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學生學籍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推進學校持續高質量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頒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職成〔2010〕7號)特制定本校學籍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普通中專、三二連讀中專段和職業中專學生。
第三條 三二連讀大專段學生的學籍管理,按照掛靠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入學、注冊與學籍管理
第四條 按照省、市級有關部門職業教育招生規定錄取的學生,持本人身份證或戶籍簿,按學校要求和規定到學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新生在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后取得學籍。
第五條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相關費用或者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應當持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后,在條件允許時及時到校注冊。兩周內不能到校注冊,應辦理休學。
第六條 凡注冊的新生由學校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網站學籍備案。
第七條 學生姓名、身份證號碼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變更者,須先與學校溝通,辦理相關手續,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由學校辦理手續。
第八條 學籍檔案由專人管理,學生畢業離校后,學生檔案按照檔案管理規定轉遞。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登記
第九條 學生每學期必須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和學籍檔案。
第十條 學業成績考核包括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科目成績實行百分制,考查科目實行等級制。期中、期末各組織一次考試。考試科目期末總評成績由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分別占一定比例綜合確定。具體比例由任課教師根據課程特點制定。考查科目以測驗成績結合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分優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及格(60-7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四個等級。
第十一條 學生缺課達到課程總學時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該門課程考試資格,于畢業前方準補考。
第十二條 凡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學生均不得缺考。學生因本人病事假不能參加考試,應事先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以緩考,發給緩考證明,過后可隨補考學生進行考試,緩考成績記60分或及格。未經批準無故不參加考試者視為曠考。凡曠考者,該課程記為“曠考”,于畢業前方準補考。如學生卻因身體原因不能參加體育活動,必須出具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經體育老師、班主任、教務科審核同意后,辦理體育課程的免考,免考成績記60分或及格。
第十三條 學生入學前取得的各種課程單科合格證書,不作為課程免修依據。
第十四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零分,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相應的紀律處分,在畢業前方準補考。
第十五條 教學實習是教學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學生必須按照學校安排認真參加臨床實習,實習成績作為畢業成績之一記入學籍檔案。畢業考試在學生畢業離校前,由教務科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學生綜合素質考核成績的考核、鑒定,由各班班主任組織實施。
第四章 升學與留級
第十七條 學生每學年學業結束,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準予升級。經考核考試課有四門及以上(含四門,考查課兩門算一門)經補考仍不及格者,按照留級處理。
第十八條 聯合辦學大專班面臨轉段的學生留級,按照《山東省青島衛生學校關于大專學歷層次學生學籍管理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應及時將留級生情況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學生留級不得超過兩次,留級超過兩次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紀律。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表現突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應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獎學金制度,獎學金評定依據《山東省青島衛生學校獎學金評定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優秀學生評選制度,校級優秀依據《山東省青島衛生學校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評選實施辦法》由班主任進行評選,學生科審核,領導批準后由學校表彰。省、市級評優由班主任提名,學生科或教務科進行評選,報學校批準后上報。
第二十四條 對于違反學校紀律和有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依據《青島市中小學生處分規定》和學校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和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
第二十五條 受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改正進步的,根據《山東省青島衛生學校學生處分撤銷暫行規定》撤銷其處分。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受到校級及以上獎勵或處分,學校會及時通知學生或其監護人,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應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休學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1.因病經縣級及以上醫院病或指定醫療單位診斷,必需較長時間的治療、休養者;
2.履行請假手續,因故一個月不能到校上課者;
3.因特殊原因必須休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或學校紀律,接受處理期間,不得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原則上只能休學一次。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確有正當理由者,可以再次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審核批準后,可延至二年。兩年以后未能復學者,需辦理退學手續,否則,按照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兩周內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學。因病休學的學生,在申請復學時,應由縣級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的,方可復學。健康檢查不合格,不得復學。
第三十條 學生休學期滿后,經學校批準復學的,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繼續學習。
第七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三十一條 學生因戶籍遷移、家庭搬遷或個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請轉學。學習未滿一學期的不予轉學;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轉學;休學期間不予轉學。
第三十二條 我校學生確需轉出者,應持相關證明,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填寫轉學申請表,轉入學校同意后,按教育主管部門規定辦理轉學手續,上報備案。
第三十三條 按照規定轉學只能在規定學期的開學前兩周和學期結束前兩周辦理,其余時間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條 大專層次與中專層次不得互轉專業;留級(復學)學生不得轉專業;留級(復學)學生如果下一級沒有相應專業接收,經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第八章 退學與退費
第三十五條 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以辦理退學手續,學生退學后,學校應當及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做退學處理:
1.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理由的;
2.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兩周內未辦理復學手續或者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的;
3.經縣級及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在校繼續學習或不適合從事醫學專業的; 4.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5.學生擅自離校連續兩周以上的;
6.一學期曠課累計達90課時以上的;
7.學生留級超過兩次的;
8.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或學校紀律,不能繼續留校學習的;
9.其他應進行退學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學生退費辦法及退費額度按照《山東省青島衛生學校學生退學退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每學期末集中辦理退費手續,每年兩次。
第九章 畢業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期滿,成績合格,思想品德評價合格,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條 學生畢業前仍有課程成績(包括畢業實習)未合格者,由學校統一組織補考,考核合格后,方可頒發畢業證。
第四十一條 學生畢業離校時,憑相關各科室蓋章的離校手續單領取畢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畢業證書遺失,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應的證明。學歷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青島衛生學校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8月31日起執行,我校原有關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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