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學校公章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保證公章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明確公章的使用權限和范圍,嚴格事務審批程序,規范用印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部門領導應高度重視公章管理與使用工作,規范遵守本規定。各部門公章監管人員要增強法律意識和責任感,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三條 公章包括校級公章、法人章和部門公章。校級公章、法人章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各部門公章由歸屬部門保管。
第二章 公章刻制
第四條 各部門刻制公章,必須先持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向校辦公室提出刻章申請,報校長辦公會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私自刻制部門公章。
第五條 各部門公章正式啟用時,必須先到校辦公室留存印簽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準自行使用。
第三章 公章管理
第六條 公章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校級公章、法人章由校辦公室專人掌管;部門公章由各部門專人掌管。未經學校領導批準,不得隨意交給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臨時交接,需經主管領導批準并嚴格交接手續。
第七條 校級公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校辦公室,部門公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部門負責人處,公章未經存放部門負責人批準,均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部門以外地點使用,應經存放部門負責人同意,派遣專人攜帶前往。
第八條 掌管公章的人員要自覺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業務素質,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嚴禁以印謀私,損害學校利益。
第九條 不得偽造、變造、盜用、故意毀壞公章,違反者學校將視其情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者,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條 因機構名稱變更啟用新公章或其它原因停用公章,應將原印章繳回校辦公室,不得私存或自行銷毀。啟用印章或停用印章應由校辦公室發文公示。
第四章 公章使用
第十一條 公章的使用要嚴格控制范圍、規格。嚴禁濫用公章發文、發函、出具憑證。
第十二條 以學校名義發出各種公文、公函、重要申請必須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并經各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后,方可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 涉及學校重大利益的有關合同、協議書等,必須經校長或主管校長批準,方可蓋章。各部門的一般性合同,須經各部門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蓋章。
第十四條 對內、對外發放的各種證件、證明需加蓋學校公章時,須由頒發證件、證明的部門負責人及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蓋章。
第十五條 屬常規性工作,成批辦理的證書、證件等,需蓋學校公章的,由主管部門確定專人負責辦理。
第十六條 學生如需學校出具在讀證明、學歷證明、畢業證明等有關證明時,應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出具相關證明后,方可蓋章。教師需學校出具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時,應經辦公室審核后,方可蓋章。
第十七條 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必須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必須向辦公室匯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須交回。
第十八條 使用公章,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部門公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損失的,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各部門業務專用章,如財務專用章、注冊專用章等,其管理辦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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