、特困供養、城鄉低保、 孤兒、重點困境兒童、烈士子女、殘疾以及自然災害、突發事件、 重大疾病等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評議小組收集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相關證明家 庭經濟困難情況的材料,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等因素,?確定家 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并按困難程度進行排序,報認定小組審核。
(四)認定小組匯總、審核評議小組提交的初步評議結 果,統籌各評議小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初步確定家庭經濟 困難學生認定名單及檔次,?并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不 少于2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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