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我校全體教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權利,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對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確保我校教育教學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更好地落實《山東省中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和《青島市中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規定》,特指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利的機構。
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選舉或決議須與會代表的三分之二通過有效。
第三條 我校教代會在校黨總支的領導下,遵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權利。
第四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組織教職工參加對學校各種形式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教代會的組織和制度
第五條 我校屬市直屬職業學校,按教育局有關規定應設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六條 教代會選舉主席團主持大會期間各項活動。主席團成員9人,由我校教職工、管理人員和黨、政、工主要領導干部組成,其中教師約占1/3。主席團成員由工會召集各代表組長會議協商,從教職工代表中提出候選人建議名單,經充分醞釀后,在教代會預備會議上選舉產生。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召開大會;
二、審議通過大會議程;
三、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小組對各項議題審議的意見;
四、研究大會議題中要通過和決定的事項;
五、主持選舉。
第七條 教代會按組室設教職工代表小組。組長由教職工代表民主推選,其任務是:
(一)會前負責收集群眾意見和建議,征集提案,提出大會議題的建議。
(二)會議期間,組織代表審議學校重大決策,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完成主席團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閉會后組織傳達大會精神,引導教職工落實大會決議,代表本組教職工參加聯席會議,研究教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處理的重要問題。
第八條 教代會可設下列專業工作小組:教書育人小組、規章制度小組、生活福利小組、提案審查小組、經費審查小組。各專門工作小組由工會提出組成方案,經大會主席團和代表組長聯席會議同意,教代會通過產生,各專門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
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接受教代會主席團的領導,日常工作在工會的支持下進行。各小組成員不脫產,設組長、副組長各1人,一般由3-5人組成,其成員按專業性質,挑選責任心強、熱心群眾工作,有專長和經驗的教職工代表擔任,也可聘請非代表教職工擔任。
第九條 教代會建立以下制度
一、教代會會議制度。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年不少于2次會議;
二、專門工作小組的工作制度;
三、聯席會議制度;
四、民主評議干部制度;
五、教職工代表培訓制度;
六、處室民主管理制度;
七、召開的各種會議和組織的各項活動的記錄制度。
第三章 教代會的籌備與召開
第十條 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定大會議題;
二、會前成立籌委會,由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組成,籌委會下設秘書組,提案審查組,代表資格審查組、會務組四個辦事機構。制定出大會方案。 三、教代會換屆,要按民主程序選好下一屆教職工代表。 四、征集與處理教職工代表提案。提案由教職工代表在廣泛征求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兩位以上代表附議才能立案對于不能立案的意見和建議,要向提案人說明,每件提案應有案由,處理辦法和整改措施。 征集和處理提案的程序: 1.代表組長組織代表和全體教職工圍繞大會中心議題收集意見,根據立事原則一事一案,歸類填寫提案表,交提案審查組。
2.提案審查組將提案進行審查、歸類、整理、編號、登記并負責向大會做出提案審查報告。
3.由校長召集有關人員研究提案處理意見。
4.將提案處理意見答復提案人并征求意見。
5.校長或職能部門負責人向大會報告提案處理意見。
6.組織專門工作小組檢查提案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教代會預備會議,由工會委員會主持召開,主要議程是:
一、報告大會籌備工作情況。
二、聽取代表資格審查組關于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
三、選舉產生主席團。
四、討論大會主要議題和日程。
五、醞釀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設置及組成人員名單。 第十二條 教代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對大會職權范圍內的重大問題的決議,決定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主要議程是: 一、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和提交大會的各項議案。 二、聽取上次教代會落實提案情況和本次會議提案的審查情況與處理意見的報告。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討論審議。 四、組織大會發言。 五、通過決議、決定和有關制度。 六、通過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成員。 七、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第十三條 教代會和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合并召開,會標分別標明。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其議程除第十二條教代會議程外,還有工會委員會工作報告,工會財務工作報告,經費審查報告,會員代表選舉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十四條 教代會閉會后,要貫徹落實大會精神,開展經常性的民主管理活動。
教代會建立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對教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處理;修改大會決議;檢查大會決議貫徹情況;做好教代會資料檔案工作。
教代會的職權
第十五條 教代會審議學校重大決策,并做出貫徹實施的決議。
第十六條 教代會討論通過學校的崗位責任制方案、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獎懲辦法、教職工業務進修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教代會討論決定教職工集體福利費的管理使用方案等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教代會評議和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教職工代表
第十九條 凡是本單位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要體現代表性、群眾性。教職工代表占學校教職工總數的20-35%,教職工代表中有教師、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工人,其中教師不可少于60%,中層以干部不超過25%,青年教職工和女教職工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一條 嚴格按照上級關于選舉教職工代表的程序的有關規定,民主選舉教職工代表,當選人填寫教職工代表登記表。經審查后張榜公布,發給代表證,成立代表小組,選舉正、副組長。
第二十二條 做好代表培訓工作,對新當選代表進行“入門”教育,提高代表參政議政的能力和實際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在校內調動工作,保持其代表資格,調離學校或代表任期未滿退離休后,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教職工代表犯罪違法或有其他嚴重錯誤,撤消其代表資格。代表缺額由原選舉部門按選舉程序及時補選教職工代表。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設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其人數不超過代表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不能當選為大會主席團成員。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