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祝保 青島市教育科學研究所
近年來,我市社會經濟快速發展,體育事業日益繁榮。體育事業的繁榮發展推動了全民健身意識的增強,然而,全民健身意識的增強也使市民日益增長的體育健身需求與現實的健身設施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第28條規定:“學校應當在課余時間和節假日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公辦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國家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縣級人民政府對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給予支持,為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辦理有關責任保險。”根據條例要求,進一步加大我市中小學體育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力度,將有效緩解市民日益增長的體育健身需求與健身設施不足的矛盾。
一、當前我市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現狀
2003年-2004年我市原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轄區中小學試行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甚至開放圖書館、微機教室,開放不到半年,學校紛紛關門,開放工作就此止步。今年,嶗山區第一批23所中小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試運行,開放學校的室外足球場、籃球場、排球場、田徑場地等,室內體育設施暫不開放,試運行期間暫不收費,這是我市中小學首次大規模對外開放。
目前,我市無論是市區還是郊區,公共體育設施都處于嚴重缺乏的狀態之中,而學校體育設施開放程度呈現參差不齊、分布不均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市南區、市北區比李滄區要好一些,很多市南區的中小學在周末都能對市民收費開放,以足球為例,踢一場球在市南一般為200元左右。但也有部分小學始終不愿意開放,中山路附近體育設施嚴重不足,而太平路小學操場始終不公開對市民開放。李滄區的核心位置幾乎找不到任何適合體育運動的場所,一些學校都不對外開放,甚至想進學校門都很難。
二、我市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安全問題。安全是學校開放體育場館時最大顧慮。校方對安全的擔心主要來自兩個方面:
1.學生的安全問題。若是小學,學生年齡大都在6-13歲之間,外來人員魚龍混雜,學校怕對孩子造成傷害。
2.若市民在學校鍛煉時發生意外責任應該由誰負,也是眾多學校關注的問題。所以在很多校長看來,要解決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問題,首先要解決安全問題。
(二)經費問題。體育場館一旦對外開放,體育場館的建設和養護都需要大筆經常性投入。場館的損耗、日常維修養護、管理人員工資,是一筆不小的開銷。這筆費用由誰來負責呢?這是許多學校校長共同的擔憂。2003年-2004年我市原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轄區中小學試行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甚至開放圖書館、微機教室,開放不到半年,學校紛紛關門,開放工作就此止步,費用問題成了學校場館向社會開放的另一瓶頸。
(三)運行問題。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是緩解市民健身難、解決運動場所不足的有效舉措。但是,運行不好,可能導致居民一擁而入,學生、鍛煉市民的安全問題等得不到保障。要保證學校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解決居民提供健身之便,達到雙促進、共保障,需要一個高效的組織體系和完善的運行機制。
(四)容量問題。雖然開放的體育場館一律免費,相關設施、器材的保養費用由國家統一給予補貼,但伴隨著免費的一定是資源約束問題。現狀是即使把學校體育場館全部開發足,也幾乎滿足不了公眾的需要。
三、相關建議
(一)建立領導協調機制。各區市成立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進一步統籌協調,扎實推進。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負其責,同時街道(社區)和學校聯合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全面抓好開放工作的落實工作。
(二)建立成本補償機制。市、區(市)財政部門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補助街道(社區)和學校體育設施對社會公眾開放,每年補助學校和社區工作人員一定數額的補助資金,建立有效成本補償機制。
(三)建立有效運行機制。有效的運行機制是學校體育場館開放工作有序進行的保證。采取了“二級政府、三級管理”的有效管理模式,建立由街道(鎮)牽頭,學校參與的管理體制,明確各自職責分工,建立責任制。街道積極落實匹配獎金,加強宣傳動員,向居民發放活動卡,鼓勵居民和各類社團利用學校資源開展活動;同時負責向社區居民宣傳科學的健身知識、開辦健身知識講座、逐步推進“社區居民健身卡”、“開放日出入證”,對每天參加鍛煉人數、時間加以限制,以保證居民的科學健身及學校的教學工作正常、有序開展。
(四)建立安全保障機制。對開放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人身安全和學校的財產安全等問題,實行投保制度、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和公安巡視制度。按照同級買單的原則,設立“學校體育設施向市民開放責任保險”。該險種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為各學校。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區域范圍內因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將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按照事故的性質、人數,賠償限額有所不同,每人每次賠償限額20萬元,精神損害每人每次賠償限額3萬元,每校每次事故賠償限額50萬元。市民在使用學校體育設施時擾亂公共秩序、破壞體育設施或其他設施,或者影響場館正常秩序,或者利用場館設施進行違法活動的,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建立督查獎勵機制。對開放學校開展情況進行督查,督促開放學校做好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工作,及時總結經驗,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并對在開展此項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開放學校進行表彰和獎勵,將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工作的好壞納入對學校的總體評估,將學校體育場地向社和文明社區及單位考核,對在學校資源向社區開放中創新工作做法、形成先進管理模式和產生顯著社會效益的學校實施獎勵,形成良性循環。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