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落實國家、省、市關于校園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等要求,保障實驗室和實驗室物品安全,根據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和學校情況,制訂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領導組織機構
組長:吳章鑫
副組長:秦力
成員:王吉霞、王群、楊培、史金龍、孫海港、楊志潮、林凡濤、趙曉文、賈震、授課教師
二、實驗室范圍:學校的理化實驗室。
三、管理措施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由校長負總責,由分管校長具體負責,由教務處落實具體工作。主要包括:
1.教務處分管主任、實驗室管理員要堅持每日巡查學校實驗室。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總務處,安排維修,并作好記錄。
2.教務處接到相關報告,必須到現場,查明情況。涉及安全的項目應向總務處報告,立即作出處理,一般問題及時安排維修。
3.學校應根據實驗室的特點,定期組織對實驗室進行全面檢查實驗室安全檢查,應做好記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報告。
4.實驗員要具備相關部門簽發的操作證,方可上崗。上崗前必須認真學習《崗位操作規程》和《理化學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了解設備性能及操作中可能出現的事故及原因,掌握預防和處理事故的方法。
5.實驗室的滅火器材、防護和急救器具應擺放在固定的位置,任何人不得隨意動用;操作人員應能正確使用各類器材,發現火險隱患及時報告、處置,發生火災主動撲救,及時報警。
6.教務處應建立實驗室使用記錄和隱患排查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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