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規范學生管理,增強學生遵紀守法自覺性,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及學籍管理規定。依據青島市青教規〔2023〕2號關于繼續執行《青島市中小學生處分規定》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工作實際,特制定學校處分學生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山東省青島第三十中學(青島烹飪職業學校)注冊學籍的全體學生。
第三條 學校成立學生德育管理工作組和校紀校規執行委員會。學生德育管理工作組由分管德育副校長,學管處主任、副主任、團委書記、教導員組成。學生校紀校規執行委員會由學校中層及以上干部、班主任、全員育人導師、法治副校長、駐校警官、法律顧問、心理咨詢師、家長代表、任課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
第四條 學校加強對學生的品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輔導,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學生在校期間(含實習、社會實踐期間)有違紀、違規、違法行為,學校應當加強批評教育,視情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五條 學校處分學生應當遵循依法公正、教育從先、保護學生合法權益、非歧視、嚴格控制受處分人數的原則。
學校處分學生應當充分考慮學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得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
第六條 學生處分分以下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七條 根據《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本規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于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第九條 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五)課后教導;
(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第十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并應當及時告知家長:
(一)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
(二)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
(三)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游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五)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第十一條 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并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三)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
學生實施屬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根據違紀情節輕重及其性質影響,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含實習、社會實踐期間)犯有錯誤,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中小學生守則(2015年修訂)》,情節嚴重的;
(二)存在其他違反學校管理制度行為,情節嚴重的;
1.一學期內無故累計曠課超過30課時(含30課時)以上;
2.考試中有作弊行為或者輔助他人作弊,擾亂考場秩序的;
3.故意損壞公物或他人財物,造成較大損失的;
4.傳播香煙或電子煙,儀容儀表不符合學校要求,屢教不改的;
5.故意擾亂教育教學管理秩序,多次不完成學習任務,不服從教職員工正當管理,屢教不改的;
6.走讀學生私自進入學生公寓,學生私自引進外來人員進入學校或學生公寓,屢教不改的;
7.住校生在校住宿期間亂竄宿舍,擾亂公寓作息秩序,無故離校,屢教不改的;無故不參加集體活動的,包括但不限于早操、夜訓、住校生大會等;;
8.不按要求上交或領取手機等電子設備;
9.未經他人允許,私自傳播他人照片或隱私信息的;
10.男女生交往過密,存在不符合中學生行為的;
11.在網絡上發表不當言論,造謠傳謠的;
12.住校生不遵守住宿生公約相關條款規定的;
13.帶寵物等活物進校園的。
(三)存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
1.吸煙、飲酒;
2.多次曠課、逃學;
3.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
4.沉迷網絡;
5.與社會上具有不良習性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
6.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
7.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
8.閱覽、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等內容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等;
9.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一)受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期間,仍堅持錯誤、繼續有其他違紀行為的,或者情節較為嚴重的;
1.一學期內無故累計曠課超過60課時(含60課時)以上;
2.不服從教職員工正當管理,有頂撞或辱罵教師行為,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情節嚴重的;
3.多次攔截他人強行索要財物,或有搶劫、敲詐行為的,或變相騙取他人財物的;
4.異性同學之間發生不正常交往,有肢體親密接觸或舉止行為過度,造成惡劣影響的;
5.糾集校內人員擾亂學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毀壞、偷竊公物或他人財物的;
6.持技能工具、棍、棒、刀、槍等危險器具入校,對他人造成威脅的,屢教不改的。
(二)存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為”之一,情節嚴重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1.吸煙、飲酒;
2.多次曠課、逃學;
3.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
4.沉迷網絡;
5.與社會上具有不良習性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
6.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
7.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
8.閱覽、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等內容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等;
9.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
第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受留校察看處分期間,仍堅持錯誤、繼續有違紀行為的,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1.一學期內無故累計曠課超過108課時(含108課時)以上;
2.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組織煽動鬧事,擾亂學校管理或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造成嚴重后果的;
3.造成重大安全隱患,引起傷亡事故的;
4.無故不參加軍訓或軍訓逃訓、私自離營的;
5.穿著形象嚴重不符合中小學生守則的,包括但不限于紋身、帶唇釘、舌釘等;
6.參與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二)存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嚴重不良行為”之一的;
1.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為;
2.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3.毆打、辱罵、恐嚇,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4.盜竊、哄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5.傳播淫穢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6.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
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8.參與賭博賭資較大;
9.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三)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第十五條 學校、教師應當重視家校協作,積極與家長溝通,使家長理解、支持和配合實施教育懲戒,形成合力。
對犯有本規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條情形之一的學生,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教師、學校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教。在給予處分后,仍然不改正的,可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12月26日修訂,2021年6月1日起執行)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送有關部門進行矯治或管教。
第十六條 嚴格處分程序,對學生處分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學校在實施對學生處分的過程中,將遵循教育為主、家校配合、屢教不改的輔以處分的原則。
(一)處分決定前,一是嚴格調查違紀學生事實,二是學生對錯誤認識深刻,三是德育管理工作組和校紀校規執行委員會公正審閱,四是做出處理決定草案,五是告知當事學生及其監護人知情同意。
(二)應當事學生的要求召開聽證會。
(三)校長辦公會按規定集體討論、作出決定,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的,按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四)通知被處分學生及其監護人。
(五)學管處以適當方式向學生公布處分結果。
第十七條 建立處分聽證制度。學生在告知擬被處分后,3日內可以向學校提出聽證要求。學校應當在7日內召開聽證會,參加聽證的人員應當包括當事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學校分管學生工作負責人及其知情的學生代表和教師代表,必要時可邀請社區知情人員參加。
當事學生有陳述權、申辯權。學校對其陳述和申辯有責任進行復查,不得因其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分。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在處分決定通過之日起3日內通知受處分學生及其監護人。
學校視學生的年齡和心理狀況決定是否發布處分通告。
第十九條 學生及其監護人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15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當組成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申請,組織復查,并于接到書面申訴申請30日內予以處理并答復。
學生對學校復查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查決定書15日內,向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學生管理部門應當于接到書面申訴3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經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后予以答復。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積極與受處分學生監護人溝通,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教育輔導和跟蹤考察,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供專門教育。
除開除學籍處分外,受處分的學生有明顯進步的,應當撤銷其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應當存入學生本人檔案。撤銷處分的,應當將處分決定取出,存入學校的文書檔案。
第二十二條 受處分學生的畢業證書等學業證書的發放和學歷證明的出具,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廳有關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撤銷處分程序
(一)按要求參加受處分學生會議,認真書寫思想匯報并及時上交。
(二)考察期間,表現良好,無違紀行為。
(三)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時限一般為一年。學生受處分之后,班主任和學管處對其進行定期教育引導,學校根據學生日常表現,若學生表現良好,且處分時限已滿一年,學校學生管理工作組通過會議研究,并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撤銷決定。
(四)考察期已滿,班主任根據學生表現,向學管處提出申請,領取《青島烹飪職業學校學生成長檔案修正表》,學生寫出“撤銷處分申請書”,然后向學管處提出申請。
(五)學生成長檔案修正表須有家長、班主任、任課教師審核簽字,住校生必須有宿管教師簽字,修正表和“撤銷處分申請書”一并上交給學生管理部門。
(六)學生管理部門將通過筆答考試的形式對撤銷處分學生進行考察,及格通過后提報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會議研究決定撤銷的,將由學生管理部門通過適當方式發出公告,同時告知學生本人和其監護人。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黨總支會、校長辦公會等審議通過。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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