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青島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青政辦發〔2024〕1號),規范了我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健全完善了火災調查處理機制,現就規定解讀如下:
一、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目的是什么?
及時查明火災原因,總結吸取事故教訓,嚴肅追究事故責任,教育警示社會公眾,壓實消防安全責任,改進消防工作,提升社會面火災防控能力,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規定》共二十八條,主要包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適用范圍、調查原則、調查權限,調查組組成及工作職責任務、工作紀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組織和實施,整改評估等。
三、《規定》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較大火災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配合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法律、法規、規章或省政府對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森林、草原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調查組如何組成?
一般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工會以及有關人民政府派員組成,根據火災事故的具體情況和調查需要,可以由其他負有消防安全職責的部門和相關單位派員參加。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必要時應邀請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介入調查。
五、調查組的職責有哪些?
調查組主要負責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蔓延擴大原因,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火災事故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并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六、如何落實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并抄送有關部門和單位。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批復內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權限和程序進行處理,監督有關整改措施的落實,并將處理情況報負責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及其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復結案后半年內,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權本級消防救援機構成立評估工作組,組織開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
七、評估發現的問題怎么落實?
負責組織評估工作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發現責任追究或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應督促有關單位限期整改落實,對逾期仍未整改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予以通報并嚴肅處理。
政策解讀電話:8185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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