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校學生實習工作,維護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合法權益,提高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推進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服務產業轉型升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及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學生實習,是指我校全日制學歷教育學生按照專業培養目標和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由學校安排或者經學校批準自主聯系到企(事)業單位進行職業道德和技術技能培養的實踐性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認識實習和畢業崗位實習。認識實習指學生由學校組織到實習單位參觀、觀摩和體驗,形成對實習單位和相關崗位的初步認識的活動。畢業崗位實習指具備一定實踐工作能力的學生,在專業人員指導下,輔助或相對獨立參加實際工作的活動。畢業崗位實習必須嚴格按照教學計劃組織實施,完成所規定的實習任務,未按教學計劃完成畢業實習任務者不準予畢業。
第三條 學生實習的本質是教學活動,是實踐教學的重要環節,也是學生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的重要階段,與課堂教學具有同等重要地位。通過實習,使學生切實做到理論聯系實際,鞏固加深所學專業知識,掌握臨床基本操作技術,全面了解和對接崗位要求,培養學生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為畢業后從事衛生健康行業相關工作奠定基礎。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組織領導
(一)學校成立由校長任組長,教學副校長及德育副校長任副組長,教務科、學生科等科室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實習班班主任為成員的實習工作領導小組,統籌負責學校實習工作。
(二)實習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實習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教務科,負責實習工作的統籌組織和管理工作。
(三)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班班主任按照職責分工具體做好實習生的思想教育、專業實習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教務科職責
教務科承擔實習管理辦公室職能,是學校實習工作的管理和組織協調部門,具體職責包括:
(一)對全校實習教學進行規劃和協調,制訂和修改有關實習管理工作的制度和管理辦法。
(二)根據專業培養目標和學校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負責實習單位的遴選,加強與實習單位的聯系和合作。
(三)根據實習大綱,協調實習單位實習崗位、招收人數、具體要求等,對實習工作進行安排,并做好實習教學各環節的協調、檢查、督促和評估。
(四)實習前對實習生進行實習動員,組織學生學習相關規章制度。
(五)負責實習指導教師隊伍的組織,實習隊長、實習組長的選定。
(六)協調好學校和實習單位的關系,隨時檢查、處理學生在實習中發生的問題,對突發性事件要迅速報實習單位和學校。及時控制事態發展,盡力減小損失和社會影響。
(七)開展實習經驗交流及評比表彰先進等工作。
(八)負責實習經費的預算上報工作。
(九)負責畢業崗位實習審核和實習成績核定工作。
第六條 各專業教研室職責
(一)按照教學計劃制定實習計劃,上報教務科備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改變實習計劃,應按教學規范要求辦理變更申請手續。
(二)負責落實學校安排的其他有關實習教學任務。
第七條 實習指導教師職責
(一)及時對接實習單位,做好實習生的組織和派送。
(二)定期進行實習工作檢查,及時與實習單位相關負責人、實習隊長聯系,全面了解學生思想、學習、工作、安全等情況。
(三)每月填寫實習檢查表,經實習單位蓋章后上交教務科,作為獎勵性績效發放依據。
第八條 班主任職責
(一)做好實習前培訓動員,協助教務科做好實習分配和組織。
(二)及時了解本班實習生情況,與實習指導教師、實習生、學生家長保持密切聯系。定期將實習情況匯報給教務科,遇特殊緊急情況隨時上報。
(三)負責按時完成本班實習相關材料的收集匯總。
(四)必要時配合教務科到實習點處理具體問題。
第九條 實習隊長及實習組長職責
(一)各實習單位設實習隊長1人,副隊長1人,根據實習單位科室設置情況可分設若干實習小組,各小組設組長1人。
(二)實習隊長負責協助學校和實習單位做好實習生的組織和管理,及時向實習生傳達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要求,及時向實習指導教師和教務科上報實習情況。實習隊長每月匯總實習生考勤情況上報學校教務科。
(三)實習組長負責與實習科室溝通,在科室負責人和帶教教師的指導下,做好本組實習生思想政治、業務學習、生活管理、文娛體育活動安排等工作,及時向實習隊長、學校實習指導教師上報實習情況。
第三章 實習管理
第十條 實習安排
(一)畢業崗位實習由學校統一組織安排,也可由學生及家長自主聯系。學生自主聯系的實習單位應是學校實習基地以外的企(事)業單位。學生本人寫出書面申請,家長和班主任簽字同意,經教務科審核通過后,學生方可自主聯系實習單位,并由實習單位出具實習接收函。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自主聯系實習單位學生未按要求建立實習檔案,視實習無效。
(二)護理、助產專業的實習醫院必須為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且醫院病床數在200張以上。
(三)實習單位確定后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由學生本人寫出書面申請,家長和班主任簽字同意,經教務科批準后方可變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安排實習
