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建的幼兒園全部作為公辦幼兒園,機構編制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落實機構編制和師資配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移交政府的幼兒園出租、出售、轉讓、抵押、改變用途、長期閑置或擅自拆改。教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幼兒園管理長效機制,定期對管理成效進行全面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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