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學校應當明確學生實習工作分管校長和責任部門,規模大的學校應當設立專門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學生實習管理崗位責任制和相關管理制度與運行機制;會同實習單位制定學生實習工作具體管理辦法和安全管理規定、實習學生安全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度。
學校應當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設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臺,與實習單位共同實施實習全過程管理。
第二條 學生參加崗位實習前,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必須以有關部門發布的實習協議示范文本為基礎簽訂實習協議,并依法嚴格履行協議中有關條款。
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議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
第三條 實習協議應當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實習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實習的時間、地點、內容、要求與條件保障;
(三)實習期間的食宿、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實習報酬及支付方式;
(五)實習期間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
(六)責任保險與傷亡事故處理辦法;
(七)實習考核方式;
(八)各方違約責任;
(九)三方認為應當明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要依法保障實習學生的基本權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級在校學生進行崗位實習;
(二)安排、接收未滿16周歲的學生進行崗位實習;
(三)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四)安排實習的女學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五)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電子游戲廳、網吧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
(六)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七)安排學生從事III級強度及以上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實習。
第五條 除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實習安排外,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
(二)安排學生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實習;
(三)安排學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六條 接收學生崗位實習的實習單位,應當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崗位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給予適當的實習報酬。在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初步具備實踐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原則上應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標準的80%或最低檔工資標準,并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直接支付給學生,原則上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貨幣支付或經過第三方轉發。
第七條 在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安全等突發事件或重大風險時,按照屬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風險等級、實習階段做好分類管控工作。
第八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培訓費、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第九條 實習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實習要求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實習紀律及實習協議,愛護實習單位設施設備,完成規定的實習任務,撰寫實習日志,并在實習結束時提交實習報告。
第十條 學校要和實習單位互相配合,在學生實習全過程中,加強思想政治、安全生產、道德法紀、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要和實習單位建立學生實習信息通報制度,學校安排的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指定的專人應當負責學生實習期間的業務指導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則上應當每日檢查并向學校和實習單位報告學生實習情況。遇有重要情況應當立即報告,不得遲報、瞞報、漏報。
第十二條 學校組織學生到外地實習,應當安排學生統一住宿。具備條件的實習單位應當為實習學生提供統一住宿。學校和實習單位要建立實習學生住宿制度和請銷假制度。學生申請在統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須經學生法定監護人(或家長)簽字同意,由學校備案后方可辦理。
學校組織學生跨省實習的,須事先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按程序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實習派出地省級主管部門要同步將實習學校、實習單位、實習指導教師等信息及時提供實習單位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跨省實習數量較大的省份之間,要建立跨省實習常態化協同機制。
實習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將接收省外實習學生的本省實習單位按職責分工納入本部門實習日常監管體系,將監管發現的有關問題及時告知實習派出省份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并積極協助實習派出省份協調實習所在地有關部門,做好有關事件處置工作。
第十三條 安排學生赴國(境)外實習的,應當事先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按程序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并通過國家駐外有關機構了解實習環境、實習單位和實習內容等情況,必要時可派人實地考察。要選派指導教師全程參與,做好實習期間的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各地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學生實習管理和綜合服務平臺,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行業企業、有關社會組織,為學生實習提供信息服務。省級教育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統籌整合,推進信息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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