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加強市政府部門向市民報告、聽市民意見、請市民評議活動工作紀律,保證活動規范有序、公平公正地開展,確保結果真實、準確,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紀律。
一、組織活動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違反評議程序和有關要求,統計結果出現失誤。
(二)暗示或指使市民代表對被評議部門進行虛假評價,授意市民代表填寫測評票等。
(三)擅自修改測評票,隱匿或擅自銷毀原始評議資料,影響評議結果和名次。
(四)利用評議之便謀取私利,索取、接受被評議部門的宴請、禮品、禮金饋贈等。
(五)向被評議部門透露投訴、舉報的單位或人員等信息。
(六)提前泄露市民代表名單、評議結果、名次以及其他工作秘密。
(七)不認真履行職責,對評議會場監管不嚴,錯發、漏發測評票,回收與發放測評票數量不一致。
二、組織活動的區(市)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對違反評議程序和工作要求的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不處理,或者對嚴重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情不查。
(二)暗示或指使市民代表對被評議部門進行虛假評價,授意市民代表填寫測評票,縱容代填測評票等。
(三)接受被評議部門的宴請、禮品、禮金饋贈。
(四)利用評議之便向被評議部門謀取私利。
(五)擅自向被評議部門提前泄露市民代表名單。
三、被評議部門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進行私下非正當活動,干擾評議程序和結果。
(二)進行各種方式的拉票活動,向區(市)、對口部門提出評議的“特殊”要求,通過發短信等方式授意市民代表。
(三)宴請組織活動的部門及人員、市民代表,或向其贈送禮品、禮金,以交通費、通訊費等名義報銷應由其本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四)夸大工作實績,隱瞞存在的問題,在新聞媒體上進行不實宣傳等。
(五)對舉報人員進行刁難或報復。
四、監督機制
為保證活動的公正性,將現場發放活動紀律情況調查表,如發現違反上述規定以及存在其他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將按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確保活動公平、公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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