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物價局、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調整我市中小學學雜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狀態:有效 發布日期:2000-08-18 生效日期: 2000-08-18
發布部門: 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物價局、青島市教育委員會 發布文號: 青價費[2000]232號 各市、區物價局、財政局、教委: 為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收費行為,促進我市中小學教育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物價局等三部門關于調整我省中小學收費標準的通知》(魯政辦發(2000)69號)和省物價局等三部門《關于中小學電教教材和學具代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價費發(2000)175號)等文件精神,考慮我市經濟發展和群眾承受能力,在聽取聽證會代表意見的基礎上,經市政府研究決定,自2000-2001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對全市中小學收費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收費標準 1、小學雜費:每生每學期城市55元;農村40元。 2、初中雜費:每生每學期城市90元;農村70元。 3、普通高中學雜費:省、市級規范化(重點)學校每生每學期800元(其中,學費90元,雜費710元);其他學校每生每學期500元(其中,學費90元,雜費410元)。 青島二中高中學雜費每生每學期1300元(其中,學費90元,雜費1210元)。 4、職業學校學雜費:職業高中每生每學期500元(其中,學費90元,雜費410元)。職業中專每生每學期800元。 5、借讀費:中小學校接收的戶口不在本地,屬跨省、跨地區的流動人口子女或其他原因需異地借讀的,需向借讀學校繳納借讀費。標準為:每生每學期小學300元;初中500元。 6、初、高中住宿費:仍執行原標準,即,每生每學期城市100元,農村60元;青島二中、五十八中200元;青島高職校職業中專200元。 7、中小學生體檢費:市內四區中學(含職業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時一次性收取5元;市內四區小學和農村五市三區中小學每生每學年收取3元,每年秋季開學時按年收取。 8、中小學電教教材和學具代收費: (1)電教教材代收費:凡屬全國中小學現代教育技術試驗學校或省、市、縣三級電化教育示范(試點)學校可按規定收取。其他學校不準收取此項費用。收費標準為:每生每學期高中16元;初中12元;小學8元。 (2)學具代收費:根據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市學具代收費范圍為小學生和初中一年級學生。具體標準每學期由市教委根據省下達的學具目錄,經物價、財政部門審批后,據實收取。 學校代收的電教教材和學具費用,全部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專項用于購置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電教教材和學具,不得挪作他用。關于代收電教教材和學具費用學校資格的審定及標準的確定等工作,市教委將另行印發工作意見。 二、各學校收費前應持《收費許可證》副本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收費時,要將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通過收費通知書予以公布,并按規定使用《中小學收費公開卡》和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三、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和壓縮代收代辦項目收費,對允許代收代辦的項目,如托管費、保險費等必須按學生自愿參加的原則辦理,不得強制代辦收費。 四、學雜費報銷有關規定 1、小學、初中階段學生按規定繳納的雜費、普通高中、職(農)業高中學校學生按規定繳納的學費,屬獨生子女的,可憑學校開具的交費收據并持《獨生子女優待證》到父母所在單位報銷。 2、獨生子女父母雙方均系本市正式職工者,小學、初中學生繳納的雜費或普通高中、職(農)業高中學生繳納的學費,由父母所在單位每年各報銷一個學期,即:上半年由男方單位報銷,下半年由女方單位報銷;父母有一方在本市有正式工作,另一方無正式工作(不包括個體工商者),由有正式工作的一方所在單位報銷;父母有一方在外地工作(或是部隊的現役軍人)的,由在本市工作一方所在單位報銷。 3、經勞動部門批準的計劃內臨時工、合同工,其獨生子女學費、雜費也按上述規定由用工單位報銷。 上述開支,行政事業單位在“其他”目“獨生子女學雜費”節列支,企業單位在“福利基金”中列支。 4、以上規定只限于市內四區非農業人口的獨生子女在市區普通高中、職業高中繳納的學費及在市區小學、初中繳納的雜費。各市、區可根據上述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報銷辦法。 五、收費標準調整后,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按照《青島市貧困家庭子女就學費用保障辦法》(市政府令第108號)中的有關規定,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落實對貧困家庭學生給予減免學雜費的政策,確保這部分家庭的子女不因貧困而失學。 六、各級物價、財政、教育、審計、監察等部門對中小學校收費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要予以嚴肅查處。 七、新標準自2000-2001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執行。非義務教育段學校實行“老生老標準、新生新標準”;義務教育段學校新生、老生均執行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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