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便于學生、家長等社會各渠道及時、準確獲取青島旅 游學校的辦學信息,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依法辦學 規(guī)范,建設法治校園,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 條例》(國務院令第 492 號公布, 國務院令第 711 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編制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學校信息
(一)主動公開學校信息的分類、范圍和編排體系
本單位,在職責范圍內,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
政務信息:
1. 學校概況
主要包括:學校辦學性質、主管部門、辦學地點、聯(lián)系方式、 辦學規(guī)模、辦學條件、辦學特色、師資水平、榮譽獎勵、歷 史沿革、專業(yè)設置及特色、學生就業(yè)情況。學校機構設置及內設機構設置及職能情況;單位領導及分工情況。
2.規(guī)章制度
主要包括:學校現(xiàn)行有效的規(guī)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學生 管理、教師管理、財務管理、教學管理、實習實訓管理、考試管理等。
3.規(guī)劃統(tǒng)計
主要包括:規(guī)劃計劃,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學校學年度(或學 期)工作計劃或重點工作任務;各項規(guī)劃、計劃、任務的執(zhí) 行情況、完成情況。學校年度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包括但不限于在校生數(shù)據(jù)、教師數(shù)據(jù)、辦學條件數(shù)據(jù)等;學校年度質量報告。
4.財務信息
主要包括:預決算信息、采購信息、收費信息等按規(guī)定需要公開的各項財務信息。
5.招生錄取
主要包括:招生信息、招生范圍、招生計劃、招生程序、招生條件、咨詢電話、錄取信息。
6.教育教育
主要包括:教學計劃、教學活動等信息。教科書和教輔材料選用、使用目錄信息。教學研究活動、成果等信息。
7.教師管理
主要包括:教師招聘,本校的教師招聘計劃;擬聘用人員 名單等。評先樹優(yōu)對教師縣級(含)以上各類評先樹優(yōu)、表彰獎勵等的擬推薦人員名單。
8.學生管理
主要包括:學生資助適用于本校的學生資助政策、 申請指 南等。評先樹優(yōu),對學生縣級(含)以上各類評先樹優(yōu)、表彰獎勵、加分保送等的擬推薦人員名單。
9.體育美育
主要包括:體育評價、美育評價、勞動教育。
10.校園安全應急管理
主要包括: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等。
11.信息公開咨詢指南
主要包括:學校接受信息公開咨詢的電話號碼、接受咨詢的時間,接受書面咨詢的通信地址、郵政編碼等信息。
12.其他
主要包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本單位其他應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形式
1.青島旅游學校網(wǎng)站(http://qdlyxx.com)。
2.微信公眾號“青島旅游學校 ” 等政務新媒體。
3 其他:新聞發(fā)布會、班會、家長會、家委會等。
(三)公開時限
本單位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務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本單位申請獲取主動公開 以外的政務信息。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 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外,一般不提供需要對現(xiàn)有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政務信息。
(一) 申請接收渠道
1.當面提交
受理機構名稱:青島旅游學校辦公室
辦公地址:青島市市北區(qū)延安一路 29 號
辦公時間:8:00-11:30,13:30-16:45(節(jié)假日除外)
聯(lián)系電話:0532-82732743
傳真電話:0532-82732743
郵箱地址:qdlyxx2015@163.com
2.信函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郵政寄送方式向本單位提交申請。
受理機構名稱:青島旅游學校辦公室
聯(lián)系電話:0532-882732743
通信地址:青島市市北區(qū)延安一路 29 號,青島旅游學校 辦公室(收), 同時須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開申請 ”字樣。
郵政編碼:266023
(二) 申請注意事項
1. 申請表應準確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 獲取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所需信息內容描述應當指向 明確,建議詳盡提供所需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當面申請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郵政寄送提交申請的,應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不予公開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 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本單位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3.本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 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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