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依法治校,保障學校各類安全規章制度的科學性、有序性、規范性,根據最新法律、法規及規范要求制定符合本學校現實需要的安全管理制度,真正使學校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各個管理環節當中,實現校園安全管理按章辦事、按章操作的校園安全管理制度體系,提高校園安全管理工作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學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組織起草的,以學校名義頒布的有關學校、教職員工和學生安全管理等內容,具有長期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
第四條 學校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安全的副校長負責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其他要求的組織落實;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與更新;其他部門根據一崗雙責和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參與起草、制定本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校園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和檢查工作。
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由以下人員構成:
組 長:王偉
副組長:王瓊趙宏孫鵬祁泉
組 員:朱夢輝藍文文王禛禛馮勇袁文顧柳孫效彬李巖馬獻功魏雪李衛軍馮承曦
第五條 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是管理制度的牽頭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定期編制、修訂管理制度;
2.組織對各部門送審的管理制度進行綜合性審查;
3.按照年度匯編學校管理制度,組織研究管理制度建設相關問題并提出改進的建議;
4.組織有關部門對管理制度執行沖突進行協調處理;
5.指導和監督相關部門的制度管理工作;
6.及時起草正式文件并交辦公室發布最新法律法規所要求文件精神;
7.定期組織教職員工對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培訓學習;
8.每月要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演練,教育形式應多樣化;
9.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不得遲報、瞞報、漏報;
10.建立健全值班管理制度和巡視月報制度,填寫安全工作日志;加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管理,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負責學校安全的人員要經常和轄區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聯系,爭取公安派出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幫助;
11.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敬業愛生思想,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學生心理變化,防患于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將學生趕出教室、學校;
12.外單位或部門借用學生參加商業演出、慶典活動或其他社會工作,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校長辦公會同意,不得擅自組織參加;
13.教育學生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按時到校,按時回家,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14.定期對校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情況嚴重的,一時難以消除要立即封閉,并上報主管部門;
15.定期檢查校內圍墻、欄桿、扶手、門窗、樓梯以及各種體育、課外活動、消防、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第六條 學校各部門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的職責:
1.組織執行學校制定的相關安全規章制度;
2.在學校相關制度框架下,按照一崗雙責和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編制本崗位和本業務領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3.接受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對本崗位制度體系建設和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4.將本崗位獲取和識別的相關安全管理政策法規第一時間向學校分管領導進行匯報,并及時進行傳達。
第七條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制定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1.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保證規章制度的合法合規;
2.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科學總結規章制度建設的經驗教訓,吸收公司管理的優秀成果,融合提煉,持續創新,保持規章制度的先進性;
3.堅持規范與效率的統一,突出對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的管理控制,既關注過程、更關注結果;
4.堅持管理制度、流程體系、內部標準化等相結合的原則;
5.嚴格履行規章制度管理程序,保障規章制度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6.堅持規章制度制定與實施并重。
第八條 管理規章制度應當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1.制度編制目的、依據和原則、適用范圍等;
2.管理活動涉及部門的相關職責;
3.管理事項和內容;
4.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流程和程序;
5.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與檢查方法;
6.違規責任;
7.頒布和解釋部門,及制度生效時間。
第九條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格式的基本要求:
1.名稱規范并符合管理制度的適用范圍;
2.專業管理制度名稱一般采用“制度”“管理辦法”或“規定”;已制定“管理辦法”或“規定”的,(其后續的輔助性管理制度名稱一般應使用“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等);
3.文字準確、簡練,容易引起歧義的名詞須作出明確解釋,不得使用沒有定義的簡稱。
第十條 規章制度的管理按照起草、審查、審議、頒布、解釋、修改、廢止等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安全規章制度起草
1.管理制度的起草工作由其相應職能部門負責。對于業務、職責交叉的管理制度,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或處室的,承擔主體責任的部門為起草負責部門,其他為起草協辦部門。起草負責部門對該項管理制度承擔主要責任,起草協辦部門對該項管理制度所涉及本部門職責的內容負責,責任界定不清的,由分管副校長負責協調;
2.擬起草的管理制度應事先對該制度制定的必要性、主要問題、解決方案及主管部門等進行充分的研究論證;
3.制度的起草過程中,要充分考慮本制度涉及的相關流程規定,確保制度和流程的連接關系;
第十二條 安全規章制度的審議、審查
1.審議、審查是學校安全規章制度制定、修改或廢止的必須環節。由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校黨委會分別負責審查,審查通過后方可頒布或廢止。
2.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是否遵循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
(2)是否遵循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3)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是否符合上位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5)是否與學校現行的規章制度協調、銜接;
(6)是否征求相關單位和管理服務對象的意見,對理由較為充分的爭議是否給予了合理的回應;
(7)是否進行必要的風險及制度適用性評估;
(8)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3.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規章制度草案,應當將其退回起草部門修改或補充材料后再報請審查。
第十三條 審定、簽發與公布。審查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與起草部門協商,形成書面審查意見,由起草部門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修改,并經分管校領導簽署意見后,形成送審稿。
第十四條 校園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送審稿,應當經黨委會會議或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方可頒布實施。
第十五條 學校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正式文本由學校辦公室印發、公布。
第十六條 學校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除依法保密的外,應當依法予以公開,接受教職員工和學生的監督。
第十七條 學校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解釋權屬于規章制度的起草部門和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規章制度的解釋與規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門應當及時提請修改或廢止,有關部門、規章制度審查部門也可以向起草部門提出進行修改或廢止的建議:
(1)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已經修改、停止執行或廢止的;
(2)實際情況已經發生變化,需要修改、停止執行或廢止的;
(3)所調整的對象已經消失或發生變化的;
(4)所規定的內容已經被新的規定取代或者需要與有關規定合并的;
(5)其他需要修改和廢止的情形。
第十九條 建立規章制度審查和清理機制,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每年8月30日前對學校規章制度進行審查清理整頓,修訂完善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并印發新一年度的安全管理制度匯編。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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