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三學生實習是教育教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對實習學生的管理,嚴肅紀律,倡導良好的職業道德,完成學校提出的“學會做人,提高專業技能,磨練意志”的實習目標,順利完成實習課題研究,特制定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如下:
一、上崗規定
1.制定切實可行的實習計劃,努力達到實習課堂化、課題化的目標要求。認真閱讀和保管好自己的《實習手冊》,并于實習結束前完成《實習手冊》中需完成的內容,完成實習課題的畢業論文。
2.服從管理。學生在實習期間要服從實習單位領導、師傅和學校實習指導教師的雙重管理,尊重實習單位領導、師傅、學校實習指導教師和其他相關工作人員,謙虛謹慎、勤學好問、刻苦鉆研,學以致用,虛心接受批評,不得發生頂撞實習單位領導、師傅和實習指導教師的不禮貌行為。
3.嚴格遵守校紀、店規。實習期間不打架、不吸煙、不酗酒、不賭博,不串崗、不脫崗、不打瞌睡、不干私活、不玩手機、不嬉笑打鬧,不與社會閑雜人員交往,不參加實習以外的其它活動,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
4.嚴格遵守實習規程。學生上崗必須按實習單位要求著裝,整理儀表儀容,使用禮貌用語;愛護設備、工具,不亂動設備,不無故損壞設備;認真做好所在崗位的設備保養,做好實習場地和工位的清潔衛生工作。
5.嚴格遵守實習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將技術或商業情報向外泄露,維護實習單位利益。
6.實習期間實習生交通費、生活費等原則上自理,如學校與實習單位有協議或實習單位有規定的,按協議或規定辦理。
7.按時參加學校在實習單位召開的例會,匯報、交流和總結實習情況,按時完成學校布置的各項任務,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出勤、請假規定
1.學生在實習期間實行雙重考勤,即所在實習單位師傅日常考勤和學校實習指導教師不定時抽查。
2.學生必須按時參加在實生單位規定的培訓或其它活動。實生期間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不私自調換工作崗位;學生一律不準私自離開實習點,因事、因病、外出、回家必須向實習單位和實習指導教師請假,經批準后履行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返回崗位要向實習指導教師和師傅報告,同意后方可重新上崗;下班須辦好交接手續,經師傅允許后,方可離開。
3.關于事假。學生在實習期間原則上不允許請事假,若確有急事或遇特殊情況,必須向實習指導教師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研究批準后方可請假,并按有關規定履行相關請假手續,以便實習單位安排調休或調班。
4.關于病假。請假兩天以內(含兩天)須報經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人事部門批準,兩天以上(不含兩天)要報經學校領導和實習單位領導批準同意后,方可請假,否則一律按曠工處理。學生請病假應持有二級以上醫院病歷、假條或證明進行備案。因病不能堅持實習,一學期內累計請假兩個月,可準予休學或令其休學。
5. 實習學生由于各種原因已經不在單位實習,必須在每天早8:30到校報到,向學校匯報情況,接受老師的再培訓,等待重新安排。
三、安全規定
1.學生在實習期間要購買實習責任保險。
2.學生要自覺接受實習單位崗前安全教育、防護知識、崗位操作規程等培訓,遵守實習單位各項安全上崗制度,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預防發生安全事故。
3.學習在實習期間要注意操作安全,實習期間注意力要集中,禁止嬉笑打鬧現象,確保自身安全。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操作機器等設備,如發現故障或異常現象,立即報告值班領導和師傅,未經允許,不得任意拆卸或啟動設備,確保人身、設備的安全;學生因違反實習紀律和安全規則造成自身傷害由學生本人負責;造成他人傷害或國家經濟損失的,由學生本人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4.學生應強化自我保護意識,確保人身、財物、飲食安全以及上下班路上的交通安全;注意個人財物安全,不得將貴重物品和現金帶到實習單位或放入更衣櫥內,丟失自行負責。
5.學生在上下班時、工作中出現意外傷害,要第一時間與實習指導教師聯系,實習指導教師第一時間報告給學校領導并與家長聯系,協同實習單位,妥善處理,并同時啟動保險。
6.學生在實習單位住宿期間,應注意寢室安全,嚴禁私拉、私接電線;嚴禁使用電爐、煤氣灶、電水壺、熱得快等用具;不準熄燈后點蠟燭;離開寢室要及時斷電、關門上鎖。住宿學生按規定下班后及時回宿舍,節假日住宿學生外出須由學生家長向所在班級實習指導教師請假,如擅自外出出現意外,后果自負。
四、違紀處理規定
1.學生在實習期間違法、違紀,被實習單位辭退或學校有權將其召回。第一次被辭退或召回的,給予警告處分,由學校組織,會同家長、師傅對學生進行教育,學生寫出書面檢查和承諾書,重新進入崗位進行實習;第二次被辭退或召回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參加學校組織的強化教育班學習,經教育、考核合格后,寫出書面承諾書和申請書,返回實習單位學習;第三次被辭退或召回的學生,將給予記過及以上,情節嚴重的給予勒令退學處分,以上處分實行累計處理。
2.實習期間,遲到、早退累計三次者,視為曠工一天。曠工一天視曠課7節計算,一學期累計曠課超過20節(含20節)以上,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一學期累計曠課超過30節(含30節)以上,給予記過處分;一學期累計曠課超過60節(含60節)以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課一個月,或一學期內累計曠課超過108節(含108節)以上的,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 違反實習單位考勤制度,累計遲到、早退達到7次以上或曠工兩天者;未履行有效請假手續,私自調班或離崗者,給予警告處分。
4.違反《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實習單位生活管理規定,打架、抽煙、喝酒、玩手機等行為,造成工作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對于夜不歸宿、經教育未返回學校報到的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5.嚴重違反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給實習單位造成財產或名譽損失者;不服從實習單位、師傅、實習指導教師的工作安排及管理,采取失禮、過激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6.學生因違反職業道德,發生偷拿酒店物品等的行為者;嚴重違反實習單位生活管理規定,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和生活設施,情節惡劣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7.已受記過處分,仍嚴重違反學校和實習單位規章制度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8.已受處分同學,在受處分三個月后,由本人提出申請,實習指導教師根據其在受處分期間的工作表現,可撤消處分;撤消處分要一級一級撤,學生每三個月可提出一次撤消處分申請。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