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依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第九條及《青島市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方案》第六條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青島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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