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加強對海關指定監管場地的統籌管理,明確立項評估、驗收、監督管理等工作流程,特制定本聯系配合機制。
一、范圍及分工
(一)定義
指定監管場地,是《海關指定監管場地管理規范》(海關總署公告〔2019〕212 號,以下簡稱《規范》)中規定的符合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的設置規范,滿足動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對特定進境高風險動植物及其產品實施查驗、檢驗、檢疫的監管作業場地。主要包括進境肉類、冰鮮水產品、糧食、水果、食用水生動物、植物種苗、動物隔離場、原木等指定監管場地。
(二)職責分工
市政府辦公廳(市口岸辦)組織青島地區指定監管場地的可行性評估,向青島海關發函推薦籌建;配合青島海關做好指定監管場地驗收、驗核工作。
青島海關根據區域經濟發展情況、指定監管場地布局和監管能力,統籌負責指定監管場地的立項評估、籌建審批和日常監管;牽頭做好總署驗收、復核工作;指導隸屬海關、申請單位開展指定監管場地建設和管理。
二、立項評估
(一)事前溝通評估
1.申請經營指定監管場地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所在區(市)政府、隸屬海關提前進行溝通交流,就業務發展前景、口岸對外開放情況、地方政府高風險動植物及其產品風險的聯防聯控制度和海關監管能力、海關實驗室檢測能力和配套保障情況等進行溝通評估。
2.所在地隸屬海關根據前期溝通情況,向青島海關就指定監管場地統籌規劃及設置必要性請示溝通。
3.所在區(市)政府相關部門就指定監管場地業務發展前景、地方政府高風險動植物及其產品風險的聯防聯控制度、前期和隸屬海關溝通意見,與市口岸辦溝通。
4.市口岸辦與相關市直部門溝通。
5.經前期溝通評估,擬籌建指定監管場地,市口岸辦與青島海關進行交流洽談,就籌建指定監管場地交換意見。
(二)材料報送
1.經溝通評估確需申建的指定監管場地,所在區(市)政府按照《規范》要求,向市口岸辦報送申報材料。
2.市口岸辦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可行性評估。
3.經評估符合相關要求的申建項目,以青島市人民政府名義致函青島海關推薦籌建。
(三)立項評估初審
青島海關收到立項材料后,組成專家組進行初審評估,評估工作以資料審核為主。需開展實地驗證和評估的指定監管場地,所在區(市)政府、隸屬海關應做好配合。
(四)立項評估復審
青島海關評估后,認為符合規定要求的指定監管場地,報海關總署審批。
(五)反饋
海關總署審核立項評審意見,提出批復意見,反饋至青島海關。由青島海關向市口岸辦反饋批復意見。
三、場地建設
申建指定監管場地所在區(市)政府,應加強和青島海關溝通對接,在青島海關指導下,做好指定監管場地建設工作。
四、場地驗收
(一)預驗收準備
由區(市)政府牽頭,組織所在地隸屬海關和申請單位對預驗收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照指定監管場地驗收標準開展實地自查,合格后出具《自查驗收報告》;申請單位按照《規范》要求向青島海關提出預驗收申請。
(二)預驗收工作
青島海關組織開展指定監管場地預驗收工作,所在區(市)政府牽頭迎接預驗收。青島海關預驗收后,出具《預驗收報告》。對于預驗收提出的不符合項目,所在區(市)政府牽頭,隸屬海關配合督促申請單位進行整改。所在地隸屬海關負責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驗證,將整改情況函報青島海關。
對通過預驗收或預驗收提出的不符合項目已整改完畢的指定監管場地,青島海關函請海關總署組織驗收。
(三)總署驗收
青島海關牽頭,所在區(市)政府具體承辦,市口岸辦配合迎接海關總署驗收。通過驗收或驗收提出的不符合項目已整改完畢的指定監管場地,海關總署將在其門戶網站公布。
五、日常管理
海關總署采取“雙隨機”的方式,對指定監管場地進行年度抽核。如需實地驗核,由青島海關組織,所在區(市)政府具體承辦,市口岸辦配合進行迎檢。
年度抽核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指定監管場地,經評估可以限期整改,責成經營單位限期整改。所在區(市)政府、隸屬海關應督促企業進行整改。所在地隸屬海關負責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驗證,將整改情況函報青島海關,由青島海關函報海關總署。
對于嚴重不符合《規范》要求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指定監管場地,海關總署將其從名單中刪除,并在門戶網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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