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文件出臺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決策部署,打造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以下簡稱青島自貿片區)營商環境,提升青島自貿片區排水設施配套能力和效率,制定印發《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
二、文件制定依據
依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青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等文件要求,結合青島自貿片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三、文件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范圍為青島自貿片區全域范圍。
四、文件主要內容
《意見》主要內容包含適用范圍、職責分工、資金來源、工作機制、其他要求和附則等六大方面。
五、創新舉措
(一)提前介入機制。項目施工階段,由項目投資主體到規劃建設部門申請實施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規劃建設部門組織城市維護服務單位查看項目現場,微配套單位結合周邊配套市政基礎設施和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實施方案,報規劃建設部門同意后及時組織實施。
(二)零費用機制。為項目實施的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項目費用,由財政資金統籌,建設項目投資主體不承擔相關費用。
(三)過程管控機制。微配套單位應建立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管理臺賬,對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介入實施工作全過程管控,形成項目檔案資料。
(四)動態監管機制。規劃建設部門嚴格審批管理,建設單位和微配套單位按規定組織設計、施工及驗收,財政部門會同規劃建設部門及時做好年度部門預算及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的結算審計和費用撥付工作。
六、政策有效期
本《意見》有效期自2024年9月2日至2027年9月1日。
聯系電話:86766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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