1.休假超過三個月(含三個月),辦理休學手續且在休學期內者。
2.在校期間缺課或曠課累計超過50學時者。
3.實習前有重大違紀或違法活動仍在處理中未有結論者。
4.收到開除學籍處分或留校察看處分未到期者。
5.未按學校規定繳清學費、住宿費及其他費用者。
(四)認識實習按照一般校外活動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由學校安排,學生不得自行選擇。
第十一條 實習期間考勤規定
(一)實習期間,學生應按實習大綱的要求參加實習,嚴格遵守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學校的校規校紀,按時出勤,不得遲到、早退、曠工。為保證實習期間的安全和實習周期的完整,實習期間一般不允許請假,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請假者需要嚴格遵守請假制度,否則視為違紀違規。
(二)實習期間無寒、暑假。法定節假日服從實習單位安排。
(三)實習期間因病請假三天以內由所在實習單位實習管理部門批準,因病請假三天以上需持病歷及醫院開具的病假條經班主任簽字確認后,由學校教務科批準并報實習單位實習管理部門備案。
(四)實習期間原則上不準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必須事先由學生和監護人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準假。事后補假一律無效,按曠工處理。請事假三天以內由所在實習單位實習管理部門批準,三天以上由學校教務科批準。
(五)請假應履行正常手續并須得到批準,假期結束應及時銷假,否則以曠工論處。
(六)實習生實習期間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者,必須補足實習,實習費用自理。因實習延期影響正常畢業的,后果自負。
第十二條 違紀違規處理
(一)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必須遵守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違紀違規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實習期間因違紀違規被實習單位終止實習者,學校不再安排實習。
(二)違紀違規行為符合《青島市中小學生處分暫行規定》和三二連讀掛靠高校的學生相關管理規定內應給予處分的情形,從其規定。
(三)實習期間不遵守公共秩序,在實習單位大聲喧嘩、干擾或影響他人學習、工作,不聽勸告者,給予警告處分。滋事起哄,影響正常工作秩序,視其造成后果的嚴重性,帶頭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隨從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實習期間不服從管理,頂撞帶教教師,工作不認真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五)實習期間無故遲到、早退、曠工者(遲到、早退累計兩次按1學時計;曠工按照1天8學時計):曠工累計2-4天給予警告處分;曠工累計5-7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曠工累計8-10天給予記過處分;曠工累計11-14天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實習期間利用互利網通訊工具,歪曲事實、煽動鬧事、制造事端、侵害他人權益、擾亂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實習生損壞、遺失器材或藥品情況處理
(一)實習生應愛護國家財產,嚴格遵守工作流程,如發現器材或藥品損失后,應立即報告實習隊長,并向帶教教師和科室負責人報告,請示處理意見。
(二)實習生因責任心不強,不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玩忽職守、保管不善,或不聽從指導醫(教)師的指導,擅自操作造成器材、藥品丟失或損壞,應寫出書面檢查,并負責賠償,賠償金額根據被損壞物品的新舊成色、損壞程度、責任大小確定。
(三)本辦法與實習單位規定有出入時,由學校負責與相關負責部門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 實習檢查
(一)學校實習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年度實習督導檢查計劃,參與實習單位實習檢查和走訪。
(二)實習管理辦公室對各實習單位每季度檢查一次,可普遍檢查或重點抽查。重點督導檢查實習生表現和實習計劃執行情況并進行通報。檢查內容包括:學生思想情況、實習計劃完成情況、實習期間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基本理論和基本操作技能教學情況、學生工作態度、勞動紀律、職業道德情況等。
(三)實習指導教師、實習班班主任按相應職責進行例行檢查。
第十五條 實習資料管理和成績評定
(一)學生參加崗位實習前,簽訂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實習三方協議。
(二)學校在學生崗位實習前發放《畢業實習報告表》。
(三)學生實習期間按要求填寫《畢業實習報告表》,每個科室輪轉結束,實習生填寫在本科室實習的收獲和存在問題、組長或帶教老師填寫評語、科主任和帶教老師給予評語并評分;實習結束后,實習生填寫個人實習總結、實習單位簽署評語并蓋章,完成后由實習隊長交教務科審查。
(四)涉及以下情況的,實習成績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1.實習期間違法犯罪、嚴重違反校紀校規或實習單位規章制度、對學校或實習單位聲譽造成不良影響者。
2.實習期間未經實習單位和學校雙方同意而擅自離崗,累計曠工達14個工作日者。
3.實習結束,未能向學校上交《畢業實習報告表》者。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教務科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學校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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