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青島口岸管理和服務實施細則
(試行)》的通知
有關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各有關單位:
《青島口岸管理和服務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口岸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口岸工作協調領導小組
2024年5月10日
青島口岸管理和服務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口岸開放和運行管理,提升通關服務水平,持續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口岸營商環境,促進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加快建設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口岸高質量發展、口岸開放管理、口岸大通關、口岸營商環境優化、口岸信息化建設、口岸綜合保障等工作的管理服務,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市口岸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口岸領導小組”)在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統籌協調推進全市口岸建設和發展工作,強化部門之間協作配合,協調解決口岸改革發展的重要、突發事項。
第四條 市口岸主管部門貫徹落實上級關于口岸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要求,組織協調全市口岸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口岸所在地區(市)開展口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市發改、公安、財政、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根據法定職責,協同落實全市口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國家設在青島的海關、海事、邊檢等口岸查驗單位(以下簡稱“駐青口岸查驗單位”)依法做好檢查、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協同落實口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七條 口岸所在地區(市)政府應當明確口岸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落實本區域內的口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八條 按照國家和省口岸管理部門工作部署,市口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有關部門、駐青口岸查驗單位、口岸所在地區(市)政府編報本市口岸發展規劃建議,爭取納入國家口岸發展規劃。及時按照國家口岸發展規劃和省相關配套措施,將重點任務納入年度口岸工作要點,逐項抓好落實。
第九條 本市港口、機場、鐵路等建設項目涉及口岸開放的,市級有關部門在辦理核準、備案手續時,應當征求市口岸主管部門、駐青口岸查驗單位的意見。其中,政府投資項目在項目建設建議書審批前征求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在初步設計審查階段征求意見。
口岸現場查驗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投資和統一建設。對列入本市口岸開放規劃的港口、機場、鐵路等建設工程,市級有關部門、駐青口岸查驗單位、工程所在地區(市)政府和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協調落實口岸現場查驗設施和非現場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第十條 口岸的開放管理由市口岸主管部門和口岸所在地區(市)政府按照口岸開放規劃、年度計劃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水運、空運口岸開放涉及前置程序的,依據相關規定辦理。提報開放申請應事先征求交通運輸、海關、海事、邊檢、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
第十二條 需要開放的口岸,應當依據相關規定辦理口岸(擴大)開放手續,并在獲批后3年內完成口岸的驗收。因特殊情況無法3年內完成驗收的,經國家口岸管理部門批準可延期1年驗收。
第十三條 需要臨時開放的口岸,應當辦理口岸臨時開放手續,口岸臨時開放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確有需要經再次批準可順延,累計時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口岸臨時開放應當具備基本查驗設施和查驗人員,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十四條 水運口岸開放范圍內涉外作業點需要對外啟用的,所在地區(市)口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項目主體、數量、功能、位置以及對外啟用運行可能產生的效益等情況,根據項目建設成熟度,及時向市口岸主管部門提報年度對外啟用計劃。
第十五條 對列入對外啟用年度計劃的涉外作業點,駐地口岸查驗單位應當根據職責,指導業主單位做好口岸查驗及配套設施建設。市口岸主管部門、口岸所在地區(市)口岸主管部門應按照年度啟用計劃加強協調調度,做好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驗收。連續兩年沒有按計劃對外啟用驗收的涉外作業點,一般不再列入下個年度計劃。
第十六條 在口岸開放范圍內,未對外啟用的涉外作業點因口岸建設、應急保障、科研考察等特殊情形,確需臨時啟用的,應當辦理臨時對外啟用手續,臨時啟用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確有需要,經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期限,累計時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臨時啟用應當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或技術設施生產運行所需的審批文件,并滿足臨時靠泊國際航行船舶查驗監管條件。
第十七條 空運口岸新建及改擴建國際航站樓對外啟用驗收參照水運口岸涉外作業點對外啟用程序執行,各相關單位應按職責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八條 市口岸主管部門牽頭全市優化口岸營商環境工作,應定期會同市級有關部門、駐青口岸查驗單位、口岸運營企業等,研究制定全市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工作舉措,協同抓好落實。各相關單位應積極參與營商環境測評等工作,推動口岸營商環境走在全國前列。
第十九條 市口岸、交通運輸、商務等部門和駐青口岸查驗單位,應當借助專家、專業機構等外腦力量,完善我市口岸營商環境評價機制,對標先進改進工作,不斷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
第二十條 市口岸主管部門應當協同駐青口岸查驗單位、口岸運營企業等建立健全口岸聯合宣傳機制,加強口岸政策的宣傳普及,提升社會各界對口岸工作的認知度和參與度,提高企業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第二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駐青口岸查驗單位、口岸運營企業應落實國家和省工作部署,加強智慧口岸建設,綜合運用區塊鏈、云計算、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技術,優化口岸業務流程,提高口岸信息化水平。各有關部門應結合實際,加大對駐青口岸查驗單位智慧口岸建設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二條 市級有關部門、駐青口岸查驗單位、口岸運營企業應當完善口岸數據共享機制,推進公共數據共享共用,不斷加強口岸數字化基礎設施建設,增強口岸數字化服務能力,提升口岸數字化監管水平。
