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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青島市社會力量承擔競技體育任務實施辦法》(青體字〔2023〕72號)第十五條規定,社會機構承擔競技體育任務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獨立的銀行賬戶。
(二)具有能夠長期從事人才培訓的場地、設施、設備。培訓場地可以是擁有獨立產權或長期租賃(租賃期自2024年1月1日起滿3年及以上)等形式。采用租賃形式的,租賃協議須經過公證處公證。
(三)具有固定的從事人才培訓的教練員,教練員須具備執教資質且具備至少3年業余訓練從業經驗(須提供證明材料)。教練員可以有專職、聘用、兼職的形式。機構應與教練員簽訂用人協議,且無薪金糾紛。執教人員應持有國家頒發的有效資格證書上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體育教練員職稱證書;
2.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
3.全國單項體育協會頒發的體育技能等級證書;
4.體育教師資格證書;
5.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確定的人才評價機構頒發的體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6.經省級(含)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關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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