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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3個基本條件。 (一)凡持有本市城鄉居民戶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經濟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二)凡持有本市城鄉居民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內,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總收入扣減剛性支出后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經濟狀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三)剛性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用于醫療費用、教育費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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