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相關外資企業(外資研發中心):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和《財政部 中央宣傳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有關要求,經研究,現將青島市享受“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外資研發中心核定辦法通知如下:
一、核定條件
享受“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二)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80人。
(三)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四)上述第(一)、(二)、(三)條中,有關定義如下:
1.“投資總額”是指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回執所載明的金額。
2.“研發總投入”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專門為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產,包括即將投入并簽訂購置合同的資產(應提交已采購資產清單和即將采購資產的合同清單)。
3.“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是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專職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以及相關專職科技管理人員和為項目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的直接服務人員,上述人員須與外資研發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外資研發中心提交申請的前一日人數為準。
4.“設備”是指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在計算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時,應將進口設備和采購國產設備的原值一并計入,包括已簽訂購置合同并于當年內交貨的設備(應提交購置合同清單及交貨期限),適用本辦法的上述進口設備范圍為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所列商品。
二、申報主體
外資研發中心(以下簡稱研發中心)包括獨立法人和非獨立法人。
(一)研發中心為獨立法人的,申報主體為研發中心自身;
(二)研發中心為非獨立法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申報主體為研發中心歸屬企業。
三、申報材料
(一)申請享受“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承諾書;
(二)申請享受“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審核表;
(三)成立以來研發費用支出明細表(非獨立法人的提交);
(四)營業執照復印件(非獨立法人的提交其歸屬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最近一次的驗資報告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六)成立以來設備購置支出明細和清單,以及已采購資產合同復印件、清單和即將采購的合同復印件、清單及交貨期限;
(七)承諾函(進口設備);
(八)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冊。
注:上述申報材料須提交一式二份,統一采用A4規格紙張打印或復印,按順序裝訂成冊,在每頁加蓋單位公章,并在側面騎縫加蓋公章。
四、申報和審核流程
(一)申報
1.每年開展兩次外資研發中心核定工作。上半年申報時間為3月1日至3月31日,核定結果于4月30日前發布;下半年申報時間為8月1日至8月31日,核定結果于9月30日前發布。特殊情況,可增加申報批次。
2.市商務局負責外資研發中心核定的申報受理。受理地址: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6號世界貿易中心A座2805室,聯系電話:85918122。
(二)審核
1.初審。青島市商務局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正式受理。青島市商務局可根據書面審核情況,視需要到研發中心實地考察,并可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開展專項審計,由第三方機構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確認研發投入、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設備投入及采購符合條件的設備所繳納稅金等情況。
2.審核。青島市商務局會同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稅務局、青島海關等部門舉行聯審會議,對企業申報材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現場核查報告進行審核。聯審會議審核通過的,由青島市商務局根據會議決定草擬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名單,各部門自收到名單等會簽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會簽并蓋公章;審核不通過的,由青島市商務局根據會議決定,出具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
3.公示。青島市商務局根據聯審會議紀要將審核通過的外資研發中心名單在青島市商務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7個工作日。
4.公布。公示結束后,青島市商務局在其門戶網站以公告形式公布已認定的外資研發中心名單及批次。并將核定結果函告青島海關,抄送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稅務局,并報商務部備案。
五、其他事項
(一)經核定的外資研發中心經營范圍、非獨立法人職能變更等情形,應在財關稅〔2021〕23號文有效期限內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說明報送市商務局,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程序,核定變更后的單位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并注明變更登記日期。核定結果由市商務局函告青島海關,抄送市財政局、青島市稅務局,并報送商務部。
(二)外資研發中心應按有關規定使用免稅進口商品,如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商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剩余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
(三)外資研發中心如存在以虛報情況獲得免稅資格,由市商務局查實后函告海關,自函告之日起,在剩余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
本通知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 ____中心(公司)關于申請享受“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承諾書
??????2. 外資研發中心申請享受“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審核表
??????3. 研發費用支出明細表
??????4. 設備購置支出明細表
??????5. 承諾函(進口設備)
??????6. 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冊
青島市商務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海關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2023年7月28日
青商辦字〔2023〕72號青島市商務局青島市財政局青島海關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青島市外資研發中心核定辦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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