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行業辦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實習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共同做好實習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實習安全和實習的效果。
第二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加強實習學生安全意識教育、必須對實習學生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保證實習學生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從事加工、制造業的實習生必須經過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實習學生,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條 實習單位應當將實習學生納入統一安全管理,建立學生實習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實習學生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切實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
學生實習期間確需安排住宿的,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創造條件幫助解決住宿問題,不得讓學生自行在外住宿。
第四條 學校應當落實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制度,保險責任范圍應當覆蓋學生實習活動的全過程。實習責任保險所需經費按《關于推進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魯教職字〔2011〕23號)和《關于實施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魯教辦〔2013〕8號)有關文件要求實施。
職業學校與企業達成協議由企業支付所需經費的,企業支付的實習責任保險費據實從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第五條 實習期間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確立安全第一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有關規定。職業學校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實習安全監督檢查。
第七條 實習單位應當健全本單位生產安全責任制,執行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勞動防護用品,加強對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八條 實習單位應當會同職業學校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防護知識、崗位操作規程教育和培訓并進行考核。未經教育培訓和未通過考核的學生不得參加實習。
第九條 推動建立學生實習強制保險制度。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責任保險范圍應覆蓋實習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學生實習期間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險人疏忽或過失導致的學生人身傷亡,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以及相關法律費用等。
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經費可從職業學校學費中列支;免除學費的可從免學費補助資金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取或從學生實習報酬中抵扣。職業學校與實習單位達成協議由實習單位支付投保經費的,實習單位支付的學生實習責任保險費可從實習單位成本(費用)中列支。
第十條 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屬于實習責任保險賠付范圍的,由承保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賠付標準進行賠付。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的部分,由實習單位、職業學校及學生按照實習協議約定承擔責任。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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