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沿海灘涂并未納入18億畝耕地紅線當中,因此可開發空間大,且填海成本低廉,出讓價格可以10倍至100倍以上增長,雖然此舉對地方政府GDP拉動極大,但如果盲目大規模填海造地,重復建成大片空置的房地產或利用率不高的工業園或度假區等,對下一步可持續發展帶來壓力。
另一方面,隨著海洋環境污染和治理滯后,我國一些沿海地區已處于無魚可捕的尷尬境地,一些地方捕撈業逐漸衰落,漁業養殖興盛,養殖池養殖大棚沿海岸線大量涌現,大批岸線被養殖池侵占,此類岸線按海岸帶相關技術規程已經屬于人工岸線,但也可以變通列為可經整治修復還原的生態功能的準自然岸線。
由于大量養殖大棚和養殖池塘在海岸線的聚集,海陸之間管轄有了新的矛盾和問題,原有的一些界定已經不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各地管理標準也不統一,有的地方把養殖池塘認為是陸地,有的認為是海洋,有的認為是濕地,各執一詞,而漁業養殖由土地局管理還是由海洋與漁業局或其他部門管理成為模糊地帶,往往形成管理真空。
需要盡快在尊重各地方政府為了發展經濟改善民生進行的大規模圍填海活動的既成事實下,大力提倡集約用海,適當保留自然岸線,維護海岸線生態功能最低限,使其自我修復能力不至于喪失殆盡,為子孫后代留一點生存空間。特此建議:
1.對主管領導進行終身制問責機制,在實際中,某些地方政府存在急功近利傾向,只管任期內破壞環境增長GDP,對離任之后該地區的社會、經濟、環境的可持續及后續發展全然不顧,存在不少按照規則進行變通及先圍后填,突擊填海的行為,目前已有的海洋保護區和紅線區已有一些海洋區域被填成了陸地,各部門之間管理脫節,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在某些合法或非法填海變成既成事實之后,環境保護生態紅線會淪為一紙空文,即使后續為迎接檢查而突擊進行整治修復,也非常費時耗力,得不償失。應適當放緩海岸線房地產開發項目和重復建設的項目,在不影響人民生計的前提下,倡導可持續發展,以先富帶動后富,而不是先富把資源各種變通和無底線地破壞侵占殆盡,攜帶大量資產移民他國,而把項目爛攤子和可能造成的不可估量的環境和社會經濟等成本和各種損失留給我國人民和子孫后代集體承擔,只有對負責審批的官員實行終身問責,并付諸法律手段,才能從長遠角度,更有效促進我國海洋經濟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并逐步實現海洋強國目標。
2.建議在照顧從事養殖的百姓生計的前提下,開展試點,適當引導沿岸漁民入股,使用集約型新型漁業養殖設備大規模離岸養殖,保護海岸線自然狀態,如青島目前已經為挪威代工了世界首座規模最大的半潛式智能海上“漁場”,這在全球海上漁場裝備制造領域取得的重大突破,推動漁業養殖從近海養殖向深遠海養殖的“裝備革命”,推動漁業養殖從近海養殖向深海養殖、從網箱式養殖向大型裝備式養殖、從傳統人工式養殖向自動化智能化養殖加速轉變。挪威海上養殖與“中國制造”深度對接,成為我國“一帶一路”戰略成功的典型案例,我國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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