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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青島市海上旅游運動船艇管理辦法》規定,海上旅游運動船艇經營者實施本辦法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價格管理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海上旅游運動船艇經營者航行前未指導游客正確穿著救生衣或者未向游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的,由市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沿海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海上旅游運動船艇經營者載客數量超過核定范圍或者在日落后日出前航行的,由市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沿海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擾亂海上旅游運動船艇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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