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為保障我市體育賽事活動規范有序開展,聚焦解決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青島市大型群眾性體育賽事活動監督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三、出臺目的
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監管,深入推進體育賽事活動“放管服”改革、防范化解體育賽事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加快推進體育強市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四、主要內容
(一)監管適用范圍
《辦法》規定的大型群眾性體育賽事活動,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面向公眾舉辦的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含參賽、觀賽人數)以上的體育賽事活動(不包含教育部門組織的學生體育活動)。舉辦國際性、省級以上綜合類、參加人數超過10000人以上的體育賽事活動,由舉辦地區(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二)監管責任劃分
市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各區(市)體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體育賽事活動監管,負責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實施行政許可。
公安機關負責對依法實施安全許可的體育賽事活動進行安全監管。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協調體育賽事活動道路運輸、軌道交通等運輸企業配合做好體育賽事活動期間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協調支持體育賽事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體育賽事活動有關部門制定應急預案,協調應急救援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指導賽事活動期間的餐飲食品安全及特種設備監管工作。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建立體育賽事活動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賽事活動重大事項,保障賽事活動有序舉辦。
(三)賽事組織責任
明確了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職責,規定了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在賽前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方式約定權利義務和責任分工,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體育賽事活動安全負責。
(四)賽事安全許可
對經安全許可的體育賽事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
主辦方變更體育賽事活動時間、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體育賽事活動舉辦規模、取消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應當依照規定變更或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對經許可的高危險體育賽事活動,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申請材料或者取消賽事活動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按照高危險體育項目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或者取消手續。
(五)賽事組織保障
鼓勵和支持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通過包括政府網站在內的多種途徑,向社會公布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等基本信息;鼓勵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參與者購買公眾責任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主辦方、承辦方應當按照辦賽指南和賽事活動項目專業要求,做好配備具有相關資質的體育賽事活動指導員、裁判員等專業技術人員,制定賽事活動應急演練方案,加強桌面模擬演練和實地演練等賽事保障工作;建立健全賽事活動“熔斷”機制。
(六)監管處置措施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工作機制,對賽事活動場地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檢查賽事活動組織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等材料。
體育行政部門發現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或舉辦中存在不符合體育賽事活動條件、標準、規則等情形的,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賽風賽紀等問題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提出整改建議。
政策解讀部門:青島市體育局體育產業處??
聯系電話:81979683
青島市體育局體育事業發展中心??
聯系電話:8591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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