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設現代學校制度,構建學校新型民主決策機制,根據《青島市中小學校校務委員會暫行規定》和《青島旅游學校章程》,結合我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議事、審議機構,是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落實校長治校的重要形式,是校長負責制的補充和完善。
第三條 校務委員會是教師、學生、家長、社區、行業企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決策,維護教師、學生、家長權益的有效途徑 。
第二章 校務委員會
第四條 校務委員會應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學校章程,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認真履行以下職能:
(一)對學校章程、學校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報告進行研究,并提出意見。
(二)對學校重大教育教學改革以及涉及學生、家長、社區(社會)工作的重要事項的決策進行研究,并提出意見。
(三)討論審議上一屆校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四)討論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校務委員會的工作原則:
(一)依法治校原則。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文件有明確規定的,校務委員會應當堅決依法執行。
(二)以生為本原則。以校務委員會為平臺,密切學校、家庭、社會的聯系,整合各方面教育資源和力量,服務于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三)民主集中原則。審議決定有關事項時要發揚民主,在廣泛聽取委員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通過委員會決議形式作出相應決定。
(四)溝通協調原則。要發揮委員的優勢和特點,加強與各方面的溝通與協調,爭取社會對教育的支持,共同研究解決教育熱點、難點問題。
(五)多元利益原則。在把握促進教育改革和發展大方向的同時,要尊重并充分考慮學校、社區(社會)、家長、學生等多方主體的利益。
第三章 校務委員
第六條 校務委員會委員(簡稱校務委員)由學校領導、教師、學生、家長、社區(社會)代表、行業企業代表和、法律工作者或社會知名人士擔任。
第七條 校務委員會由11-15名委員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主任委員由學校校長擔任,負責主持校務委員會會議。副主任至少有1名為學校以外成員,由校長提名,校務委員會委員通過。
第八條 校務委員的產生:
(一)學校領導代表,一般從校長、書記、副書記、副校長、工會主席中產生,具體人員由校長辦公會研究確定。
(二)教師、學生和家長代表,分別由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擔任。
(三)社區(社會)代表由學校所在社區推薦產生。
(四)行業協會推選行業代表、專家學者;企業代表由合作辦學單位推選產生。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由學校聘任的法制副校長或法律顧問擔任。
第九條 校務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為三年。除學校領導代表之外,其他校務委員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第十條 校務委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經校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學校應當對其作出免除委員資格或解聘決定:
(一)連續一學期無故不參加校務委員會工作例會;
(二)冒用校務委員會名義進行不法行為;
(三)以校務委員名義進行有損校務委員會聲譽和利益行為;
(四)其他嚴重違反校務委員會工作規程、工作制度要求的行為。
第十一條 任職期間,校務委員因職務發生變動、學生畢業升學造成學生委員和家長委員發生變化,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按照本規程第八條規定的產生辦法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校務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聽取學校學期和學年度工作報告,了解學校辦學基本情況和重大發展規劃、決策。
(二)參與權。參加學校相關會議和活動,提出所代表方的意見和建議。
(三)提案權。在廣泛調研和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學校改革發展相關議案。
(四)表決權。參加校務委員會工作例會,審議有關事項并進行表決。
(五)監督權。聽取校務委員會工作匯報,對學校辦學情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校務委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時參加校務委員會工作例會,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時,履行請假手續。
(二)主動加強與所代表方的聯系,收集和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學校反饋。
(三)宣傳學校辦學成果、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等,協調學校、家庭、社區(社會)之間的關系,以多種方式支持學校辦學。
(四)根據校務委員會安排,開展有關調研活動。
(五)完成校務委員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校務委員會常設機構為校務委員會辦公室,依據校務委員會決議,統籌協調開展工作。每次開會前校務委員會辦公室要做好會務和組織工作,會議期間負責校務委員會會議的記錄、決議的起草、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委員的聯絡工作。
第十五條 校務委員會實行工作例會制。校務委員會根據需要適時召開工作例會,每學年一般不少于二次。遇有特殊情況,經校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多數委員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校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可舉行,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十六條 校務委員會工作例會閉會期間,學校應加強與校外校務委員的聯系,采取校外校務委員駐校辦公、邀請校外校務委員參加活動等形式,為他們了解和參與學校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七條 校務委員會建立工作總結和工作匯報機制。審議有關議題,溝通相關情況。決議執行情況須在校務委員會工作例會上予以通報。每學年結束時,校務委員會主任應通過不同方式向學校、家長和社區(社會)匯報校務委員會工作。
第十八條 校務委員會工作例會議題可以由學校提出,也可以由校務委員提出,校務委員提出的議題必須體現所代表方多數人的意見。提交工作例會審議的議題由校務委員會主任審定。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將審定的議題材料至少提前告知全體校務委員。校務委員在接到議題材料后,應充分征求所代表方的意見,在工作例會上充分表達多數人的意見。
第二十條 校務委員會工作例會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一般先由議題提出方作簡要說明,在校務委員充分發表意見對話協商的基礎上,提出討論意見,進行集體表決。
第二十一條 校務委員會表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全體校務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校務委員有表決權,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校務委員會討論議題發生嚴重分歧時,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本著充分協商的原則,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后,再安排討論,必要時可以提請上級有關部門予以協調。
第二十三條 校務委員會通過的表決結果,在表決未依程序改變前,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條 對校務委員會否決的事項,學校應當對其可行性重新進行論證;如確有必要實施的,學校應當對工作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再按規定程序提交校務委員會討論。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校務委員會日常公用經費列入學校年度財務預算。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校務委員會的工作納入教育督導和學校學年度績效考核范圍,接受學校黨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學生會組織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如需修改,應由校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定。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解釋權屬青島旅游學校校務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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