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臺《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有什么背景和意義?
答:近年來,我市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決策部署,扎實推進住房保障工作,通過公租房實物保障和發放租賃補貼并舉的方式,已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現應保盡保,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明顯改善。作為人口凈流入的城市,以新就業大學生和外來務工人員為代表的新市民、青年人對宿舍、單間及一、二居小戶型的租房需求十分旺盛,為解決新市民、青年人階段性住房困難,我市出臺《實施意見》,堅持“小戶型、低租金”,讓新市民、青年人“租得上、租得起、住得好”。
二、什么是保障性租賃住房?
答: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堅持“小戶型、低租金”,不設收入限制。
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原則上小戶型比例不低于80%,租賃價格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住房市場租金的90%。
三、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籌集的方式有哪些?
答:通過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閑置存量房屋及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和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
四、政府對保障性租賃住房有哪些支持政策?
(一)落實土地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
(二)簡化審批流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由區(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由相關部門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文件,不再辦理用地手續。
(三)給予中央補助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可按規定申請中央補助資金。
(四)降低稅費負擔。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五)執行民用水電氣暖價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用水、用電、用氣、用暖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六)加強金融支持。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通過貸款、債券等方式,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五、保障性租賃住房面向哪些人群?
答: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市無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務的外來務工、新就業人員供應。
新市民、青年人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戶籍或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3.在我市正常繳納社會保險;
4.單位注冊地為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的,申請人及配偶須在上述區范圍內無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單位注冊地為青島西海岸新區、城陽區、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的,申請人及配偶需在單位注冊地所在區(市)內無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運營期限多長?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限不低于10年,運營期自項目投入運營起計算。
運營期屆滿后,可繼續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出租,也可向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根據籌集渠道分類退出,并注銷項目認定書: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及利用閑置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可申請恢復原有用途或轉為市場化租賃住房出租;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及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集中建設、商品住房項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可轉為市場化租賃住房出租。因征收以及不可抗力滅失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需視情況整體或部分申請退出,并注銷或變更項目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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