第二十三條 市發改、財政、交通運輸、商務、口岸等部門應當引導和督促企業建立收費目錄清單公示制度,明確收費項目、標準和服務內容,在口岸現場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公布。
市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相關企業明碼標價工作,依法查處收費中的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實行政府定價的港口收費必須按照《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等規定的收費標準計收,相關代理企業代收代付的,不得加價收費。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管、口岸等部門和駐青口岸查驗單位應當支持口岸相關行業協會健康發展。
口岸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健全行業管理規范,履行行業服務、自律管理等職責,促進會員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督促會員單位執行口岸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積極參與口岸營商環境建設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口岸主管部門應當與有關省、市建立口岸區域合作機制,強化通關協作,提升口岸服務“一帶一路”、沿黃達海物流大通道建設等國家戰略和上合示范區、山東自貿區青島片區建設的功能。
市口岸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口岸工作部署,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口岸領域國際交流合作,擴大與世界各個口岸的經貿往來,促進雙(多)方長期合作互利。
第二十六條 針對在本市舉辦的重要國際會議、重大國際賽事、大型國際展覽等重大活動的特點和通關要求,活動主辦方或組委會應當會同市口岸、公安、交通運輸、外事等部門,以及駐青口岸查驗單位、口岸運營企業共同制定具體保障方案。市口岸主管部門組織口岸查驗單位和口岸運營企業按照職責分工開展通關服務保障。
第二十七條 對于需要給予禮遇的國內外重要出入境人員,由主辦方按照活動對應級別商國家、省、市外事(港澳臺)主管部門明確禮遇標準,并向相應級別部門出具禮遇函件,通報市公安、口岸等部門和口岸運營企業,協調駐青口岸查驗單位、口岸運營企業按照有關禮遇規定辦理。口岸運營企業、駐青口岸查驗單位應當通過設置引導提醒標識、設置專屬通道等舉措,落實禮遇規定。
第二十八條 市口岸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要按照法定職責,依法履職、各司其職、分工負責,落實本領域口岸安全聯合防控任務,開展跨部門、跨區域的口岸安全聯合防控協作,推動口岸管理部門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強化口岸安全風險防控合力。
口岸發生安全公共事件后,國家、省、市專門設立處置機構的,各有關單位應在落實口岸安全聯合防控職責的基礎上,按照專設機構的要求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口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會同駐青口岸查驗單位、口岸運營企業統計匯總口岸相關數據,定期預測分析口岸運行和對外貿易情況,及時反映口岸發展態勢。
第三十條 市口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有關部門、駐青口岸查驗單位對口岸硬件設施、通行能力、投入產出、通關便利化、智慧智能、社會效益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協調優化管理和服務措施。口岸所在地區(市)口岸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口岸查驗機構健全通關服務窗口業務規范。
第三十一條 根據國家和省、市規定,應由地方政府承擔的口岸建設、管理等方面資金,按照相關規定納入市本級或口岸所在地區(市)政府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二條 對于同一口岸范圍內涉及兩個以上駐青口岸查驗單位存在影響口岸正常運行的爭議事項,由口岸所在地區(市)口岸主管部門進行協調,或根據需要報請口岸所在地區(市)口岸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協調解決。
駐青口岸查驗單位在正常履職過程中出現的可能影響口岸正常運行的重大爭議事項,由市口岸主管部門進行協調,或根據需要報請市口岸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第三十三條 市口岸主管部門應會同口岸所在地區(市)政府、駐青口岸查驗單位、口岸運營企業等,不斷完善口岸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組織召開口岸領導小組會議、口岸片區會議、業務專題會議等,強化工作協同,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口岸管理和服務水平。
本細則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口岸開放工作流程
附件
口岸開放工作流程
一、口岸(擴大)開放辦理流程
(一)口岸所在地區(市)政府就口岸開放(擴大開放)需求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開放具體位置和范圍、口岸建設資金來源、口岸定性及客(貨)運量評估等,征求駐地口岸查驗單位意見。
(二)口岸所在地區(市)政府隨同上述報告及明確事項、駐地口岸查驗單位意見,向市政府提出申請。
(三)市政府收件后轉市口岸主管部門辦理。市口岸主管部門組織市級有關部門、口岸查驗單位進行評估或征求各有關單位意見建議,研究提出辦理意見。
(四)有關部門、口岸查驗單位同意口岸(擴大)開放的,經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口岸主管部門提請以市政府名義上報省政府。
二、口岸驗收辦理流程
(一)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成后,口岸所在地區(市)政府書面征求駐地口岸查驗單位意見。
(二)針對需要整改落實的意見建議,口岸所在地區(市)政府組織有關單位研究提出解決措施及完成時限,并及時整改。
(三)具備驗收條件后,口岸所在地區(市)政府向市口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隨附前款相關資料。
(四)市口岸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口岸查驗單位進行預驗收,針對存在的問題,協調相關單位進行整改。
(五)有關部門、口岸查驗單位同意口岸驗收的,經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口岸主管部門提請以市政府名義上報省政府。
三、口岸臨時開放辦理流程
(一)口岸查驗設施基本建成后,口岸所在地區(市)政府征求駐地口岸查驗單位意見。
(二)口岸所在地區(市)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請。
首次申請臨時開放的,應當隨附臨時開放的必要性說明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駐地口岸查驗單位意見、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及生產經營許可資質情況、查驗設施(或臨時查驗設施)建設情況、臨時開放所需查驗人員配置情況、申請臨時開放的期限、安全作業以及防污染和保安條件、臨時開放區域劃定情況。
(三)市口岸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臨時開放口岸進行評估,并征求口岸查驗單位意見,研究提出辦理意見。
(四)有關部門、口岸查驗單位同意口岸臨時開放的,由市口岸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辦理。
四、碼頭泊位對外(臨時)啟用辦理流程
(一)口岸所在地區(市)口岸主管部門征求駐地口岸查驗單位意見。
(二)口岸所在地區(市)口岸主管部門向市口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市口岸主管部門商口岸查驗單位同意后,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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