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關于加強中小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關于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意見(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堅持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組織有關會議決議,依法依規行使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堅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推動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議事決策范圍
第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貫徹落實“第一議題”制度,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組織會議議定的有關事項,研究處理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提議的重要事項:
1.教師隊伍建設、學生培養、校園建設等學校發展的重要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2.學校教育教學、教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規章制度、重要工作計劃等。
3.學校內部教育教學管理組織機構設置與調整方案。
4.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的審定,未列入年度預算的預算追加和大額度支出,重大捐贈,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加強財務管理與審計監督的重要事項。
5.學校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無形資產授權使用方案。
6.校內各類重點建設項目,國內國(境)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重大合作項目、重要設備和大宗物資采購或購買服務、重大基本建設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等學校重大項目的設立和安排方案。
7.學校教育教學教研評價、審議、評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8.教育教學、教研、行政管理的縣級以上表彰推薦和全校性表彰事項。
9.校園文化建設和校風教風學風建設的重要事項。
10.教職工績效分配及福利待遇、考核評價、專業發展、獎勵、懲處和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11.執行黨組織重大決議的情況報告、向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12.校長認為需要提交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13.黨組織會議認為需要先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的事項。
第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
1.貫徹落實黨的教育工作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部門決策部署,加強教育教學、教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執行學校黨組織會議議定事項的實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的執行,大額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預算的執行,大額度資金調動、使用和運作的具體安排。學校年度審計計劃安排、重點審計項目執行等審計監督事項。
4.學校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無形資產授權使用方案實施中的重要事項。
5.學校重大建設、合作、采購項目實施中的重要事項。
6.學校教學、教研、行政管理等具體規章制度的落實。
7.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教育教學研究、加強教育教學管理、深化教育教學改革的重要事項。
8.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加強學生德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以及深化課程思政改革等重要措施。
9.組織開展文化活動、科學普及活動、社會實踐活動和文明校園建設等重要事項。
10.加強教師等各類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務工作。
11.依據有關規定與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訂立、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
12.教研項目立項、經費管理、成果申報、獎勵與轉化等重要事項。
13.學校招生就業、對外交流與合作、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事項。
14.加強學校與社會、家庭協同育人的重要事項。
15.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政紀處分,學生學籍管理、獎勵及違規處理等重要事項。
16.學校安全穩定的重要事項。
17.學校后勤保障工作、資產管理和保護的重要事項。
18.學校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少先隊、學生會、學生社團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見辦理事項。
19.其他事關學校事業發展、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項。
20.按規定需要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的其他事項。
三、議事決策原則和程序
第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經校長同意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校長召集并主持。
第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當在會前向校長請假。
根據議題需要,可邀請不是行政班子成員的黨組織班子成員參加會議。議題相關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教職工、家委會等相關利益方代表列席,列席人員由校長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議題由校長提出,也可以由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校長確定。對重要議題,校長應當在會前聽取黨組織書記的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應暫緩上會。集體決定重要事項前,校長和行政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凡屬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自身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一般不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
第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應當健全決策咨詢機制,對擬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議題相關部門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和風險評估。對政策性、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政策、技術、法律咨詢;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通過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議題實行一事一報制度,議題相關材料應提前提交至學校辦公室(黨群工作處),學校辦公室(黨群工作處)應提前將會議議題及相關材料送達有關參會人員。
第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按既定議程逐項進行。無特殊情況或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一般不臨時動議議題。
第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分管校領導或相關部門負責人匯報。所研究議題的分管領導無特殊情況必須到會,不能參會時須有明確意見。出席人員應當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未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校長應當最后表態。
第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議題時,校長應當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對研究討論的事項作出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緊急情況下不能及時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的事項,可由校長與分管校領導共同商議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在校長辦公會議上通報。
第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審議議題時應當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問詢。
第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議題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的問題和通過的決議,均應如實記錄。校長辦公會議作出的決定,適合公開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對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對研究中出現的不同意見,必須嚴格控制在會議范圍內,不得在會外傳播。
四、議定事項執行與監督
第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由學校分管領導或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校長或在校長辦公會議上匯報。學校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決策落實。明確由有關部門負責的,由學校分管校級干部負責傳達和督查。
第二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相關部門和個人應當及時執行;對執行不力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問責追責;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決定;需要復議的,按第九條規定重新提交議題。
五、附則
第二十一條 學校辦公室(黨群工作處)負責校長辦公會議的會務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議題,印發會議材料,通知參會人員,做好會議記錄,編發會議紀要,分送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歸檔會議材料等。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辦公室(黨群工作處)承擔。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2023年09月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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