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應急使用范圍
根據《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發生下列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緊急情形之一, 需要立即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 可以申請應急使用維修資金:
(一)屋頂、外墻嚴重滲漏的;
(二)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消防設施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的;
(四)建筑外立面裝飾和公共構件嚴重脫落松動的;
(五)玻璃幕墻炸裂的;
(六)排水管道堵塞或者爆裂, 影響正常使用的;
(七)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緊急情形。
(2)應急使用程序
根據《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維修資金實行代行管理的, 應急使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或者相關業主發現緊急情況后, 立即報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時組織現場查勘; 涉及電梯、消防設施故障的, 由相關專業機構出具意見;
(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或者相關業主提出應急使用方案, 報維修資金主管部門。材料齊全的, 維修資金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
(三)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工程施工、驗收等工作;
(四)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或者相關業主向維修資金主管部門申請劃轉維修資金; 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 根據工程進度申請劃轉維修資金;
(五)維修、更新和改造后,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或者相關業主應當在小區內顯著位置公示工程驗收情況、工程費用的結算以及分攤情況等, 公示時間不少于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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