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務全搜索
高級搜索
相關政策:《關于進一步規范殘疾評定和證件管理工作的意見》
文號:青殘聯字〔2010〕46號
政策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應如何辦理?
答:(1) 申請。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兩寸免冠照片4張、病歷(精神病患者及因病、傷致肢體殘疾需經一年康復期后,言語殘疾需3歲以上方可辦理)等材料到區殘聯申請。平度市、萊西市還要出具村、居委會介紹信。
精神、智力及未成年人的申請對象,要有監護人陪同。申請人如行動不便可由親屬攜帶其戶口所屬社區、居委會開具的證明代其辦理。
(2) 受理。辦證人員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核實并依照殘疾標準對申請人作初步評定,基本符合條件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評定表》(以下簡稱“《評定表》”)。
(3) 評定。申請人持身份證、《評定表》到定點醫院進行評定。
(4) 信息錄入。申請人將評定專家填寫的《評定表》交到區、市殘聯,辦證人員審核通過后,進行信息錄入。
(5) 發放證件。申請人直接領取殘疾人證或由工作人員入戶送達。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