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自建房安全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市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省部署要求,近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青島市自建房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具體解讀如下:
一、政策出臺背景
房屋安全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乎經濟社會發展全局。2022年4月,湖南長沙“4·29”特別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發生后,2022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全國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要求各省市利用三年時間完成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并建立自建房管理長效機制。2022年6月,省政府出臺全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要求各地市建立健全城鄉自建房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確保房屋使用安全。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工作部署要求,構建自建房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牢牢守住安全底線,制定本《辦法》,并列入市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政策主要內容
《辦法》共設置20條,包括制定目的、適用范圍、職責分工、建設管理、使用管理、隱患治理、日常巡查等內容。
(一)適用范圍和職責分工。《辦法》明確了適用范圍,即本市行政區域內居民自行組織建設房屋的使用安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違法建筑、臨時建筑及自建房的燃氣、電梯等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依照相關規定執行。同時明確區(市)、鎮(街)、村(居)的分工,要求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三管三必須”的原則,落實自建房安全行業監管責任。
(二)建設管理。城市建成區范圍內嚴格控制新增自建房。新建經營性自建房,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環節審批手續,依法依規經過專業設計和專業施工,嚴格執行房屋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落實質量安全監管責任。
(三)使用管理。《辦法》明確自建房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是自建房使用安全責任人,自建房所有權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辦法》還明確了自建房使用安全責任人應履行的房屋使用安全義務。同時非經營性自建房轉為經營性自建房的,自建房使用安全責任人在辦理經營許可或者登記備案前,應當依法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房屋安全性符合標準的,方可開展經營活動。《辦法》還強調了自建房裝修活動應當保證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房屋共有部分和相鄰房屋安全,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
(四)隱患治理。明確自建房需要進行安全鑒定的五種情形。自建房鑒定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及時送達委托人,自建房安全使用人要依據鑒定報告開展隱患治理,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自建房經鑒定需要維修加固、停止使用或拆除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出具鑒定報告后及時送達委托人,并在三日內送達鎮(街)、區(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自建房使用安全責任人拒不采取解危措施的,鎮(街)應當督促自建房使用安全責任人立即采取解危措施。對存在結構倒塌風險、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鎮(街)、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停止使用、臨時封閉、人員撤離等應急措施,防止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自建房安全鑒定、安全隱患治理費用由自建房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
(五)其他方面。區(市)政府應當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完善自建房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獎勵舉報、定期體檢制度,指導鎮街加強日常網格化動態監管。
三、施行日期
《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聯系電話:8578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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